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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6-13

数字经济视角下我国宏观经济法的发展

摘 要: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时代发展下所产生的全新经济形态,对传统市场结构造成一定冲击,我国宏观经济法在巩固原有规制逻辑即市场调整与国家干预的基础上,应当向何种趋势调整发展的问题十分值得深入探讨。本文从数字经济所带来的冲击入手,分析我国宏观经济法对此做出的回应及适应,并试图提出其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数字经济;宏观经济法;精准化发展趋势

一、数字经济及其对传统市场结构的冲击

(一)数字经济的概念

数字经济即以数据为主要生产要素的经济形态,是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信息技术利用其高效的信息收集处理能力及新兴技术,如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推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从而使数字经济时代成为继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时代之后的又一个具有革命意义的经济时代大转型。在数字经济时代中,更多社会领域将加入创新发展的战略中来并使信息技术为经济所带来的各项技术释放出更加深远的价值。

数字经济中所提倡的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都揭示着互联共通的宗旨,即数字经济下无论从国家、产业领域、组织、企业、个人等何种维度来看其之间的壁垒都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这一方面促进着资源、信息等数字经济生产要素的共享共生所带来的社会生产力的巨大提升,但另一方面无形加剧了产业内部各企业的柔性竞争。数字经济在带来发展红利的同时也将出现供求关系、数据风险、资源分配等多方面的问题。

(二)数字经济对传统市场结构的冲击

1.供求关系变化。传统市场中的供求关系以商品为核心,企业根据消费者的需求量来生产对应的商品成为“供”,并将其卖出以满足“求”,从而获得利益的行为,但在数字经济时代下,消费者的需求不再仅停留于商品层面。如产品外观、质量等而上升到体验层面,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趋于追求良好的体验感而非某样具体的商品。同时,企业将根据消费者的追求:“求”来不断优化自身的产业形态,“供”并以此才能获得更大利益,即消费者在企业生产中起到引导作用,企业对消费者的价值共创而非价值给付成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发展趋势。

2.管理划分变化。在我国传统经济结构下,对问题的处理首先由企业自行处理,无法处理的便成为市场问题而由市场处理,市场无法处理或出现失灵的则由国家介入进行干预,同时政府对于某些具有社会性质的问题,如养老、住宅、上学等进行统一管理,最终形成“民主又集中”的逐级管理体制。如上文所述,数字经济中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壁垒被逐渐打破,边界的模糊会导致企业、市场与政府间的管理划分发生变化。

3.数据信息安全。数据与信息是数字经济的基础,数据与信息的高度共享是数字经济的显著特征之一。然而,数据、信息共享共生虽然可以促进资源顺畅流通,但其权属问题依然存在,由权属问题向下延伸会出现数据与信息使用的侵权问题。由于数字经济领域对于数据、信息的使用规则尚未形成,数据与信息所面临的风险较大。

二、宏观经济法对于数字经济的回应与适应

(一)宏观经济法概述

1.宏观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宏观经济是指整个国民经济或国民经济总体及其经济活动和运行状态。”宏观经济是与微观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宏观经济的运行能够延伸到许多市场无法调节或调节失灵的领域,是从国家与社会利益角度对市场经济的宏观把控,通过宏观经济的整体调整,社会经济结构得以呈现出该国预期的状态。由此,宏观经济法以市场调节为前提、在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调节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产物,其中包含宏观调控法、财政调控法、税收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等关于计划、金融、税收、审计、投资、国际收支等各方面的国家调节规则。

2.宏观经济法的特征。(1)宏观经济法调整的总体性。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不同,其所调整的是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关于调控与监管的“重大共性”问题而不是解决某具体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具体问题,因此,宏观经济法的调控带有全局性质即从经济社会整体角度出发进行统一管理且一旦调控不利便会对国民经济的稳定及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直接、严重的影响。(2)宏观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不同于微观经济中各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对等,由于宏观经济法针对的调控对象是整个国民经济社会,这决定着宏观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有一方势必拥有国家经济调控能力并因此被法律赋予诸多行政权力,从而呈现出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如在国家对待不同地区而制定的不同税收政策中,受调节方必须遵守属地税收规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诚然,宏观经济法调控要以合法、科学为前提而必须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利,在维持国民经济运行稳定的基础上规范经济的高质量发展。(3)宏观经济法适用的补充性。“经济法是在出现生产社会化,市场机制不再足以有效调节社会经济,出现国家调节的情况下产生的。”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决定着以市场调节小循环为主、国家干预大循环为辅的调整规则,宏观经济法是对市场调节的良好补充而具有“兜底”效果。

3.国外宏观经济法调控的相关理论。1929—1932年全球经济大危机下,罗斯福运用宏观经济法调控理论在美国推行“新政”,通过国家干预的方式采取贷款、刺激投资、建设公共设施、增加就业机会等途径,并订立《紧急银行法》《产业复兴法》等尽快构建起宏观经济法体系。虽然罗斯福新政最终没有得到美国民众的广泛支持而在1936年被宣布违宪,但其对于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挽救起到了不可否认的作用,宏观经济法调控理论也自此进入资本主义社会。

