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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12

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保护研究

摘 要:数字化时代要求政府不断提升数字化建设水平,税务部门提出以数治税的战略要求,在追求征管便利化的同时,也给纳税人带来了涉税信息被侵权的较大风险,影响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其主要原因在于相关立法有待完善、信息存储系统存在漏洞等。本文通过分析现存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以期达到保护纳税人涉税信息安全,维护纳税人应有权利并从而提升对纳税机关的信任程度,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有序开展。

关键词:纳税人;涉税信息;信息保护

一、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含义与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后称《税收征管法》)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此处所称单位或为法人,或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之非法人组织。具体来说,单位纳税人包括了诸如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它们的分支机构等,个人纳税人则囊括了自然人、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根据既有的法条来看,纳税人涉税信息这一概念并未有明确而具体的定义。学术界能达成的共识是:在完整的税收征收与管理流程中,但凡涉及纳税人交纳税金、税务机关征缴税款之类可以影响税务征收与管理工作的信息都能将其认定为涉税信息。在实务上,以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税来举例,若想顺利扣除一部分税费,纳税人便须提供生活性支出等必要资料,既涵盖了保障纳税人自身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及医疗、住房、继续接受教育等个人发展的费用,还有抚养老幼、教育子女等支出。上述各类信息都被税务部门所掌握。根据上述举例,我们不仅能获取该纳税人的各项生活需求、教育成长过程、家庭结构、亲属关系,也能分析出该纳税人的经济实力、消费喜好。综合学术界及税务机关的实际工作,我们可以将涉税信息归纳为,纳税人在各类社会活动中产生并影响税务机关征缴税款的信息。

二、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一)体现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税收征纳是一种双向活动。一方面,纳税人要如实提供与其纳税相关的各种证明信息,与此相对应,纳税机关亦要依法依规对纳税人进行征收。因此,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不仅是对纳税人的保护,也是对税务机关的权力限制。尽管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有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但仅是略微一提,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并无其他条文与之相配合。《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2款即有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但如上所说,并无配套,且此条规定太抽象,无法给予税务机关具体工作以现实指导。因此,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得不到运用,也就失去了设定它的价值。基于我国传统法治观念与实际法律运用的情况,对公权力的维护更甚于对私权的保护。此种观念在税法上的体现便是为了税款征收的顺利实现而轻视甚至忽视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此前较长历史时期,间接税是我国税收征缴活动的主要征收对象,对自然人的征收活动显得微不足道。但随着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的改革,纳税人走向了舞台中央,对于纳税人的保护亦成为热点议题。直接税改革也为税务机关增加了更多的工作压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税务机关需要更加细致地了解且掌握纳税人的经济情况,如个人收支、家庭开支等具体情况。税务机关在掌握详细且庞杂的涉税信息后,如何妥善保存、合理使用,使纳税人权利不至损减、信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便成为重中之重。

(二)提高纳税人缴税积极性

尽管税收目标是满足公共需求,但由于其通过政治权力强制征收,不需支付对价,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存在天然对立。决策者的重点问题是如何使纳税人自觉缴税。虽然通过立法明确偷漏税的惩罚可以威慑违法者,但如果纳税信息泄露风险大,纳税人可能会因担心更严重的危害而抑制其缴税积极性,这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工作造成阻碍。仅通过法律威慑无法实现良好治理,政府需改革税收管理制度,科学处理纳税人涉税信息,建立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才能提高纳税积极性。

(三)与其他法律相衔接

同其他法律相比,税法的规则具有数量多且复杂的特征,从其外观上很难将其体系化。一些学者认为纳税人信息保护这一议题是民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这一制度的发展,纳税人信息保护由其发展而来。还有学者认为税是公法领域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在理解和适用税法时可以用民法做适当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做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是信息保护领域的一次重大突破。如果把税法上的涉税信息的概念和延展与民法上的个人信息相连结,则可以帮助税务机关走出当下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力度不够的窘境。

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详细阐明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具体的处理规则,包括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和国家机关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以及违反个人信息处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税法征收中对于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保护应当以上述规定作为参考,并且税务部门应该根据工作的实践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三、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

(一)现行立法不够完善

1.上位法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规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有义务必有权利,宪法只规定纳税人纳税的义务而未提及其在税收征纳中的权利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总则部分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但却未规定侵害的具体救济渠道。

