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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2-19

新经济业态下大数据侦查措施的立法研究

——以网络信息犯罪为视角

摘 要:作为新兴技术侦查措施,大数据监控技术在新经济业态下互联网技术发展过程中对网络信息犯罪侦查打击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大数据监控本身的超前性与对象不特定性,导致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存在程序矛盾与权益冲突。因此,本文分析新经济业态下大数据监控措施的立法背景,探讨网络犯罪打击中的数据监控立法现状与困境,提出应针对大数据监控技术本身进行立法完备,做到权利边界明确、程序有效衔接、日常监管到位,由此保障公民网络生活合法权益,保护平台经济平稳运行。

关键词:新经济业态;大数据监控;网络犯罪

一、新经济业态下大数据监控措施的立法背景

网络数据信息直接导向公民在互联网生活中的隐私与财产安全。数据信息的恶意爬取、分析所造成的公民个人隐私泄露只是直接结果,而最终侵害的往往是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在有别于传统产业模式的跨行业整合与线上线下产业链的新经济业态背景下,互联网逐步与传统产业融合成为新的就业导向,复杂多样的经济表现形态对网络数据安全的保护更为必要,大数据监控侦查技术的诞生与发展可以说是司法机关顺应时代需求,运用新兴技术手段对互联网犯罪侦查打击的有力尝试。

大数据监控,是指通过大数据手段获取、收集、分析数据,并能准确分析信息,有效预测信息发展动态。现阶段,全国公安机关已经针对网络犯罪问题普遍设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利用大数据监控技术手段对犯罪过程实行同步监控,收集证据并查找追击犯罪嫌疑人。根据公安部近年发布的报告可知,“净网”行动已查处并关停了140多个接码平台,收缴2 200余万张手机黑卡,查获3亿多个网络黑账号,取得阶段性成果。在网络舆情犯罪打击方面,大数据监控系统能够在互联网信息采集的同时进行智能信息处理和全文检索,架构网络舆情的传播分析模型,对境内外的主要网站网页和社交平台中疑似犯罪行为进行定向采集与分析,同时结合时事热点信息进行热搜新闻事件与舆论舆情导向预测、分类监测,做到监管分析、监督预警、辅助检测同步进行,为政府舆情工作部门提供科学高效的信息参考与技术支撑,帮助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掌握舆情动向,有效防范风险,惩治犯罪。此外,大数据监控技术可以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预测和监管,为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与制度机制提供技术支撑。

二、网络犯罪打击中的数据监控立法现状与困境

(一)立法边界模糊带来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权利冲突

权利是利益与价值的结合,利益追求过程中的冲突可能导致权利冲突。大数据监控作为网络犯罪打击手段,可以有效防止信息盗取,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然而,当前的大数据犯罪监控主要针对全体互联网用户,具有不特定性,因此可能与公民个人权利产生冲突。虽然国家已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方式在实体法领域对公民网络生活中的合法权益进行积极肯定,但大数据监控的范围在程序法中规定模糊,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权利冲突。有学者主张从道德出发,以公序良俗明确权利边界,规避权利冲突,但这更多是理想,缺乏现实意义。

(二)程序规定缺乏制度保障与衔接

我国已经通过法律规范表明在网络中对公民个人权益的重视保护立场,使公民权利保障有法可依,但尚未对大数据监控的司法程序进行清晰的规制与明确,致使犯罪案件在犯罪事实与证据的收集过程中缺乏合法合规制度保障,引发程序性信任危机。同时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正当程序的缺乏也会导致重要证据无法进行合规采纳,轻则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则会因关键证据不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如通过搭建网购商城,以虚假的高额信贷引诱消费者办理信用卡的“北银创投”案,在侦查阶段就由于政策、法规的缺乏导致线索与证据的获取流程规范性流失,由此也导致在公诉阶段受到案件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程序方面的质疑。

此外,大数据依托于数据库的信息提供,对犯罪行为进行地毯式排查,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全国各地的数据库格式、录入、储存标准参差不齐,各数据库在融合或数据碰撞时会出现数据格式不统一、识别码不匹配等问题,致使情报信息交流系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对于大数据监控的应用标准也需要尽快出台清晰明确的规定,为跨地域网络犯罪的追查打击提供保障。

三、大数据监控规制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路径探究

(一)明确规制主体法律,保障公众网络权益

作为具有打击犯罪天然优越性的大数据监控系统,必须通过明确的立法给予清晰的权责边界以及正当化的程序肯定。针对大数据犯罪监控的法律规制主体选择,在目前我国的刑法体系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立案之后的侦查阶段提出的技术侦查措施对其有所包含,但是大数据犯罪监控系统为及时发现网络犯罪,在时间上需要跳出传统先立案后侦查的程序框架,在空间上需跳出传统的针对特定对象进行大数据监控的局限,通过对互联网中的不特定网络用户进行全面犯罪风险监控,以达到及时的犯罪预防和打击目的。因此,对于大数据犯罪监控规制相关法律的落实和主次区分,决定了大数据犯罪监控在今后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地位与体系。

