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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13

共同富裕视角下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分析

摘 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个人所得税的自身独有的属性和收入分配的特点决定其对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以共同富裕为视角,通过分析共同富裕的内涵,梳理个人所得税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全面分析现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提出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共同富裕;个人所得税法;收入分配

“治国之道,富民为始。”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2021年,我国完成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创造了良好的条件。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要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手段,也是国家重要的财政来源,承担着宏观调控和促进社会公平的双重任务。目前我国需要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及相关法律制度发挥其再分配职能,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共同富裕下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一)共同富裕的内涵

促进共同富裕,总的思路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推动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更均衡,城乡居民收入与生活水平的差距不断缩小,基本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的内涵可以从“富裕”和“共享”两方面来理解。“富裕”就是要推进发展,扩大经济总量,在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下提高经济品质,实现经济的规模和质量的和谐统一,形成一个既能保持经济增长又能保持收入均衡的社会秩序。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减税降费政策以增强经济活力、保障经济发展平稳运行,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恢复和发展,并于2022年实现小微企业增值税直接免征。2021—2022年间,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缓费超4.2万亿元,对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共享”指社会所有成员共享收入、财产和平等享受公共服务。所有人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和共富的目标。此目标的实现需要在初次分配中完善税收制度,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保证资本和劳动的贡献者都能得到公平收益;在再次分配中,增强政府的主导作用,增加对偏远和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第三次分配中,需要动员社会各方参与慈善和捐赠事业,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确保慈善和捐赠安全、公开、透明地运行。

(二)个人所得税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

实现共同富裕必须有一系列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财税法与共同富裕在理论、价值、性质、功能及制度、体系上都有内在联系。个人所得税作为财税法的重要内容,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应在促进共同富裕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根据2022年财政收支情况公布,个人所得税为14 923亿元,比上年增长6.6%,占总税收比9%,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来源,其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上也普遍重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例如,在2015—2017年,英国税收法案就通过下调税率、调高个税免征额及增设零税率档等措施,对普通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进行反向负税调整来平抑贫富差距。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中也体现出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和量能课税原则的考虑。通过提高个税起征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方式,促进增加低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个人所得税发挥着调节高收入、保护中低收入的作用,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上做出了贡献,有助于早日实现共同富裕。

二、共同富裕视角下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是经过七次不断修改完善的成果,其征收思路和征税模式与之前相比有了巨大突破。例如在综合所得中纳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综合所得的免征额进一步提升,增加了专项附加扣税等举措,使我国个人所得税从分类所得税制迈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更好地发挥了缩小贫富差距改善民生的调控作用,但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方面目前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税制综合程度有待提高

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从分类征收转变为混合征收,但其综合所得范围仅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类,主要以劳动所得为主,范围较窄。财产获得的个人所得,如资本所得和经营所得,仍以分类所得税制进行征收,且许多财产转让与租赁等个人所得未纳入税收范围,造成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这种“重劳动轻财产”的征税现象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影响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二)专项附加扣除有待完善

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增设的一大亮点,新增设的六项专项扣除有助于减轻公民在住房、教育、养老、医疗等方面的负担,充分体现出国家以减轻税负为手段,谋求税收公平之初衷。但其规定的条款较为粗疏,需进一步完善。

1.专项附加扣除范围的涵盖面较窄。以大病医疗为例,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对象仅为纳税人、纳税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能覆盖纳税人父母的医疗费用。在我国老龄化社会加剧的情况下,老人的医疗费用在纳税人的家庭支出中占比较大,大病医疗扣除对象将父母排除在外,显然与中国家庭的实际情况不符,不利于减轻纳税人家庭的经济负担。

2.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的方式较为单一。以子女教育专项为例,使用“一刀切”的扣除方法,未能考虑到不同教育阶段子女教育支出的差距,在义务教育阶段无学费支出,而在学前教育与本科阶段则需全面负担学费及生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在此期间占家庭支出比例较大,此专项附加扣除应考虑分阶段扣除的标准。

