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理论研究 >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实务路径构建研究
2023
11-17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实务路径构建研究

摘 要:检察机关探索推进企业合规不起诉以督促涉案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发展。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合规不起诉存在着适用罪行有争议、办案方式相对单一、多元主体参与不够的问题。为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本文着力拨开理论迷雾,探索场景化办案,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推进企业合规,构建全流程涉案企业合规格局。

关键词:企业合规;办案模式场景化; 全流程

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启动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工作,助力企业行稳致远。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涉嫌实施犯罪并作出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在其承诺或者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促进涉案企业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存在的问题与困惑

(一)在适用罪行上有争议

关于重罪案件是否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学界虽有一定争议,但实践中已开始探索,不过处理方式和结果不尽相同。比如,“单位和责任人起诉后轻缓刑”“双不起诉”“分案处理”。

(二)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办案方式以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为主,比较单一

实践中大致有检察建议和附条件不起诉两种办案模式。前者具有时间灵活、适用对象多的优点,但强制力不足,已很少被适用;而后者合规程序完备、合规整改时间充足,能确保整改的针对性、体系性、有效性,但是合规时限长、成本高,是主流办案方式。

(三)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参与不够

目前企业合规不起诉由检察机关主导,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参与不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既需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积极参与,也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全面配合。

二、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问题的界定

(一)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中的合规是事前合规

事前合规有效地阻断了单位成员行为向单位责任的归责链条,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出罪功能。目前企业合规并非法定的量刑情节,不能理解为出罪事由,而是在协商式司法实践中融合了量刑情节和“公共利益”后作出不起诉或从宽处理决定,而非无罪。因此,合规不起诉中的合规应为事后合规。

(二)企业犯罪和个人犯罪案件均宜合规考察

企业合规改革将两类涉企犯罪案件纳入改革对象。学界对此虽有争议,笔者认为拓展个人犯罪案件适用合规考察的原因是企业犯罪数量较少,仅对其适用,涉企犯罪治理的成效不明显。

(三)明确大中小微企业应平等适用企业合规

检察机关考虑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的重要地位,避免因“水漾效应”而殃及无辜员工,将其适用企业合规。

(四)明确“放过企业也可有条件地放过责任人”的理念

无论是中小微企业的“人企合一”还是大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都是不同企业类型天然蕴含的特质,是否放过责任人,应从企业生存发展和预防犯罪两个维度,重点从责任人是否是企业发展和合规建设的决定性因素、是否实质性地推动企业合规、是否在企业00合规建设中具有重大贡献等方面进行考量。

(五)应对较重罪行的单位与责任人员分案处理

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有较重罪行的单位,将单位与责任人员进行分案处理,将责任进行了切割。当直接责任人员应适用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第一档加重法定量刑时,如果涉罪企业具有减轻处罚情形的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笔者赞同上述学者提出的,即使相关责任人员可能判处3年以上乃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企业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都可以将其纳入合规考察对象。对于重罪案件应将单位犯罪与主要责任人员看为两类犯罪的聚合体,适宜分案处理。单位虽然实施了重大犯罪,但本身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在犯罪发生后又积极合规整改,认真履行合规管理义务,对企业可以作不起诉处理,而对于在合规建设中具有重要贡献的责任人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三、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办案模式场景化构建

(一)选定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办案模式的考量因素

1.成本与效益。无论采取何种企业合规办案方式,均应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收益最大化。即在优先建立专项合规中既要考虑司法资源最优化配置,可谓“杀鸡焉用牛刀”;也要考虑到涉案企业对合规成本的可承受度,兼顾企业当下发展和未来前景,避免过度合规。

2.企业类型。原则上,大型企业的合规整改难度和急迫性普遍较大。基于此,有学者提出对域内的中央企业采用国内最高标准的有效合规标准,中小微企业则采用基本标准、适当标准的有效合规标准。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可侧重考虑企业当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特别是在产业链中的不可替代性强弱、是否为关乎国计民生以及拉动劳动力就业等方面进行衡量,来选择适宜的办案模式;而对中小企业而言可侧重考虑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甚至是否为创新型企业,越是能引领所在行业发展,就越需要匹配完备的企业合规办案方式。

3.罪行轻重和罪名认定。轻微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于现有法律关系的破坏性不大,给予检察机关行使裁量权的空间小,对于企业合规程序控制要求相对较低。但是,当轻罪之下存在着犯罪构成判断不易、罪名认定相对复杂的情况,就需运用较为复杂的办案方式。而重罪案件涉案企业为大中型公司的比例更大,如被定罪会波及更多无辜者的利益。另外,分案处理对于现有法律形成一定挑战,还需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总体上重罪案件企业合规办案模式比较复杂。