纵观国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国主要以刑事诉讼法进行规制,但同时也离不开宪法的根本指导,以及数据安全相关行政法规的补充与行刑衔接。美国大数据监控受《爱国者法案》《外国情报监视法》以及行政命令等规范,但同时也需承受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制约。德国在刑事诉讼法中除规定“特别侦查技术手段”的对象可以扩展至“不可避免地被涉及的第三人”之外,还允许采取“栅网追缉”这种大规模数据监控手段筛选犯罪嫌疑人。法国与意大利则是将包含对网络通信系统的监听行为细致区分为犯罪侦查的司法性监听和犯罪预防的行政性监听,除涉及国家安全之外,主要都受刑事诉讼法规制。

大数据监控无论是否针对特定对象,本质上都可能影响或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程度和范围各异。各国可在现有针对特定对象的数据监控立法基础上,扩大监控范围,同时通过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大数据监控的强制侦查措施进行高级别的法律规制,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若以行政法进行规范,可能难以有效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且在刑事诉讼中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法律适用困难。无论是否针对特定对象,大数据犯罪监控最终都将涉及刑事诉讼,因此,使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规制更为适当。

(二)建构完善立法体系,保障程序有效衔接

我国如果在宪法的领导下以刑事诉讼法立法修缮来对大数据犯罪监控进行规制,相应立案制度的改革以及技术侦查对象范围的扩大必不可少。尽管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大数据犯罪监管带来的数据调查深度相较于针对特定对象的数据监控更浅,但是其仍然具备秘密性、技术性特征,决定了只有尽可能搜集更多的信息,才能发现犯罪的相关线索和证据以用于刑事侦查。由此仍会对公民权利带来侵害,而且由于对象范围的不确定,所波及的公民范围更广。所以必须扩大技术侦查对象范围,将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大数据犯罪监控纳入刑事诉讼法的技术侦查措施领域进行规制,通过技术手段对公民造成的权益侵害影响不同实行宽严有别的规制。

由于大数据犯罪监控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案发前的预防监控,所以实行时间普遍早于刑事立案之前,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立案作为侦查的前提,由此侦查机关的强制侦查措施只能限定于立案之后使用,如不修改,难以在刑事诉讼体系过程中充分发挥大数据犯罪监控优势,造成程序上的阻滞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危机。但是对于刑事司法程序也不能贸然改革,如果贸然允许大数据犯罪监控参与立案前的调查,也会使刑事程序管理边界过宽,影响公民日常生活。由此,应对大数据相关的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合理程序体系改革,以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程序规制指导,对涉及不特定对象的大数据监控程序以及证据确认基本规则进行立法完善,同时对于容易随社会发展变化的数据监控对象范围以及信息数据深入程度,进行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完善,最后对于大数据监控程序体系的建设、日常资料保管与管理实施,可以效仿法国与意大利,以立案为界划分为犯罪侦查型大数据监控与犯罪预防型大数据监控,对于犯罪侦查型的大数据监控作为立案后的刑事侦查措施由刑事诉讼法进行合理规制,对于立案前的犯罪预防型大数据监控设立相应行政法规进行管理,并由国家安全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其中关键的信息处理问题进行监管,作为特别的行刑衔接法规完善大数据监控相关立法体系。

(三)落实网络监管责任,保障有序网络环境

尽管大数据犯罪监控的管辖范围及数据监控信息的格式、系统等规定尚未明确,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35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此,网络运营商的日常数据调取行为和程序需要国家监督管理。针对新经济形态,建议鼓励网络运营商建立有效的企业合规制度,以便在事前进行犯罪规避。同时,对于利用大数据信息进行网络犯罪的单位和个人,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也需对信息来源的网络平台追究监管不力责任。根据法律法规,从技术层面对平台日常管理、防火墙更新频度等进行综合考量,对于由于技术过失或防火墙更新不及时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平台,应对相应的应用公司、运营商及其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束语

权利的冲突与程序的繁冗,归结于立法的疏漏。新经济业态使互联网平台成为就业的新选择,因此对于网络生活中的公民权益保障需要更加重视。互联网平台的日益发展,也使得公民个人权益保护成为维护平台经济发展和保障网络经营活动安全的重要环节。要真正实现以法治网,从源头上保障大数据监控行为的可靠与完备,保障公民在互联网平台上行使自身权益,立法、执法、司法层面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文 / 宁皓洁)

【基金项目:2022天津云账户公司委托国家级课题项目“新经济业态政策支持背景下的平台经济防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宁皓洁,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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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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