2.《税收征管法》中,对于法律责任的划分不完善。其中仅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这条仅仅规定了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但是对于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是刑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的规定不足以给予权益受到侵害的纳税人以足够的赔偿。如果不设立足够的法律赔偿依据,纳税人很难去申请国家赔偿。纳税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二)存储系统不够完备

涉税信息是纳税人的敏感信息,其安全性应得到税务部门的重视。尽管网络税收征管提高了效率并便利了纳税人,但网络安全限制和不完善的保密技术使得税务机关的信息存储系统面临风险。因此,在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系统管理纳税人涉税信息时,税务机关必须考虑到存储系统的安全问题。

此外,致使纳税人涉税信息存在泄露风险的另一因素就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保护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重视程度不够,管理程序上存在纰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电脑保存着大量纳税人涉税信息,但并非专人专用,对税务系统的登录口令保管不甚严格,其他人员较容易偷偷获得这些敏感信息。另外,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可以让电子数据容易复制并且快速地分享出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登录内部系统时没有操作记录,可以自由拷贝纳税信息无疑也增加了风险。

(三)救济渠道不够畅通

《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依法享有向政府部门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第88条明确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适用情形。争议通常可分成纳税人对具有裁量权的税务机关决定不服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上述规定意味着纳税人只有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不服并且产生法律争议时,须先经上级行政部门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但一般涉税信息遭到泄露并不与具体行政行为相伴而生,因此若是纳税人涉税信息遭到泄露也很难用行政复议或诉讼来获得救济。若缺少法律责任,法律的激励和惩罚功能就得不到发挥,丧失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我国税法中也没有明确地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当发生侵害涉税信息的行为时,对加害方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219、第253条的侵害商业秘密罪和其他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于刑法具有谦抑性,因此在适用上是十分谨慎的。
综上所述,不管是在行政法层面还是刑法层面,都没有为纳税人权利提供非常好的救济途径。

四、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相关立法

在宪法中明确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地位,若将纳税人权利写入宪法势必能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国民事法律中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规定,对控制不法搜集、买卖个人信息和通过不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进行通讯诈骗等行为有积极的效果。刑法层面也对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行为进行了入罪规定。通过设定刑事责任来对侵犯个人信息进行惩戒是一种方法,但由于立案标准较高使得打击范围较小。因此,针对税务征收管理的便捷性与纳税人涉税信息安全之间的冲突,要想从根本上保护纳税人权利,就必然需要建立一种保护纳税人涉税信息权利的具体制度。应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等高层次法律、法规,细化、完善纳税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作为保护纳税人信息的特别法。

(二)升级存储系统

互联网时代的数据流转速度快,传播具有高效性,数据传输量级大,一旦产生信息泄露,范围将是巨大的。所以,税务机关要注意强化防火墙,强化大数据技术传播行为中的信息安全防护,确保涉税信息数据库安全,认真维护信息安全系统。可以通过加强法律问责来提升涉税信息存储系统的信息安全防护水平。

税务部门应购买或开发具有可靠性能、安全系数高的技术应用软件来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管理。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涉税信息数据库中的纳税人信息被非法搜集、存储和处分,保护涉税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安全。因此,税务机关管理者在人员、技术设施、管理制度上都应加强对涉税信息系统的保护,尤其要预防网络黑客与木马病毒的袭击。

(三)完善救济制度

纳税人涉税信息受到侵犯时,往往只能依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7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内部行政处分,民事和刑事上的司法救济规定较少。行政和立法机关可以设立多渠道救济机制。民事赔偿方面应允许纳税人通过民事诉讼主张侵权赔偿。对于行政复议程序上,可以设立专门的税务行政复议部,受理纳税人针对税务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对于侵害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严重的民事或行政违法行为可以由刑法进行规制。

五、结束语

目前,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状况亟待改善。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法律规范,亦或存储技术等各方面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与不足。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要找出解决办法。尤其是税务机关,要提高管理人员的素养及保护意识,对管理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升级信息管理系统。立法机关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建立保护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完整制度。
(文 / 王瑞麟)

(作者简介:王瑞麟,新疆财经大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民法学。)

参考文献

[1]侯捷.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立法问题研究[J].产业创新研究,2023(04):15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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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大旗,曹阳.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纳税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6):118-130.

[4]姚缘.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法律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2,No.689(18):186-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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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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