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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7-19

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现状及治理措施

摘 要:当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公众带来便利生活的同时,其弊端也随之凸显,利用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并且已成为“金融”领域犯罪的主力。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主要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网贷模式进行诈骗,并且涉及数额巨大、范围广、受害人众多。互联网金融犯罪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隐患,严重影响着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急需长效性立法,同时提高司法机关办案能力和公众的防范意识,以此来维护金融领域的稳定。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第三支付平台;网贷

一、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概念及类型

(一)概念

互联网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包括利用互联网平台诈骗和假冒互联网平台诈骗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说明互联网金融诈骗不仅仅只有自然人可以实施,互联网金融机构也是金融诈骗的主体。

(二)类型

1.第三支付平台类诈骗。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诈骗,以POS机、微信、支付宝和信贷类等方式最为典型。商户使用POS机的话会涉及商户、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三方,这三方之间必然会存在或大或小的利益纠葛。比如,在交易过程中第三方的支付平台为了获得一定的手续费等,必然会对使用POS机的商户返还一定比例的金钱从而激起商户使用该机器的欲望,以此实现越来越多的商户加盟。第三方支付平台正是利用人性的弱点,在商品没有发货的情况下,诈骗商户的财产,携款潜逃。

利用微信、支付宝诈骗一般的形式是置换二维码。每个用户的二维码对应一个身份,从二维码外观来看,外观相同不易区分。行为人利用这一特点将商户的二维码换成自己的二维码,让消费者对被换的二维码进行支付,骗取商户对消费者应收取的债权。

信贷类诈骗主要是利用支付宝中的蚂蚁花呗诈骗,蚂蚁花呗的功能和信用卡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对不同资质的用户给予不同的信用额度,用户可以在此额度内预支花呗金额并在下个月初还款,否则加收利息。用花呗还款只能直接支付给商户却不能变现,犯罪分子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告诉被害人自己可以将花呗的钱变现,当被害人资金困难时会通过行为人指定的方式用花呗支付,行为人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收取手续费之后再将现金返还,在此期间犯罪人诈骗被害人的钱潜逃,造成被害人损失。以上几种方式是最为典型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诈骗的情况,这种情况在现在的社会屡见不鲜。

2.网贷模式诈骗。网贷模式诈骗主要是以P2P网络借贷最为典型,P2P网络贷款之所以得到了国家的支持,主要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在造福小微企业的同时,由于监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使P2P网贷走向异化,形成融资平台以非法吸收公款、集资诈骗等形式诈骗贷款人的模式。传统的P2P模式扮演着信息中介的角色,促成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贷款交易,而被异化的P2P有理财模式、自融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模式四种模式直接参与到借贷当中去,使P2P背离了原始的初衷。典型的 P2P 平台诈骗模式是一些平台编造投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以超高红利吸引投资者,当投资者达到一定规模以后,此类 P2P 平台便停止服务,销声匿迹,给用户造成大量财产损失,许多投资者防不胜防。

二、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原因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立法存在缺陷

随着互联网这一领域的日益兴起,我国逐渐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文件来规制这一领域所出现的问题,但是目前在网络金融诈骗刑事立法方面,尚未形成规范完整的法律体系。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因此只有当社会中出现新问题时,国家才制定相关的法律文件来规制这一现象。由于在短时间内互联网金融领域问题会不断出现,那么就会需要我们创建新的法律文件来规制这些新现象。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多而杂,难以形成体系,这样就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的保护力度不够,还有待提高。虽然我国相继出现了一些对信息保护的法律性文件,但是操作性不强,处理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目前信息泄露的情况依然很多。

(二)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能力有待提高

互联网金融诈骗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首先,相比传统型犯罪,此种犯罪形式跨领域广而且突破地域的限制,那么就造成司法人员调查取证困难。其次,由于互联网诈骗的案件涉及受害人众多,寻找受害人并作询问笔录也是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这无疑对司法机关的工作造成了巨大压力。另一方面,由于金融诈骗数额巨大,资金流动情况复杂而且时间过长,这不利于司法机关有效的侦破案件。

(三)被害人缺乏防范意识

俗话说“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被害人正是缺乏这种谨慎,才会陷入被骗的圈套。金融领域有较高收益的背后必定隐藏着高风险。受害者一般是防范意识较弱的群体,对互联网投资缺乏理性认识,会轻信平台所宣称的低投资高回报率,而忽视了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刚开始时可能也具备一定的警惕性,只拿出小部分资金试探地进行投资,在得到较高回报之后,就放下戒备心,开始投入大量资金,甚至倾注一生所得,殊不知犯罪分子就是用这种蝇头小利让其一步一步落入圈套。

三、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治理措施

(一)在立法环节完善金融诈骗犯罪

针对我国金融诈骗类犯罪刑事立法的不足,应从以下方面做出改善:首先,互联网金融犯罪属于一种新型犯罪形式,有其明确的独特形式,应当针对其独特性,制定一套具有有效性、长效性的特别法规。其次,从量刑方面来看,金融诈骗犯罪涉案数额巨大,被害人众多,社会影响大,在完善立法时可以考虑加重量刑或者罚金,也会起到很好的教育警示的作用。

(二)司法机关与其他部门相互协助打击犯罪

首先,互联网金融犯罪涉及范围广,涉案金额巨大,司法机关能力有限,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是具备高精尖技术的技术人员,那么就需要为打击金融犯罪的司法人员配备专业队伍以防治犯罪。其次,打击犯罪并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任务,同时也是全体人民的任务,互联网金融诈骗案件犯罪分子为转移赃款,会在多个银行开立不同种类的账户,会造成公安机关跨区域冻结账户的困难。对于这种程序问题的解决,需要公安机关与金融机构实现信息互通,同时保证方式的合法性,保证受害人的隐私得到合法保护。打击犯罪需要与地方政府通力合作,利用地方政府的优势建立一个联合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打击和防范金融诈骗。

(三)通过多种形式帮助人民群众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通过媒体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是防止金融诈骗的有效方式之一。媒体通过网络、电视等方式发挥自身力量提高公众辨别能力,使其进行科学理性投资。政府也应当随时关注网络金融犯罪的动态,及时做到科学预防。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行业的新形式,由于其处在发展的初阶段,那么对其监管就可能存在一些不完善。因此,在不断发展和创新过程中,我们需要及时发现问题,并且采取一定措施来解决,这样才有能更好地规制金融领域稳步前行。(文 / 闫旭朦)

(作者简介:闫旭朦,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

[2]张岚.试论互联网金融法制监管的现状及对策.商讯,2020年第1期.

[3]黄孟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10 年版.

[4]李晓明.P2P 网络借贷的刑法控制.法学,2015 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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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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