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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5

人大对法院工作监督创新之浅见

——以江苏省灌云县人大对法院“嵌入式”监督为视角

摘 要:《监督法》实施以后,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出现监督方式主体模糊不明,专项工作报告责任追究机制缺失,监督程序不够完善等诸多问题,致使法定的监督方式方法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效果。根据这些情况,各地各级人大机关均对此作出了积极的探索与尝试,江苏省灌云县人大创新性地开设了“嵌入式”的监督方法,与灌云法院工作进行了相互连接、相互促进,从而获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制效果与社会效果。

关键词:人大;法院工作;法律监督;嵌入式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中国法律所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种重大的政治权力,对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执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公平正义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现实生活中人民法院尚未建立起足够高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正处于司法改革的攻坚决胜期。人大如何在正确掌握“高度”“温度”“契合度”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既能依法保证人民法院平等公正自主地执行裁量权,又能切实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要求,做到工作相互促进,相互提高,这是本文探究的意义所在。

一、人大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在搞清楚法理基础之前,我们不能回避一个问题,即权力其代表的意义和内涵是什么?在此处,我们先援引维基百科关于权力的概念:权力意为能够完成某件事,即是经过意志的运用而实现一定目的的力量。自然人及任何一个社会主体,都可以运用意志以达到某种目的,要达到某种目的,必须有接受你影响的忠实的追随者,随着追随者个体数量的扩大,自然形成利益整体。我国各地人大的权力来源,根本上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体决定的,也就是说,是我们的忠实追随者广大人民所赋予的权力。人民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采取不同方法和方式治理国家事业,治理经济和科技工作,治理社会。权力制衡理论是人大监督的法治理论来源。孟德斯鸠认为掌握权力的人都会轻易的对权力进行滥用,这是永恒不变的真理,权力的使用者会穷尽权力的使用直到遇见权力的边界才会停止。虽然我国的国家机关之间为相互合作与分工关系,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孟德斯鸠用权力来制约权力的观点,对推进现代国家政府治理组织体系规范化和公共治理保障能力迈向现代化还是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明确赋予了全国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责任与职权。由此可见,国家的司法权力是直接派生于最高的立法权,人民审判机关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执行国家审判权的法律组织,权力的派生性使其有义务受到人大的监督,所以人大根据法律要求对国家司法工作实施监督,是毫无疑义的。这是群众权利基本实现的法治保障,其权利行使的基本法律依据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所体现。在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的来源依据、行使范围、行使方式、行使途径,以及法定程序等进行了更加规范性、具体的规范,使之具备了更加明显的操作性,也提高了监督效果,对于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当家权利做主,对促进我国社会治理结构和政府治理水平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人大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方式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可以对法院工作行使以下几项监督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

《监督法》第八条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取一些关乎国家改革发展、社会稳定大局和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广泛关心的重要议题,有规划地进行旁听或者审查人民法院的专门工作汇报。如果年度法院工作报告未被本级人大所通过,且提出相应审改意见,法院需要依据审改意见对内部工作进行整改,部分地区法院对公众意见较多的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从法官队伍中清理查处一批不合格有问题的法官。法院每年度均向地方人大报告工作情况,具体包括思想政治建设、执法办案、服务发展、基层社会治理、风险防控、司法为民、改革创新、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监察法》第九条明确说明了,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自己的重要情况,在对司法机关管理工作中产生的看法、评论和意见建议集中反映的情况,对常务委员会及其组织工作人员所提交的征求意见较为集中的情况,专业代表组织、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关在开展调查研究中发现自己的重要情况,对人民往来信访工作集中反映的情况,或者社会各界广泛关心的一些情况等六个渠道,可依法提交专项工作汇报议程。地方各级人大通过专项审议工作对法院中是否有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专门考察,对法院司法审判活动中不规范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法院严格司法,从而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做到司法为公。

