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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0-13

谈散货运输租船合同中的保函

摘 要:海运保函直接影响贸易和航运的正常进行,这已经是广泛使用的方式,其成为人们在航运实务中作为重要的单证被人们所重视。散货运输行业租船合同已经全面的应用多种类型的保函,比如无单放货保函、改港保函等,在应用时,租船人通过签发保函的方法做出赔偿损失的承诺,以换取船东同意租船人提出的合同约定之外的各项条款。保函应用之后,可以让国际贸易、航运变得更加便利,但是也同样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稍有不慎就会给船东带来损失,因此,加强散货运输租船合同的保函研究非常重要。

关键词:散货运输;租船合同;保函

散货运输行业会非常高频率的使用多种保函形式,很多租船合同签订过程中都会标注无单放货、换单、分单等方面的条款,提前约定租船人使用保函时,船东按照条款规定实施无单放货,而租船人则要以自身信誉作为担保,一旦造成船东损失会照价赔偿。但是,保函的使用自身就有明显的风险,稍有不慎就会导致风险的产生。很多保函都有提单,同时还会关系到合同之外的另外一份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货权人权益等,船东如果没有掌握国际货运的贸易环节和流程,也没有了解无单放货等是在何种背景之下产生的,只要是遵从该要求,在发生损坏第三方利益时,船东与船舶都会有一定的经济损失。此时,如果租船人按照事先的承诺赔偿,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否则保函就根本无法发挥任何作用。有些风险是因为船东遵守租船人的约定,没有正规的操作导致船东执行保函时有一定的困难,甚至会造成自身巨大的损失。

一、常见海运保函的种类及其特点

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总结出“散货运输租船合同下保函”的定义如下:租船人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标,向船东提出在合同之外的某些要求,而船东会承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给第三方产生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作为对价,租船人以书面的方式保证会承担这部分经济损失。保函的签发、接收以及相应条款,都是本着双方自愿的基本原则设定的。
航运在实际中,海运保函的类型比较多,每种保函都有独特的特点,本文主要总结出如下几种保函,分析其具备的特点。

(一)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出具的保函

传统管理方式中,对于已经装船货物的表面情况有问题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承运人提单上对于该问题进行必要批注而形成的不清洁提单,货方一般都会发布保函保证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具体的操作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和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设置原因相似的其他保函,比如:

1.承运人不能准确了解收货重量与数量的情况下,也可以对于卸港是否按照提单要求交付产生疑问。一般都会直接做出标注,比如重量未知、数量未知、卸港导致的短缺船方概不负责等,虽然根据国际惯例,该批注也不是不清洁提单,而货方通常都会担心无法是否顺利结汇,一般都会根据保函要求船方放弃这些“未知条款”的批注。

2.有些情况下,提单与大幅收据在对于托运人的记录有着一定的差异,或者装载后的货物表面存在缺陷就不能在大幅收据上做出批注,或者批注之后仍然让船方再签发任何批注的清洁大幅收据。根据不同的货运情况,一般都会发送形式不同的保函,内容上也会有明显的差异,对于是否需要获取清洁提单而出具的保函是否符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出具保函的动机和船东过错程度应该综合分析,并不完全按照相同情况进行,否则将无法满足工作的需要。

(二)为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等出具的保函

倒签提单是有些货物的交付时,买家不同意提前交付,所以根据这一方面的要求需要确定货物不能在某个具体日期前装船。但是卖家为了能够减少运费或者仓储费等支出,会选择将开船的日期提前,但是通过保函让船东签发信用证内约定某个日期是具体的装船日期的提单以让卖家可以顺利结算。这种保函一般会认为是无效的,这是因为船东的行为判定为故意参与发货人对善意提单持有人的一种欺诈行为。因此,船东应该拒绝这种保函。

(三)为提货而出具的保函

凭保函发货的方式主要目的就是处理正本提单放货难的一种方式,从实际应用结果分析,这种方式具备可行性的,也是合理的。除了船东主观上是故意的,就是在明知放货会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产生而没有采取应对措施,保函会被确定为无效,其他情况则可以确定为有效。船东根据保函的规定,向提货人索赔。

二、常用保函使用注意事项

(一)无单放货保函

作为租船合同常应用的保函方式,需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合同条款内容的确定和实施环节,需要结合客户的资信在是否租船合同内加入无单放货条款执行无单放货。在合同履行环节,一般会有很多的情况发生,笔者总结以下几种情况做出简要说明:

1.如果合同内并未标注无单放货条款内容,租船人仍然根据要求进行无单放货。当前支持船东按照正本提单放货后,这种方式就不复存在了。

2.无单放货实施环节,船东、船长都需要仔细地检查保函内租船人让船东放货和实际船东执行放货行为不是同一主体。既然船东在租家要求下进行无单放货,那么就需要在无单放货保函内需要包含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内容,船东在无单放货执行环节,需要尽可能地让租家提供完善的收货人信息,比如持有收货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接收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联系方式等。

3.船东按照租家的要求完成无单放货,但卸货之后的一段时间后,还会受到卸货港发出的代理请求让船东放货。很多情况下,船东在按照租家的无单放货要求放货时,都会比较仔细地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在完成卸货之后,就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卸货和交货的义务,所以也就没有义务再进行第二次放货。但是此时要注意,在货物没有真正的交付到收货人手中,就说明船东的义务还没有完成。船舶代理机构,一方面是以当地法律法规作为准绳,另一方面如果船东签订的是承租合同,船舶代理发布船东任命,所以船东需要做好放货工作,需要严格按照工作准则做好这一工作。因此,对于船舶代理的要求,如果主张提货和无单放货的租家是同一家,能够代理放货;如果不是,应该由租家出具说明或者重新发布保函;如果根据正本提单进行提货后,则代理可以在回收正本提单之后就会放货,租家无单放货保函的义务也就会自动终止。

(二)改港保函

从上文分析发现,无单放货保函的作用就是处理船舶运输与正本提单无法完成流动的情况,那么改港保函会在国际贸易中解决另外的问题。比如,有些货物量巨大的货主,连续性生产、发货环节中,不是全部的产品都在装船前就找好买家,这就需要船东签发卸港比较宽泛的提单形式,在运输环节中将货物卖出;如果在运输中确定的交货地点与卸货港是不一致的,就要在船东的同意下进行异地交货。承租合同或者航次租期合同内,这样操作会导致航线变更、航程变化等情况,运费租金都会有相应的变化,船东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绝,如果船东从商业拓展方面出发考虑选择配合,那么改港保函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这些都是正常的情况,也会有与之相反的不同情况。比如,因为原先收货人违约或者故意挑剔的情况拒付款赎单,还有可能是原先既定的收货人破产,发货人不得已将货物转卖其他人,也会导致改卸货港。租船合同内很多情况下都不会包含改港保函的相关内容,因此,可以如上文中的内容,是否接受改港的要求,船东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考虑,但是任何决定都要依据改港发生的真正原因而确定,然后在变更卸货港之后要将全套正本提单回收。

三、结束语

总之,保函的应用与演化需要不断满足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与航运领域高速发展,保函应用频率增大,但是其还有着一定的风险,需要以客观分析为出发点,合理的应用保函,保障承租双方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马钰雯,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交通运输行业干散货船舶的港使费审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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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吕凯.海运保函的现状与解决保函争议的途径[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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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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