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0条开创性地将保证金账户担保的公示方式定义为“控制”公示,即债权人需实际控制保证金账户。然而,要使其真正产生法律效力,并非仅靠这一模糊规定就能达成。在优化营商环境的经济大背景下,深入理解“控制公示”这一公示方式的内涵、要件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具有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0条对“控制”公示的规定,不仅体现了对交易安全的保障,还强调了市场主体的自主性。但我国《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控制”公示,因此“控制”公示在现有的物权公示体系中应涵盖在“占有”公示的规则之下,否则将会造成体系上的冲突和混乱。
关键词:保证金账户担保;物权公示;营商环境;经济法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将保证金账户担保归为非典型担保,第70条第1款第1句规定了“控制”公示方法,但该规定较粗糙易引发歧义。一方面,《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改变了《担保法司法解释》(已废止)中保证金账户担保的公示方式,从“占有”变为“控制”,在当前经济背景下,二者的区别及修改意义有待明确。另一方面,以“控制”作为公示方法,其产生公示效力需符合的条件,以及“控制”公示在我国现有公示系统中的定位和引入后对公示体系的影响都需探讨。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阐述观点并论证,以期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与法律适用的完善。
二、保证金账户担保公示方式的选择与经济法原则
一是效率原则下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权利属性对公示的影响。保证金账户担保权的权利属性一直存在争议,其公示方式的选择对于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从效率原则出发,公示方式的选择应当既能保障交易安全,又能提高经济效率。传统的“登记”和“占有”公示方式在保证金账户担保中面临困境,因为保证金账户作为虚拟财产,其公示方式需要适应数字化时代的特点。因此,“控制”公示方式应运而生,它要求债权人实际控制账户,并以此作为对抗第三人的手段,这是妥当的。因为这种公示方式既符合数字化时代的特点,又能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效率提高。
二是公平原则与保证金账户担保。在经济活动中,公平竞争是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保证金账户担保公示规则的制定,确保了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都能以相同的方式利用这一融资工具,不会因信息不对称或公示方式的不统一而遭受不公平待遇。通过统一的公示标准,维护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了资金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在金融领域,消费者(广义上包括作为资金提供方的债权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保证金账户担保公示规则的细化,特别是要求账户实际移交债权人并确保其拥有优先扣划权,实质上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层法律保障,降低了资金损失风险。
三是金融创新视野下保证金账户担保公示制度的意义。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的高度重视和保护。保证金账户担保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手段,其健康运行有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融资便利和可持续发展。通过明确、高效的公示规则,增强了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信心,促进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为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支持。同时,该规则还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服务模式,以适应经济发展的新需求,体现了经济法中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保证金账户担保“控制”公示的要件
(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
银行保证金账户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处于债权人监管下,用于担保债权实现,账户款项仅能用于债务履行。债权人通常与债务人或第三人达成账户控制监管协议,未经债权人同意,担保人不得挪作他用,以保证资金特定化,契合经济法对资金监管的要求。设立专门保证金账户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在金融、证券、银行交易等大宗交易场景应用广泛,在金融实践领域前景广阔。
1.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保证金账户的概念廓清。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表明,存款账户分为基本、一般、临时和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依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0条,保证金账户是债务人、第三人或银行开设的,专门存放保证金的账户,具有业务结算专用性,属于专用存款账户。在金融实践中,保证金账户由担保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专门存放保证金,与一般结算账户不同,仅用于保证金存取与结算,不能用于其他日常业务。
2.设立保证金账户的具体要求。设立保证金账户有“外观特定化”与“用途特定化”要求。外观上,担保账户由担保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在银行专设,一般标有“保证金专用”字样,独立于其他存款账户,存入资金时需明确用途和来源,遵守行业规范。用途上,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账户需由债权人实际管理控制。实践中,债权人和担保人常通过签订三方账户监管协议、共同管理账户等方式,确保账户用途特定化。
(二)债权人实际控制保证金账户
裁判实践中,判断债权人是否实际取得对保证金账户的实际控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一是未经债权人同意,担保人不得动用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二是在被担保的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债权人有权直接扣划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这符合经济法中关于信息披露和交易透明度的要求。债权人实际控制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账户担保制度中的关键环节,是确保担保效力、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机制。