虽然我国社会性质及整体国情与之不同,但罗斯福新政中的某些具体措施至今依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如兴建大型公共设施以提供更多就业机会,降低失业率——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大型公共设施的建设不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日益增长的需求、符合高质量经济发展要义,同时能够提供更多工作机会促进就业与失业再就业。

(二)宏观经济法的回应性

“法律无非是一种社会需要,经济法生于现代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之需要。”民商法中物权制度、合同制度等规制着经济社会运行中的各类经营活动,建立在平等自由交易的基础上,“作为民商法基础的平等、自由并不是现实、天然具备的,民商法只能存在于千差万别的人们之间。”由此,传统民商法只解决每个“千差万别”的事项而对于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只能由宏观经济法调整,这就决定了宏观经济法对调整对象存在天然的回应性,由于该种回应性使得宏观经济法能够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完善。

面对数字经济这一全新的社会经济形态,对于传统经济结构所遭受的冲击与影响,宏观经济法所具有的回应性能够同市场调节相配合而再次“更新迭代”,不会过于滞后以致脱节。

(三)宏观经济法的适应性

相比于回应性中宏观经济法一定意义上的滞后,只有问题出现宏观经济法才能予以回应,其适应性则是一种具有“主观能动性”的能力,宏观经济法能够主动适应市场形势的变化来保障国民经济运行的稳定,“有学者从经济法的适应性角度认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归根结底是法律失灵”,宏观经济法的适应性决定了宏观经济法能够结合经济环境的变化与市场调节的问题进行自身的变革与发展。因此,在数字经济中宏观经济法也能够像在面对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时一样根据数字经济的发展实际而不断调整适应。

三、宏观经济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如前文所述,数字经济时代具有高效的信息处理、收集能力,这意味着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信息获取的成本与便捷度都将大幅下降而精准度则会大幅提高,且由于各类市场主体之间壁垒的打破与信息精准度的提高,个体之间的差异将更加突出明显,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动趋于柔性。根据宏观经济法的回应性与适应性特征,本文认为其发展趋势将会随着数字经济时代里个性化、精确化的发展特征而不断改善,并对此稍作论述。

(一)规制方式的调整

由于信息在数字经济时代中的普及,如大数据平台查询和因普及而带来的信息成本降低、内容丰富,传统经济社会中各市场主体因能力差异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不平等将改善,信息的精确与普及能够使传统经济社会中因信息问题而难于施展能力的市场主体充分挖掘其价值,因此将涌现出一大批更具特征及价值的市场主体,盘活传统经济结构中各产业的转型与创新。

为回应、适应数字经济时代下信息的普及度、流畅度、准确度,宏观经济法可以充分运用数字经济中的诸多技术,如数据的收集分析能力来完善原有的规制调整方式,并将个体差异性融入其中,针对不同主体、不同情况而做出特定化的规制方案,这无疑对规制带来更多精准性、个性化的可能。

(二)风险治理的加强

“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秩序、可预测性、稳定性和可靠性都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风险。”如前文所述,数字经济中的数据、信息归属问题、侵权问题及其延伸向下的规则制定问题亟待解决,数据与信息的高速流通也意味着风险产生的可能性,某一个数据库中某一条信息的泄露就可能造成整个数据库的事故。

为回应、适应数字经济时代下风险的“以小见大”,宏观经济法可以构建起风险预防系统。能够精确监测到我国数字经济中每个数据库的每条信息,根据市场的动态变化而达到全天候动态监管的状态,在发现危机时即刻进行风险规避及转移。风险治理的重点在于认识风险并预防风险而风险的规避及转移则为后期的补救措施,如宏观经济法能够实时监测市场调节难以触及的问题则可以更好地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更加高效地发挥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

(三)综合型人才的引入

宏观经济法对于数字经济时代的回应与适应势必要求人才队伍建设的与时俱进,构建一支同时掌握经济法知识与数字经济技术双重能力的人才队伍应当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下宏观经济法调控的具体要求,综合型人才的培养与引入不仅能够增强我国宏观经济法调控的软实力,更是深化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我国数字经济国际地位的坚实保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适应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市场变化,我国宏观经济法应当充分发挥自身回应性及适应性特征,不断推进规制方式、风险预防等领域的革新,妥善解决数字经济对于传统经济结构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向着精准化、个性化、综合化的方向发展,为我国数字经济腾飞与市场环境优化奠定扎实基础。 (文 / 郜若彤)

(作者简介:郜若彤,西北政法大学,学历: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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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三正.对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检讨与重构[J].西北师大学报,2005(02).

[6]张莉莉.后危机时代虚拟经济与经济法的适应性问题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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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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