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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1-08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反垄断实践的挑战与对策研究

摘 要:十三届全国人民第五次代表大会的政府报告中提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大力提高科学创新能力是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数字经济时代下平台经济迅速占领了经济体系的大半江山,传统经济市场领域受到了猛烈冲击。平台经济在激发市场活力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垄断行为,与法律适用之间存在的现实矛盾也愈演愈烈,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诸多挑战。为应对挑战,我国相关机构应当加快制定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认定标准,研究对策,提高监管部门能力,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借助优势,带动经济转型发展。

关键词: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反垄断法

与传统经济存在巨大差异,平台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初衷是为了激发市场活力,在政府的大方向的把控下,提供更多岗位推动就业,降低失业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居民收入,最终促进经济良性发展。但是,数字经济兴起后,一些企业通过平台和互联网技术获得巨大经济利益之后想独占市场,因此出现了很多不合理垄断行为。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滞后性,但是平台经济的发展则是越来越快,由此,法律与平台经济不合理垄断行为之间的矛盾越发深刻,使反垄断执法实践面临很多挑战。

一、数字经济时代下平台经济的特征

平台经济是一种新型经济系统,它的存在基于智能科技和数字技术,用平台作为支撑,利用大数据网络信息分析,将经济价值效益最大化的一种商务合作模式。这样一个在大数据时代下迅速发展起来的平台经济其实是一场对传统经济形态的革命,其主要特征表现如下:

(一)交易具有隐秘性

例如,淘宝网店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互联网虚拟商店的总称,是种类最全的商品交易平台。商家通过平台销售货物,消费者可以使用不同的昵称交易,体现了一定的隐蔽性。除此之外,每年都很火爆的淘宝“双十一”活动的交易额和销售量的具体内容具有隐秘性。正因如此,平台企业才可能利用本身在市场的优势地位实施垄断定价、捆绑销售等行为。

(二)平台经济具备多边性的特征

平台经济中的企业运用庞大的实时动态大数据库为基础,在平台两侧,一侧对视消费者,一侧对视商家。平台企业的运营商通过操作,使不同参与者有不同的分工,既整合了可用的社会资源,也通过网络结交了很多合作伙伴,这种多边性的运营使得平台价值和服务价值最大化。

(三)平台经济具有外溢性的特点

平台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会与实体经济有一定程度的融合,此融合涉及使相关企业的分立、合并和扩张。平台经济大数据会渗透进传统企业,对其发展产生冲击,导致传统企业影响力远远小于平台经济中的企业发展影响力。

(四)平台经济具有规模性的特点

平台经济的发展伴随着一定规模和体积的发展,如果规模和体积非常小,它的发展就会遭到严重的限制,在庞大的市场海洋中就缺乏竞争力,或许最终只能走向灭亡。

二、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反垄断面临的挑战

笔者认为,平台经济是科技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受到广泛关注的平台企业既不能一棍子打死,也不能放任其野蛮生长,了解一下平台经济反垄断面临的挑战对后续平台经济反垄断对策的研究和相关法律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一)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界限在反垄断实践执法中认定较为困难

2022年两会召开再次提及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提出要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切实规制平台垄断行为。如何认定平台经济垄断的界限在现实中存在很多困难,可以将传统经济中企业的垄断界定与其进行比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传统经济中企业垄断行为的特征明显,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的利润率、市场占有率、在价格上是否设置壁垒等来了解该企业是否构成垄断。依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第十一条规定,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可以从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和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进行多角度分析,来确定平台企业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政府的实践执法具有相当程度的主观性,依照以上规定来判定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不同级别的政府机关的认定具有差异性,可能存在甲市人民政府认定某一平台企业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垄断,而乙市人民政府则认定构成垄断的情况,这种差异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甲市进行线下活动。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平台经济的经营模式以互联网和大数据为依托,需要有足够的平台和规模,平台规模在扩大过程中也拓展了市场的边界。随着数字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界限会越来越模糊,政府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在认定界限上会越发困难。

