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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1-19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摘 要:法律本位即法律的根本,是法律的落脚点和基本立场。经济法具备社会本位属性,以社会利益为主导,谋求社会公平与正义。本文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概念、意义及实践等展开了讨论。经济法形成的基石是社会本位,社会本位观使经济法具有了较其他法律部门而言独特的意义,并深深地影响了我国的法律实践,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有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本位;社会本位

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推动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经济法的实质是服务社会,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经济法的根本出发点应该是社会本位,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为宗旨,真正实现“法治经济、经济法治”的目标。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展开讨论。

一、社会本位的含义及法律社会化

(一)社会本位的含义

虽然学者们对法律本位的含义存在许多争议,但实质是一致的。法律本位是指法律部门在解决社会矛盾时的基本立场或指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目的。一般来说,法律部门调整社会法律关系时通常有三种本位思想,分别是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

1.国家本位。国家本位也可以称为权力本位,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实现其政治统治,并以国家利益为主导,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将义务作为主体行为的强调重点。虽然国家不仅拥有阶级统治的职能,还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但并非意味着国家利益包含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化身,而社会公共利益只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显现出来,最能体现国家本位的是行政法。

2.个人本位。个人本位也可以称为权利本位,其把个人利益置于最高地位,强调个人权利。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个人利益,其中最能体现个人本位的是民法。

3.社会本位。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其将社会公共利益置于最高地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其强调权利(力)和责任的统一,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二)法律的社会化

20世纪开始,法律社会化成为一个热点,对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和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通过这场法律社会化,诞生了众多经济社会立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等,这些法律被大家称为经济法或社会法。经济法打破了传统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二元结构,两者的边界逐渐模糊。尽管自古以来就有某种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然而经济法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法律社会化运动是密不可分的。现代经济法是在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出现的,是国家干预经济这一根本精神与价值理念,可以说现代经济法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从经济法的成因视角下探寻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原因

马克思说过:“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一定的社会背景是任何法律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漫长的社会演进过程中,个人和国家之间逐渐形成了一个“中间地带”,即社会。社会发展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利益关系被划分为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并通过公法和私法加以调整。然而作为全体国民利益的集合体现——社会利益却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夹缝中徘徊。伴随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包括消费者权益、环境利益等的社会利益独立的呼声越来越大,社会利益难以在传统的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自由实现。因此,突破传统公私法的桎梏,创设新的法律部门是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经济法便贯彻社会本位原则,是其中的代表性产物。因此,可以说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产物。

(二)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19世纪60年代起,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开始进入另一主流趋势,即从固有的自由放任主义或政府干预主义到将自由主义和干预主义相结合。社会主义国家则表现为从政府主导到市场主导的经济思想和经济体制的改革趋势。以上证明不论任何社会经济形态,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间的关系都是社会经济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由于二者都有各自的局限性,导致在这一领域中存在法律无法调整的空间,即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问题,也即常说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即“看得见的手”失去作用,在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中国家干预没能有效发挥作用。市场失灵即“看不见的手”失去作用,就是指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市场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导致资源配置失衡。为了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亟须二者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即社会,也便催生了以社会为本位的现代经济法。

(三)经济法产生的法律原因

在经济法产生前,各国大多是依靠民法和行政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控。一方面,民法遵循个人本位,把个人利益置于最高地位,强调个人权利,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冲突时,优先考虑个人利益。当面临权利冲突时,无法统筹兼顾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只强调权利,忽视义务,对整个经济社会生活都难以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法遵循国家本位,以国家利益为主导,形成命令与服从的垂直模式。诚然,行政权力的介入是不可或缺的,但仅凭它来调控社会经济将导致无视经济规律,阻碍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情况。鉴于仅凭民法和行政法无法全方位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故亟须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填补这一法律漏洞,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它融合了民法与行政法的特点,既肯定了强制性措施,又兼顾了任意性规定,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

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势必带动经济法的兴起。现代政府在介入经济生活、克服市场失灵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作用,但国家承担了太多经济职能,不存在相应制衡力量,蕴藏着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和滥用的风险,从而积极地履行政府经济职能,以法制为保障,对经济活动进行适度干预,是全球各国在实践探索中形成的一种共识。

三、经济法社会本位的意义

(一)确认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

调整对象一直是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准则。换句话说,由于社会关系具有多样性,需要有相对应的法律规范来对其进行调整,因此,产生了众多法律部门。由于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定的差异,因此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法律理论等方面都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这肯定了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特殊意义。

(二)平衡传统的公法与私法

在经济法的讨论范围中,确认和维护公权力的重要性在于能够通过运用公权力来实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只有当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够正当使用私权利。所以,在经济法范围内,传统私法奉行的意思自治和所有权神圣应当受到一定限制。比如,禁止垄断合同。换言之,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置于中心地位,不允许为了谋私利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此同时,经济法视角下,传统公法下的国家权力也只是一种用于服务社会的工具而已。

(三)为各种利益冲突提供了根本判断标准

把经济法的法律本位定位到社会本位,适应了我国国情,也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在社会本位理念下,其他法律观服务于社会本位,力求兼顾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利益,在各种法律观冲突的情况下,评判的标准是谁比较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四)指导实施具体法律制度

如本文所诉,确立经济法社会本位的原则,某种程度上确立了其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在其价值取向上也更明确。能够解决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这两类问题也是经济法的最主要目的和价值所在,也是社会本位观的目的。

四、以社会本位为导向的经济法实践

(一)经济法社会本位思想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1.强化反垄断的法律规定。反垄断法作为保障市场竞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强化市场垄断行为查处势在必行,维护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推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2.要健全劳动法律体系。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必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职业安全等基本权益,防止企业滥用劳动力。

3.加强环境保护法律的支持力度。环境保护是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必须加强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防止污染和资源浪费现象,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

(二)经济法社会本位思想对我国司法的启示

1.建立专门的经济审判庭。高度专业化的法庭有利于更加高效且正确地审理经济公益案件。关于经济审判庭的存废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我国在2000年正式撤销了经济审判庭,将其纳入民事审判庭审理。笔者认为,为了使我国经济公益诉讼良好发展,还应当建立专门的经济审判庭,这能够增强经济审判的专业性,提高民众的信服力。与此同时,要厘清受案范围,将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且受害者不是特定个人的案件纳入受案范围。

2.适度扩大原告资格。当前我国的公益诉讼中,原告通常都是检察院,大多还包含有关组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义,国家可以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原告资格赋予个人,即当检察机关或者相关社会组织无法提起诉讼时,个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形成检察机关为主力军,其他社会组织为重要参与者,个人为补充的原告格局,切实维护社会经济利益。

3.完善保障机制。完善的保障机制能够为一个制度运行保驾护航。对于经济公益诉讼而言,还需要一些相应的程序保障和措施。(1)参考劳动案件,适当降低诉讼费用,符合一定条件的还可以进行减免;(2)一方面,对检举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奖励,激发全社会公众参与,另一方面,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3)引入法律援助制度,参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制度,在经济公益诉讼中也可安排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律师,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将社会公共利益置于私人利益和政府利益之上,有效地推动经济社会的长久发展,展示了经济法之社会本位性。经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而以社会本位为导向的经济法则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当前,全球经济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需要经济法从社会本位出发,探索更完善的司法路径,完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切实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促进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发展。
(文 / 卿灵)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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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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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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