(三)执法检查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说明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法第九条所确定的方式,定期选取一些关乎国家改革发展社会稳定大局和人民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广泛关心的重要情况、有计划地对相关法规、条例的执行状况开展考察工作。执法监督检查是地方人大将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相结合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既能对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和漏洞有所知情,又能够发现现有法律、法规在实施中的效果如何,有利于进一步督促工作更好地开展。

(四)询问和质询

这种监督方式在《监督法》第六章从程序到实体予以明确规定,使之成为一种切实有效的监督方式,但是我们要注意询问和质询这种监督方式的提出,在程序和主体上具有本质的不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大不一样。

(五)特定问题调查

从《监督法》第七章的条款分析,这种监察方法不是常规性的监察方法,这种监督方式不是常规化的监督方式,它具有临时性,但也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深度结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

(六)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在我国《政府组织法》第十二条和《法院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均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但在《监督法》第八章,对程序性问题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效地填补了这一法律漏洞。

三、人大对法院工作实践中探索的其他监督方式

(一)个案、类案监督

个案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的监督方式,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主要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内设机关对以不同方式掌握的有很大社会危害的,在程度上或者实质上可以视为犯罪的各种个案,根据不同的途径或者方法加以干预,以矫正犯罪的行为。在现实过程中,对此种监督方式一直有是否违宪的争论,在《监督法》出台后,大部门地方人大关于个案监督的规定都相继废止,争论也相对平息,但近年也出现了一些类案监督的创新实践。

(二)组织人大代表到法院进行视察

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到法庭视察工作,并采取视察,以约见有关负责人并听取工作汇报的形式对法庭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对作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和解决,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高效开展。人大代表在约见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员时,有关负责人需要主动积极地汇报相关的司法工作情况和可能存在的工作不足,虚心接受人大代表的批评与建议,对存在的法院工作问题情况及时地向人大代表反馈。

(三)进行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

工作评议是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对法院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法院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进行立行立改。述职评议,是人大或者常委会对其任命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开展述职评议。这种监督方式实现了监督事项的细化,有利于增强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促进司法公正。

(四)人大代表联络制度

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几乎都建立了联络制度,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做法。有效使各级人大代表参与地区重大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并参加人民法院的重要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设立了联络室,积极与人大代表进行日常联系,帮助法院及时了解和反馈人大代表对法院司法工作的相关建议。

(五)人大及常委会向法院交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针对人民群众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大在收到后一般会将信访材料批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并报相应的处理结果,针对汇报结果的不同情况进一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行使宪法赋予的批评建议权可以通过向人大以信访的方式进行积极反映,人大在接到群众的来信后,可以将问题集中总结后反馈到地方法院,要求其及时改进完善并要求人民法院将处理情况也及时反馈回来;如果人大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也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调查或者以提出质询案的方式进行人大监督。

四、结束语

上述各种监督方式的行使,反映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监督的一些变化,监督方式、方法、内容、深度、广度等方面均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结合灌云人大的建议,灌云人民法院迅速出台“四三二”工作办法:建立为民来信来访的监督、执法的监管、涉诉问题化解、为民司法公共服务的四大窗口;构建了规范化互动、集约化直联、网络化点阅的三个系统;构建了日常联络、工作协调等两项机制。为充分发挥好民主监督功能,县人大设立了督促司法公正代表资料库,定期组织三名主任、十五名人大代表定期进行驻院督导行动,全年固定一日为“代表接待日”,由工作室及时发布接待日事件的代表信息和法律实践安排。积极接受人民监督,紧密依赖人民群众监督、支持开展各项工作,力求使审判结果更加接近人民群众利益,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改革新要求,为深入依法治国、全面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制度,提供更强大的司法支持与保证。
(文 / 陶士晟 陶亚明)

(作者简介:陶士晟,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法理学,民族法学;陶亚明,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一级检察官,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学,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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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邓芳斌.地方人大如何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J].人民之友,2018(01):53.

[5]赵德铸,姜起民.论人大对法院的应然监督关系[J].求索,2015(04):124-129.

最后编辑:
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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