(二)平台经济的强制限定交易行为使得市场竞争力变弱

2021年4月10日上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自2015年以来实施的“二选一”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决定对其处以182.28亿元的罚款。这一案件不仅是中国互联网领域认定垄断行为成立的第一案,创造了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多年以来的处罚金额记录,也将平台经济反垄断热潮推到了一个新的顶点。一直以来,平台“二选一”的行为都被诟病,例如,美团限制外卖商家入驻美团的同时入驻“饿了么”外卖平台,这一行为是典型的限定交易行为。认定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分析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实施了滥用行为及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阿里巴巴平台“二选一”行政处罚案是遵循这一认定思路进行调查且开出了创纪录罚款。在此之前,平台企业触犯了反垄断法却难以决定处罚,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平台经济所处市场范围的界定划分难以明确。

(三)价格歧视问题的复杂性使各部门的认定标准具有差异化

平台经济交易中的价格歧视问题,用比较生活化的语言来概括就是“大数据杀熟”,该问题不仅涉及《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还涉及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多方面内容。例如,具有不同特质的顾客打开美团外卖软件看到的商品价格是不一样的,经常使用的顾客被美团规划为具有“熟人”特质的分类,这类人看到的商品价格比不经常使用美团订餐的顾客要高。再比如,经常使用滴滴打车的顾客在同一段行驶距离所支付的费用比偶尔使用的顾客要多,这都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的差别待遇,即平台经济交易中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平台经济中的部分企业根据消费者的使用习惯、消费金额和消费能力进行差异化分类和定价,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和公平合理交易权。虽然政府部门可以依据《反垄断指南》进行判断,但是涉及领域和部门太多,需要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但是各部门对构成垄断行为实施主体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导致了部门之间协作的困难,加大了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难度,执法面临的挑战很多。这些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坏尤为严重。这些问题的长期积累和短时间内资本资源的高度集中,会导致市场的竞争度降低,如果任其发展,将对成长中的新生事物造成很大阻碍,最终市场的良性发展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

三、推动平台经济反垄断工作的法律适用和对策研究

(一)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现有法律的适用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了《反垄断指南》,在制定过程中对平台经济的特征、当下平台经济反垄断面临的挑战和困境进行了思考。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全文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11月18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楼里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这体现了国家对反垄断执法工作坚定推行的决心,也代表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制度和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竞争环境的坚定意志。

(二)应对平台经济反垄断面临挑战的对策研究

1.法律层面:百家争鸣《反垄断法》的修订。众所周知,《反垄断法》素来就有“经济宪法”之称,它是经济领域基础性的法律制度,是法学和经济学结合得最为深入和系统的法律。《反垄断法草案》修订内容的讨论可谓是百家争鸣。关于与竞争政策有关的新增内容,笔者认为,该竞争政策的强化除了制止减损竞争行为,还包括激发、提升、优化竞争等目的,旨在为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铺垫。

2.政策层面:优化平台发展环境,建立有序开放生态。近些年,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份文件旨在指导、规范平台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基于过去的社会市场环境,我国平台经济构建了一个相对封闭的企业经济生态链,存在打压排挤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恶意排斥竞争对手的情况。事实上,这些打压行为最终损害的是平台经济领域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国家政策倡导建立新的平台生存环境,具有公平竞争性、开放创新性、包容性和持续发展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构建和谐开放的企业经济生态圈。

3.政府层面:全面提升相关部门的监管能力,注重多方协作。笔者认为,与事后监管相比较,实践中应当更加注重事前监管,重视危害发生之前的预防,提高平台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自觉性,全面提升相关部门的监管能力势在必行。监管机构要顺应平台经济的特征,提高互联网技术能力,发挥技术支持的最大优势,不仅重视事前监管,还要重视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转变监管模式。由于平台经济的辐射范围广、经营活动涉及各行各业,因此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也涉及很多部门。执法机构在不同区域对垄断行为的规定和标准具有差异化,因此,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反垄断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体系非常重要。

4.平台企业层面:转变经营理念,合规经营。一要转变经营理念,创新营销方法。企业要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树立质量意识,创新网络营销手段,培养用户忠诚度。二要合规经营。应当充分自觉抵制不良竞争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文 / 李亚南 )

(作者简介:李亚南,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周孝.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反垄断规制:争议,难点与对策[J].法治研究,2021(7):135-147.

[2]李剑.论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分析模式——由我国首例限制转售价格案件引发的思考[J].社会科学,2014(4):12.

[3]杜广普.182.28亿创纪录罚款——“货真价实”的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EB/OL].http://news.cyol.com/gb/articles/2021-04/11/content_PGKeyIx9B.html,2021-4-11.

最后编辑:
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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