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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1-08

我国农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摘 要:农业和农村问题一直受到我们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视,目前,我国正处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时刻,如何更好的促进农业农村的经济发展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成败的关键,而农村金融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其作用不容忽视。但随着农村产业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对于农村金融管理体制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现行农村金融监管存在法律体系滞后,立法层级较低、监管主体不协调、监管参与度不足等问题,这些都制约着农村金融的健康平稳发展,影响农村产业经济的壮大。因此,本文在分析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金融监管存在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可以有效改进的法律制度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监管;法律监管

农业经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其健康稳定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保障和根基,然而,在实践中,农村产业经济明显受到金融行业发展不足的制约,相较于城市金融行业,农村金融市场化的程度相对发展较晚、专业化程度较低,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落实措施也亟待进一步优化,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着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

一、我国农村金融法律监管的现状和意义

(一)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现状

从实践层面和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在针对农村金融监管发展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立法层级较低,缺少专门性的立法规范,无法形成体系性适用规则。其次,法律监管主体不协调,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监管机构职责不够明确,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最后,基层的金融监管主体参与度较低,作为基层金融参与者的农民群体法律权利意识淡薄,缺少相应的农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等问题。

(二)我国农村金融法律监管的意义

农业是我国经济支柱性产业之一,农村金融作为农业经济不断发展的重要支撑,要想大力发展中国农业经济,就要注意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而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就是加强对农村金融监管,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规范化、有序化发展。如此不仅能减少农村金融风险的发生,还可以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得到一个良好健康发展的环境,加快农村地方产业体系的形成,减少因不良金融债务所导致经济损失,让农村金融更好为“三农”服务,形成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格局。如果农村金融监管不够完善或者缺失严重,会导致农业企业资金运转出现困难,农业经济规模难以扩大,产业升级停滞等问题,更有甚者可能会严重的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研究农村金融监管问题对促进我国整体金融体系健康运行,加快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加速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我国农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分析

(一)立法层级较低,缺少专门性的立法规范

随着我国农村产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需要不断改进,但目前相应的立法体系却存在一定缺失。首先,主要体现在我国缺少专门的农村金融立法,无法形成系统性的适用规范和针对性的具体条款,导致有些情况下无法可依。其次,农村地区的金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较少,法律效力水平偏低,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逐步增长,将会造成很大的滞后性,这种不顺畅的监管和立法体系使我国农村金融业面临更大的风险。最后,虽然我国对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已初具规模,但只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政府监管行为仍然更多的依靠相关政策和规定而非法律制度,虽然政策的指引能够从宏观层面提出有效建议,但作为一个指导性的文件,不能在实务中成为裁判性的依据,可操作性与规范性不足,缺乏科学性的程序设定,与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造成了很多矛盾。

(二)农业金融监管主体不协调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模式,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是由银保监会和地方政府部门共同承担,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然而,随着监管机构的职能和权力不断扩大,各种任务的不断增多,本应由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的法律监管职责也被归属到监管机关,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够加强监管,但长时间就会形成错位的问题。另外,由于不同的监管体制,各个部门在制定政策和规范方面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导致农村金融机构陷入多种行政监管的困境,并存在一些职责交叉、责任不明的地带,出现各个国家监管机构推卸责任的情况,此外,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也基本模仿了城市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不论是合规性监管规范还是风险性监管规范也参照了城市金融监管的制度与规定,而并没有因特点与管理水平的不同,对不同地区和金融机构,差异性的使用不同的监管方法和制度,这不仅不利于发挥监管机构的有效性,也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

