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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2-19

音乐行业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基于音乐独家授权的审思

摘 要: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深刻改变了音乐行业的运行模式,线上音乐平台逐渐占据市场的半壁江山。然而版权的授权模式以及使用方式存在诸多纰漏。音乐行业独家授权为著作权许可却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侵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职能,诱发行业垄断风险,最终扼杀创作灵感与音乐商业价值。对此,亟须重塑音著协市场管理职能,健全事前审查与监督机制,对独家授权范围进行限缩,以此减少因独家授权导致的行业垄断现象,以全新面貌迎来音乐行业的下一个发展新高潮。

关键词:音乐行业;独家授权;著作权;垄断

一、引言
伴随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音乐行业的运行模式产生巨变,由传统线下单一发行模式,发展为以线上音乐平台发行为主、线下发行为辅的模式。在线上音乐平台获取、欣赏、分享音乐成为众多人群的生活常态。独家授权模式属于著作权领域所允许的权利转授,本应发挥鼓励音乐创作的效果,却因缺乏法律的有效规制,导致行业垄断风险的产生。厘清独家授权模式与音乐行业垄断风险的关系,完善此模式运作的配套机制成为需要正视的问题。

二、音乐行业独家授权之现状初探

当前,音乐市场的秩序维护责任由国家、政府、社会组织、消费者共同承担,立法机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维护市场法律秩序,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行使对音乐版权的管理职能,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监管音著协相关工作,维护监管秩序;消费者为版权付费,享受优质服务。

从独家授权的发展进程中不难看出,音乐平台拥有资源获取、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巨大优势,其购买制作者手中的音乐版权而获得独家授权,上线平台为听众提供类型多元化、服务个性化、曲库独特化的音乐特色服务,吸引消费者购买会员、购买专辑等获取相关利润;音乐公司作为制作方失去平衡,内在的逐利本性决定其在选择制作的音乐类型时会更贴近平台需求、市场审美,签约音乐人的考量因素也以此为纲,渐渐忽视了词曲作者创作能力和音乐风格独特性等竞争性要素;词曲创作者则更加被动,创作价值由被制作方、市场走向及平台推荐力度决定,原创热情被极力打压。平台独大的内部竞争环境和生态链条逐渐凸显且愈演愈烈。

在此授权模式下的音乐行业从实际运行情况上看,使本应积极发挥音乐管理作用的音著协,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遭遇来自音乐平台方的阻碍,只掌握较少数量的词曲版权和部分音乐版权,其实质权利被侵害,破坏了音乐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音乐行业独家授权之困境探究

(一)独家授权产生版权垄断风险

音乐行业的独家授权具有产生垄断的风险,以消费者的付费意识沦为商家牟利工具及被动为高价版权费买单,且不利于多元音乐广泛传播的极强破坏行为为表现。艾瑞咨询发布的《2020年中国数字音乐内容付费发展研究报告》(下文简称《报告》)显示,国内音乐付费规模持续增长,公众的付费意愿不断提高,其认为数字音乐平台内容付费或将成为中国数字音乐主要收入来源。保护版权使音乐人的作品受到尊重是毋庸置疑的,但笔者认为平台独家授权行为产生的垄断,使消费者的付费意识以及相应的费用支出沦为平台牟利工具,是对打着保护版权的旗号对消费者付费意识提升的利用。若从消费者便利程度以及付出收益比角度考量,因音乐平台的版权之争,消费者需购买多家平台会员而获得“音乐自由”,App切换频繁,并未得到与其付出等价值的回报。从整个音乐行业竞争态势上分析,首先,音乐平台垄断版权首先会产生高价版权费的问题。由于音乐版权费用是分成模式,并非买断模式,因此对于平台来说,不论是会员购买还是数字专辑销售的收入,都会产生对应比例的版权成本,但此高成本的承担方却是消费者和获取转授权的其他平台,最终损害的还是整个音乐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其次,就音乐传播本身而言,拥有版权尤其是独家版权的平台方会因传播内容具有不可替代性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与支持,但对于音乐制作者和音乐人而言,只有“头部”作品能获得推广资源和正常收益,而绝大部分音乐作品很可能会面临“压箱底”的境遇,势必会破坏音乐行业的生态环境。

