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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12

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知识产权风险研究

——以CDMA并购项目为例

摘 要:跨国并购中面临着多种知识产权风险。本文从跨国并购的知识产权风险类型及其影响因素两个方面来研究影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并采用案例分析法利用CDMA并购项目案例来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评价,从而总结出我国企业防范跨国并购知识产权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跨国并购;CDMA并购;知识产权风险;风险应对

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使得其风险无处不在,特别是在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中,由于国际投资环境的多变性,知识产权风险更加复杂。跨国并购对我国企业来说,有助于开拓国际市场,提高资金利用率和技术水平,但也带来了知识产权风险。本文通过分析CDMA并购项目案例,探讨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其影响因素,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的权属性、管理、评估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竞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防范跨国并购知识产权风险的措施。

一、知识产权风险的研究

现阶段对于知识产权风险的文献研究主要为知识产权风险的内容及分类等。国外对知识产权风险的相关研究中,安德拉德、米歇尔、斯塔福德认为,高科技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技术或专利来减少研发成本。巴科玛、维默伦认为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跨国公司的多样性能提升企业学习能力,进一步影响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战略。国内学者已经关注到我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将要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问题。邢子政认为,中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遭遇的知识产权风险包括外部环境引发的风险、知识产权管理风险、合伙人泄露知识产权秘密行为导致的风险。吴洁仑认为,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可能导致知识产权风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政治风险(国家政策、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风险)、经济风险(国际经济市场秩序混乱)、文化风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知识产权本身的风险等。

二、CDMA并购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及风险因素

(一)并购相关过程

CDMA并购项目是我国跨国并购的一个案例,其中我国并购方成功收购了荷兰CDMA技术研发部门并取得了其全部知识产权和相关研发人员。然而,由于并购过程中的尽职调查问题,我国并购方并未明确获得核心技术的使用权,反而产生了高额的使用费。这个案例警示了我国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时必须关注知识产权风险。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1.知识产权的权属风险。知识产权的权属风险,指的是由于权属变化导致的损失,这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交易影响深远。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独立存在或被分割,特别是在交叉许可协议中,权属问题容易引发风险。这可能导致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不归其所有,或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但无使用权,这就是权属风险。例如,CDMA并购项目中,被并购公司与美国公司签订的交叉和授权协议,使得许多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实际上属于美国公司,被并购公司仅享有使用权。因此,我国并购方并未获得这些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2.知识产权的管理风险。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后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个重要且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中的问题处理不好会导致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前功尽弃。一方面,我国大部分企业都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对外直接投资中普遍不关注对外直接投资主体知识产权的整合管理,把关注点过多地放在对有形资产的管理上。另一方面,我国部分企业缺乏对外直接投资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这导致了我国企业不能高效地对对外直接投资的知识产权进行科学的整合管理,尤其是不能有效发挥知识产权的协同效应。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失败。

国际上,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架构的共性是拥有专门化且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然而我国大多数企业缺乏这样的团队。在知识产权管理整合过程中,必须保证知识产权间有强关联性以实现最佳协同效应。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由于高水平知识产权管理团队的缺失,企业主要关注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而对投资主体的知识产权与本企业主业的相关性及对外直接投资后的知识产权整合管理缺乏深入研究和准确判断。

在CDMA并购项目中,我国并购方公司遭遇了两大挑战。一是由于缺乏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过度干扰被并购方美国公司的工作进程,导致员工辞职,进一步加剧了员工流动性。二是知识产权管理整合过程中需要知识产权之间存在强关联性以实现最佳协同效应。然而,由于并购方公司主业为医疗,与CDMA芯片技术关联度低,因此无法建立知识产权的协同效应,增大了知识产权管理整合的难度。这些知识产权管理风险使得并购方公司在遇到知识产权相关新问题时,无法及时研究并有效解决。

3.知识产权的评估风险。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通常由其类型、有效性风险及其他协议(如排他性专用协议)的限制决定,即有效性风险或协议限制可影响其经济价值。其战略价值则取决于知识产权是否适应交易目标和能否有效实施。由于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其稳定性较差,其经济活动中的风险远高于有形资产。此外,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性,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尚不妥善,这加剧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知识产权价值引发的风险。