3.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的标准对地区差异性考虑不充分。我国疆域辽阔,东西部经济发展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以住房贷款利息为例,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14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每月1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我国不同地域甚至同一地域不同区域的房价都存在差异,这一规定未考虑到居民在不同地区面临的支出压力差异,这在子女专项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上同样存在,无法体现税收公平,偏离了公平税负。

(三)纳税申报模式有待优化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一直实行以个人为申报主体的征收模式,经过新一轮的个税改革确定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模式。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纳税的申报模式一般适用于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而以家庭为单位的适用于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或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模式,故以个人为主体的征收模式已无法适应现行所得税模式。此外,以个人作为申报主体忽视了纳税人家庭的整体收入和经济负担,会出现总收入相同,但收入占比不同的家庭承担不同的负税现象,不利于发挥税法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四)纳税征管制度科学性有待增强

我国现行的分类综合税制要求单位代扣代缴与自然人主动申报相结合,但实际情况是纳税人对相关税务知识理解有限,加之税收的法律规定及政策晦涩难懂,纳税人主动进行纳税申报的意识和能力也有待提高。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纳税人还存在少缴或瞒缴的侥幸心理。另外,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主要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写相关情况来获得信息,缺乏第三方机构的信息提供,跨省的涉税信息整合程度整体偏低,使税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重要的社会信息,导致部分纳税人利用漏洞隐匿收入进行逃税。最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改为分类与综合征收后,从预扣扣缴地区取得预扣缴税收保持了来源地原则,但汇算清缴地承担全部退税责任,这就造成了税源与税收收入不一致的税负输出问题,使区域间的税收权益难以协调,税负分担不公平。

三、共同富裕视角下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部好的个人所得税法既要遵循税收公平原则,维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又要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点应是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这也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中共中央提出落实共同富裕目标的必然要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需结合我国基本国情进行完善。

(一)逐步扩大综合所得征收范围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累进税率对综合所得进行征税,但是对其他类型的收入仍采取固定税率征收,使得个人所得税对其他类型所得项目的调节能力不足。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目标,从长远来看,需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分配收入的职能,可逐步扩大综合所得的征收范围,考虑将经营所得和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进行征收,这样不仅有利于平衡不同收入类型所得税收负担,还可以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应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增强对高收入人群利息股息红息及财产租赁与转让所得的监管力度和税费服务,促进税制公平。

(二)细化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机制一直以来都是税制改革重点关注的方向,此次税改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全面贯彻量能课税原则的一大成果。针对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律应当与社会发展及纳税人的需要相适应,细化税收扣除规定。首先,扩大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范围,如在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中将纳税人的父母纳入扣除对象,有利于缓解纳税人家庭的税负压力。其次,采取多样化的扣除标准,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针对不同教育阶段的子女采取分档扣除制度。最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的标准应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性,在住房贷款利息上可参考现有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规定,通过划分城市人口的密度来区分不同的城市等级,实现不同地区扣除标准的差异化。

(三)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申报

近几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差距随经济增长而日益明显,最为直接的体现就是家庭收入之间差距。作为收入“调节器”的个人所得税,要兼顾家庭情况的差别性并起到个税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在几千年儒家文化的影响下,大多数人的家庭观念较强,大多数情况家庭是收入和支出的最末端单位。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税,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在贷款利息、大病医疗和赡养老人等方面的问题均可得到改善。

(四)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在共同富裕目标的指引下,推进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完善的进程中,应当建立共治共享的税收征管体系。一是完善税收治理中公民的参与机制,增强公民的参与度与参与意识。在税法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在网络媒体公开征求建议等方式鼓励民众表达意见,充分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税收法律政策符合民意。税务部门通过媒体网络、报纸等渠道宣传税法知识,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二是加强税务部门与金融、教育、民政等部门的密切联系,推进信息共享与协同治理。三是解决好地区间税负输出问题。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在地区之间的分配情况对于地方税收有着重要影响。可以通过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建立地区间分配制度,使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在来源地与汇算清缴地进行地区间的清算,使各地能够明确属于当地的税收收入,从而解决地区间税负输出的难题,确保区域间的税收公平。
(文 / 刘亚新)

(作者简介:刘亚新,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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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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