1.债权人实际控制权的定义与重要性。债权人对保证金账户的控制权是指债权人对用作担保的银行存款账户能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和管理的权利。这种对账户的控制权不仅体现在双方约定的合同中,更需要通过实际操作及银行和金融机构的配合。债权人对账户的实际控制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账户内所存储的款项有效及时地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失,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金账户担保作为非典型担保的一种,其担保效力的强弱通常取决于债权人对保证金账户控制程度的强弱。
2.债权人实现实际控制权的方式。债权人实际控制保证金账户是担保关键,一般通过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控制协议实现。具体方式有:担保权人是账户开户行时,债务人或第三人直接与开户行签监管协议;债务人、有担保一方和银行签《账户控制协议》,银行按有担保一方指示操作,将存款账户置于担保权人名下。银行非担保权人时,要获得完整担保权益,可将存款账户置于被担保方名下,或取得三方控制协议。
3.市场经济环境对优先扣划权行使的影响。担保权人(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担保账户里的资金优先受偿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但是,这样的实现方式也可能引发一些市场经济中的风险,产生一些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企业过度依赖通过实现保证金账户担保权的方式来实现债权,可能对其企业融资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导致融资困难。因此,在经济领域,在立法上和司法上需要达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确保保证金账户担保的公示方式既能保障交易安全,又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除此之外,保证金账户担保对于公示方式的确定还需要将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经济因素考虑在内。
4.保障债权人权益对优先扣划权的考量。保证金账户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其公示方式的选择应当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控制”公示方式的选择不仅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也符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强调对市场干预需保持在必要且适度的范围内。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控制”公示方式,既避免了传统质押登记可能带来的烦琐程序和成本,又通过实际控制权的转移,有效防止了债务人或第三人擅自处分保证金的行为,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这种公示方式是在尊重市场自由交易的基础上,对市场风险进行的合理防控,体现了市场干预适度原则的智慧。
四、“控制”公示的体系定位及外溢效应——经济法的关联
经济法关联下“控制”公示的体系定位。“控制”公示方法在现有公示体系中的定位是一个重要问题。虽然《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控制”公示,但我们可以将其解释进“占有”公示的体系之下,以避免体系上的冲突和混乱。这种解释既符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也符合经济法中关于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要求。同时,在电子商务、网络游戏等领域,虚拟财产的公示和保护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控制”公示方法可能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一种有效的方法。然而,这也需要我们在经济法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确保公示方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经济法关联下“控制”公示的外溢效应。“控制”公示方法的应用,会在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产生影响。若债权人滥用,可能干扰或损害债务人正常经营。所以在经济法领域,需加强对公示方式的监管规范,保障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理论上,“控制”公示主要适用于银行账户类虚拟财产,能对其进行排他性管理,让交易第三人知晓该财产可能设有优先受偿权,保护交易安全。通常,保证金账户担保的债权人多为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银行凭借自身手段管理控制债务人或第三人设立在其管理下的保证金账户,直观展现账户权利的存在与归属。
五、结束语
债权人实际控制保证金账户作为现代金融担保体系中的一项创新机制,不仅体现了法律与金融实践的深度融合,也彰显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双重追求。面对未来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和挑战,我们应持续优化和完善保证金账户担保制度,加强债权人控制权的法律保障和实践操作,以更加开放、包容、创新的姿态,推动金融市场的高质量发展,为构建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金融市场环境贡献力量。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0条将保证金账户担保的公示要求规定为“实际控制保证金账户”实属明智之举。具体来说,保证金账户担保需要同时满足债权人实际控制保证金账户和具有优先扣划权等要件,方可发生公示效力。原因是此举符合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担保品作为虚拟财产的要求,能够节省交易成本。不过其作为一种公示手段尚未成熟,尤其是我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控制”公示的情况下,该公示方法具体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尚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检验。
(文 / 韩利豪)
【课题: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保证金账户担保公示规则的解释论(项目编号:04M2024005)】
(作者简介:韩利豪,青海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1]朱晓喆.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J].法学研究,2018,40(02):116-135.
[2]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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