(二)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办案模式的场景化构想

笔者结合陈瑞华教授提出的类型化办案方式,认为选择企业合规办案方式需要判断是否需要分案处理,轻罪案件原则上不需要分案处理,只有当责任人在企业合规中不具有实质贡献时才需要单独被起诉;重罪案件原则上需要分案处理,例外的情况在于责任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此时责任人可能会与企业一并被作不起诉。此外,可以根据罪行、涉案企业情况尤其是涉案企业所面临的现实风险来选择合适的办案方式。

1.检察建议模式。小微企业轻罪案件中,企业治理规避的风险较小,原则上对其宜采用检察建议模式。具体为:在案件事实明了且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可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制发合规检察建议。为增强检察建议刚性,可向行政机关制发建议继续监督企业完善合规建设的检察意见。对于不愿整改的企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实施该模式的难点在于如何提升检察建议的可行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主动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涉案企业进行会商沟通,找准犯罪因子。不过,也应关注企业未来发展蕴含的风险问题,比如高新技术型小微企业,或者高资质、发展型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起来也伴随着未知风险的增加。因此,对于这类小微企业轻罪案件作为例外,应该采用简易合规模式。

2.范式合规模式。大中型企业重罪案件中,对标准化的合规管理体系需求的急迫性和必要性尤为强烈,对其宜采用范式合规模式。具体为:检察机关进行审核后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由第三方管委会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督促制定合规计划,在较长的合规考察期内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持续关注,通过公开方式评估合格后,对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不起诉或其他宽大的刑事处理。

3.简式合规模式。大中型企业轻罪案件和小微企业重罪案件原则上采用范式合规模式,但可积极探索适用简式合规模式。实践中常采用范式合规模式。但随着合规改革不断深入,“繁简分流”已经成为一种共识。积极探索简式合规,应该“因企施救”“因案施策”。具体为:检察机关基于不同企业、不同类型案件在实现最低合规整改标准的前提下对组织组成、考察期限、监管方式以及整改报告等方面提出简易化的要求,使得涉案企业投入与其风险防御等级相适应。该模式的难点在于从检察机关、第三方和行政机关监管中合理选定监管方式,尤其审慎适用第三方监管。
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后,争取行政机关认可企业合规成果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确保行政治理和刑事治理保持均衡。同时,还可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制发行业治理检察建议,发挥行业合规治理的作用。

四、打造全流程的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

(一)侦查阶段中的企业合规设想

1.侦查阶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为载体,通过座谈、参与案件讨论等方式,针对企业有无犯罪行为、是否适宜开展合规考察等发表意见。公安机关通过及时调取企业有关材料,帮助检察机关对是否适用合规监督考察做出客观判断。公安机关告知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政策,听取涉案企业的意见并将其愿意合规的想法告知检察机关,协同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启动案涉企业合规考察。公安机关应会同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制定的合规计划进行综合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合规考察期内,公安机关可同检察机关联合开展考察监督。侦查阶段的合规考察期限不得违反法定办案期限,可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考察期限连续计算。

2.侦查阶段中激励措施的确定。对具有启动企业合规程序必要性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性财产和对企业正常运营有重要作用的责任人员,慎重采取涉人身、涉财产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将合规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于积极作出合规考察申请、认罪悔罪、社会危险性不大的“企业家”经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后可作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审判阶段的企业合规设想

在将企业合规作为量刑情节纳入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将涉案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及执行情况等作为量刑证据予以提交,并经举证、质证和辩论,由审判机关做出是否采信合规成果的决定。最后,审判机关综合考虑依法做出处理,并在法律文书上专门论述企业合规整改情况。

涉案企业在审判阶段申请开展合规整改,审判机关应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并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合规必要性等因素,最终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审判机关决定开展企业合规整改的,一般由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审判机关给予必要支持。对于审判阶段启动合规程序的,可以通过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等方式延长办案期限,来保证必要的考察期限。而在审判阶段完成企业合规评估验收,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撤回起诉,由审判机关裁定。撤回起诉后,检察机关对合规考察合格的涉案企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文 / 毛庆昕 赵嵩 何晓斐)

(作者简介:毛庆昕,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学;赵嵩,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何晓斐,河南开封科技传媒学院。)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合规激励模式[J].中国法学,2020(6):225-244.

[2]李奋飞.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的初步研究[J].政法论坛,2022,40(1):104-116.

[3]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动向和挑战[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37(6):29-41.

[4]叶伟忠.检察环节构建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探讨[J].人民检察,2021(6):32-36.

[5]李奋飞.论企业合规考察的适用条件[J].法学论坛,2021,36(6):31-43.

[6]叶良芳.论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兼论单位与单位成员责任分离论[J].中国法学,2008(6):92-105.

最后编辑:
作者:《大陆桥视野》
我们依托《大陆桥视野》杂志的优质、独家资源,传递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各方信息,展示专家、学者、从业者针对大陆桥和丝路经济带建设的观点和言论,希望能够为推动丝路经济带的建设贡献应有的力量。

留下一个回复

你的email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