(三)农村金融监管参与度不足

农村相较于城市地区受到的法律教育不足,法律意识和金融意识缺乏,再加上我国目前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导致农村金融参与者的借贷和金融服务等权利无法充分得到保护,虽然现在相关政府机构提出了一些允许私人进行小额贷款等金融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问题。由于部分农民群体缺乏金融知识,对现今一些新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技术产品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假冒金融机构的非法集资公司无法做到有效辨别,常常发生诸多金融纠纷。另外,我国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特征决定了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变革具有相对独立性,造成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改革进程远远落后于城市金融改革进程,法律制度的完善往往滞后于现今农村经济制度的发展。我国的农村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对比农村经济的发展也较为落后,这样滞后的监管法律制度会造成一方面是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资本极为充裕,对农村金融行业具有强烈的参与度;另一面则是农村金融供给和需求增长,大量农产品行业发展存在金融企业服务空白,对农民的收入提高和规模扩大造成了影响。此外,还有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设置不合理,民间资本缺乏规范正规的投资渠道,进而出现大量的民间非法借贷和非法集资等现象,这不仅不利于金融市场监管的实施,还会严重冲击农村经济金融秩序,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法律规制的策略

(一)提高立法位阶,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为解决农村金融在发展中所面临的监管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应当明确确立服务“三农”的立法宗旨,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农村金融的监管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首先,提高法律位阶,建立完备明晰的基本立法,并在适当时候逐渐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将已经不符合当前农村金融状况、阻碍农村金融发展环境的监管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及时废除,使现今法律法规更适合当前农村金融状况。其次,应结合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现状,制定“以农村合作金融为主,以政策性金融为辅”的金融制度模式。与此同时,在法律中明确农村金融多元化主体,制定“农村商业银行法”“农村合作金融法”等有关法律制度,确保农村金融市场得以可持续发展。最后,增强现有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监管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规定,细化原有法律规则,强化其可操作性,并兼具时效性与前瞻性,并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立法体系,加强金融服务机构监管,才能保证农村的金融机构朝着法治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二)健全金融监管主体协调机制

建立金融协调机制与体系,要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协调完善的监管体制。首先,要处理好金融机构主体与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又要保持监管机构之间的责任范围和权力平衡,既要避免监管机构对农村金融机构的重复监管,造成浪费资源和加大负担,又要避免金融机构的监管空白,对于责任不明确的模糊区域,要尽快进行明晰,发挥各自监管体系的各项能力。其次,加强行业自律协会的监督和农村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农村经济金融服务机构的自我约束和调整能力,强化自我监管能力,将风险控制在内部解决。最后,可建立农村金融市场风险防范体系、发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影响作用并强化企业信息披露工作等方面,多维度减少农村金融风险并维护市场,针对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不同差异,以差别监管的方式进行管理。监管当局根据各个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体系结构、内部控制程度、风险状况、业务特性等情况存在的差异,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和经营业务实施差别监管,对新出现的农村金融产品进行提前审查,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提前预警,确保农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

(三)提高农村金融监管各方面参与度

首先,要加强农村金融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增强农村金融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金融意识,进行定期的产品辨别宣传工作,对非法金融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加强因网络发展所增加农村金融产品的监管。积极推动农村征信体系和信用环境建设,还要正确看待民间金融的发展需求。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由于正规金融缺口的存在,难以满足多样化的资金需求, 民间金融有生存空间,两者具有互补关系,适当放宽农村金融领域的准入门槛,建立农村金融准入标准,满足民间的金融需求。其次,还要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建立现代企业网络技术信息监督平台,统筹场内场外监督。利用现代技术加强风险防控,填补因新技术所产生的监管空白。最后,还要加强发挥基层监督部门的监督能力,加大基层监督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基层监管人员的基本业务操作能力,更好的让监督人员发挥监督的职能和作用,使基层金融得到更好的发展。

四、结束语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农村金融作为农业转型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驱动力,在这个关键时期,亟需做到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立法体系,重塑监管主体,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能分工,从而形成协调的监管机构主体设置,还要注意对农村群体金融法律的普及,提高农村金融参与者的权利意识。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差异化的农村金融监管方式,加强基层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建立一套完备的农村金融市场风险防控体系,最大限度的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的出现,为解决农村金融深化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乡村金融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业农村的全面发展。(文 / 翟文达 武芝如)

(作者简介:翟文达,研究生,河北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武芝如,研究生,河北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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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丽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现代农业研究,2020(4):38-39.

[5]殷俊华.金融缺口、非正规金融与农村金融制度改革[J].金融研究.2006(8) :10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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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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