在CDMA并购项目中,由于并购方公司在并购前未对被并购公司的项目进行详细评估,仅凭直觉判断收购机会,这导致并购后才发现被并购公司曾与美国公司签订过相关技术的交叉或授权协议,这是尽职调查的缺失所致。并购方公司并未获得这些协议中的专利技术所有权,因此在并购后的经营过程中,若想销售CDMA芯片及客户端设备,就必须向美国公司支付高额的专利授权费,否则将面临侵权风险。一旦美国公司提起知识产权保护诉讼,标的金额将会巨大,这给并购方公司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三)知识产权风险因素分析

1.技术性贸易壁垒。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市场需求大减,各国纷纷实行贸易保护政策以保护工业并促进国内生产力,应对国际、国内市场压力。现在,发达国家正把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一个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与其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水平正相关,因此,我国在此方面相对落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大部分商品都会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无论是传统行业,如纺织品、农产品,还是高新技术行业,如计算机、软件。我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导致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在行业、产品方面离散性大。发达国家则以技术不达标为由,对我国70%的对外直接投资实施限制,导致我国企业承受巨大经济损失。例如,CDMA并购项目就遭遇了技术性贸易壁垒,荷兰商务局质疑该交易可能威胁国家安全,使交易一度陷入困境。由于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制度与意识形态存在差异,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十分谨慎,导致我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经常受到抵制,造成交易失败。

2.知识产权有效性风险。首先,知识产权有效性受其时间性影响。一项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体现为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而判断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看该项知识产权有没有超过其法律规定时间,另一种是看该项知识产权有没有超过其最佳获益期。如果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知识产权已经超过其法律有效期限,那么该项知识产权就失去法律保护,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也不再享有该项知识产权垄断权。此外,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还要注意考察该项知识产权是否已经获得法律授权,如果还是没有申请成功的知识产权,那就没有法律保护期限,这就会让我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因为该项知识产权的时间性风险承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知识产权有效性也受地域性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了知识产权垄断权,尤其是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只有在获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申请的国家或地区才能享受其专有权。所以,我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并购的某国或某地区的专利权或商标权只是获得该区域内的专利垄断权或者商标所有权。此外,这可能增加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成本。因为依据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需求,该企业本来仅需购买某一国或某一地区的专利权或商标权,这时就会因为其地域性而不得不购买某几个国家或某几个地区的专利权或商标权,这样一来,就增加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成本。

最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纠纷也会影响其有效性。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纠纷甚至有很大的可能导致该项知识产权丧失权利。举个例子来说,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对一项专利的侵权诉讼,如果原告的专利是外观设计专利,那么在经过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审查中很可能该项专利被宣布无效,甚至有些发明专利也会因为在所难免的瑕疵而被宣布无效,这就容易给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交易带来失败的风险。

3.知识产权竞争。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推进,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在知识经济时代,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决定了国家或企业的发展潜力。过去依赖低成本优势的对外投资策略已不适应现状,因此,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努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以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得优势。自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企业经常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如美国的“337调查”,如果不能有效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将可能遭遇失败,处于国际竞争的劣势。并购方公司虽推行多元化战略,但主业为医疗,对通信行业并无科研优势。尽管并购了CDMA项目,但其CDMA芯片的市场份额远不及同类技术产品,未成为手机芯片主导厂商。显然,该公司未充分利用CDMA核心技术和标准优势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知识产权竞争力。

三、应对并购知识产权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我国现有的三部知识产权法已不能解决当前由于高新技术发展所产生的新问题,我国要及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积极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同时,我国要抓紧制定一部《知识产权基本法》,加快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接轨的步伐。

(二)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知识产权管理

我国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首先,要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评估并且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其次,要培养知识产权意识和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最后,企业要对其投资主体知识产权的协同效应进行深入研究以保持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与企业发展战略需求相适应。

(三)提升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知识产权竞争力

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我国企业不仅要在发挥并购知识产权协同效应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知识产权竞争力,还要在知识产权领域结合国际惯例构筑“知识产权保护墙”,从而使得我国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文 / 魏晓东)

【作者简介:魏晓东,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助理,经济师,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

参考文献

[1]安德拉德G,米歇尔M,斯塔福德E.中国企业并购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01(15):103-120.

[2]巴科玛H,维默伦F.跨国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实证研究[J].管理学报,1998(3):22.

[3]邢子政.我国企业国际技术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10(6):55-56.

[4]吴洁仑,王智源.知识产权交易形式解析与风险控制问题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0(10):147-150.

[5]李丹.企业跨国并购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其防范[D].湖南:湘潭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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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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