(二)独家授权损害市场多主体利益

1.词曲版权创作者的困境。首先,词曲创作者面临版权收入微薄,生活及发展存在问题的困境。词曲创作是音乐行业发展的原动力,部分学者通过关注音乐人的生存状况来判断音乐行业发展态势。据2018年《南方都市报》报道的一份音乐人生存状况报告显示,将版税收益作为主要音乐收入来源的音乐人仅有5.91%;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发布的《2021中国音乐人报告》显示,目前音乐人收入的仍处于偏低水平,版权收益微薄、音乐收入偏低、难以维持生计是对音乐人生存状况的诠释。其次,音乐行业的独家授权模式导致词曲版权垄断,使二次创作变得困难,压制了创作灵感,降低了词曲的商业价值。如今,我国音乐人在数字音乐平台或短视频直播平台的收入呈上升趋势,网络K歌、直播等二次创作行为展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然而,词曲版权仍被音乐平台垄断,获取版权的流程复杂,成本高,时间长,且费用不公平。购买会员并不能获取音乐的商业使用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即使开通会员,用户也不能“使用”音乐。音乐平台通常通过打包转售的方式进行再授权。例如,直播平台或自媒体如果想在短时间内使用一首歌曲,需要获得如腾讯音乐平台的转授权。这种转授权的问题进一步阻碍了基于单一曲目的短期二次创作。这种情况下,二次创作获取版权困难,使词曲失去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不利于音乐的传播。从结果导向的角度看,词曲创作者未能获得等价值的回报。音著协的集体管理和统一授权功能的丧失,形成的音乐生态是不健康的,亟须解决。

2.音著协的困境。首先,音著协存在法律规制的困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下文简称《管理条例》)已在立法角度对音乐集体组织的身份地位进行确认,但对其定性不够明确,无法以行政机关的地位履行监察职责。且《管理条例》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即独家授权给音著协,这也会破坏作者自己行使相应的著作权,在垄断行为监测滞后的前提下,不利于获得广泛认可。其次,独家授权模式削弱了音著协的管理职能。实际上,音著协在履行社会职能过程中遭受来自音乐平台的阻碍。世界三大音乐公司——环球、索尼、华纳都将其掌握的词曲版权独家授权给了腾讯公司。然而,观察这三大公司在欧盟国家、美国以及日本等地的授权模式,它们通常直接交由当地的音乐集体组织进行管理。反观我国,音乐平台已在实质上取代了音著协的职权,由一家公司主导的音乐市场环境必然构成垄断。同时,词曲音乐人将版权的授权事务委托给音乐制作公司的行为也削弱了音著协的管理权利和职能。

四、音乐行业独家授权之困境纾解

(一)健全事前审查与监督机制,限制授权范围

首先,为最大限度防止平台对音乐的垄断,需加强对音乐独家授权行为的事前审查或建立事前备案程序,借鉴广告法的审查机制。在音著协过渡期,著作权管理部门可在线上审查和监督独家授权,禁止出现违背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为,既保障公法利益,又限制私权行使,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其次,可以制订数字音乐市场垄断行为的黑名单和集体豁免规定,以警示和限制利用法律不明确空子和恶意垄断的行为,并防止公权力滥用。同时,应限制独家授权范围,将音乐著作权和词曲著作权的使用权分类处理、分别授权,并只授予音乐平台词曲版权的使用权,以激发词曲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拓宽音乐风格选择空间,使消费者真正为音乐和著作权付费。

(二)重塑音著协市场管理职能

首先,我国应加大对音著协的重视,在立法上对其进行性质定位,较为系统地规定其管理职权以及管理模式;因法律规制的稳定性及其制裁的严厉性,应对一些细化问题制订与法律配套的司法解释。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积极整治因独家授权导致垄断问题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及时出台与法律更改配套的音乐领域反垄断问题的司法解释,例如在解释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14条垄断协议的具体类型和侵权方式及其于音乐行业的使用标准等,从法律解释方面完善对音乐行业的规制。其次,音著协在享有管理职权和管理地位同时,应遵守一定的原则,践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笔者认为,词曲版权的著作权人急需改变生存现状并弥补其法律专业能力的不足,将其作为重塑音著协职能的第一顺位,有助于逐步实现平台归权。音著协若想实现帮助词曲作者公平地享有著作权权益,重新激发音乐市场的活力,应在赋予其职权的基础上,保证音著协坚持客观中立的原则,自主履行诚信合规的义务,避免以权谋私,真正做到保证音乐行业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结束语

2021年7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滴滴出行进行处罚。在滴滴事件后,相继又有其他App被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受此影响,非独家音乐市场回暖显著,以网易云为代表的各大音乐平台正在有序回归创新竞争。字节跳动、快手为代表的视频平台也纷纷进军网络音乐市场。字节跳动等公司积极利用其人工智能算法的优势进行平台设计,很可能会引起下一个网络音乐发展的高潮;快手也创新音乐内容展现形式,推出音乐弹幕K歌App“回森”以及音乐创作App“小森唱”等。在大数据算法和人工智能的深入融合下,线上音乐竞争的多元创新局面逐步形成,音乐市场中内容与个性化服务的面貌再次呈现。笔者展望,在采取事前审查的独家许可、协助音著协发挥应有职能,建立更健康的音乐市场运行机制的措施同时,不断提高音乐行业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最终实现公平与正义。
(文 / 于航 郝浚廷)

(作者简介:于航,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郝浚廷,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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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彦钦.中国数字音乐平台版权垄断的反垄断法分析[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9,34(06):93-102.

最后编辑:
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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