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经济 > 浅析互联网封禁现象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2023
07-13

浅析互联网封禁现象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摘 要:对平台封禁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展开规范性和实证性的研究,是挖掘探索反垄断视野下互联网封禁现象的规制理念和路径的焦点与前提,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构成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核心。在平台类封禁案件中,除了传统判断思路和方法外,还需要结合平台经济领域的市场竞争特点和封禁行为的特殊性,以此来更好地识别和判断相关市场,这不仅开拓了观察视角,也是一项新的挑战。对传统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替代性分析,由于无法充分体现互联网平台具有双边市场这一不同点,因而在适用性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在探索问题解决方案路径之过程中,既不能单纯依靠传统做法,也不能全盘拘泥于国内法律之规定,需要从互联网产业双边市场这一特性出发,比较国外的解决方案并考察其在国内的适用性,同时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进行创新性思考。

关键词:互联网封禁现象;相关市场;双边市场;替代性分析

一、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

所谓封禁,是指互联网平台利用技术手段禁止其他经营者的链接或内容在本平台分享或展示的行为。这种限制行为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封禁方、被封禁方和双方用户。在互联网封禁视域下双边市场则是指封禁方和被封禁方的市场。可见双边市场理论为传统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带来了新的挑战,但这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观察视角。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相关市场界定指南》第4条中指出,明确平台经济领域可以根据平台特点界定一个或多个相关市场。互联网封禁视野下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正是对本条的迎合。

在双边市场中,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一边的市场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则会影响整个平台的竞争生态,继而影响相关市场的界定。因此从定性判断的角度来说,在双边市场下界定相关市场时,需要考虑更多的竞争性制约因素。换言之,即双边市场下的平台企业常常会面临更多竞争性制约因素,若仍然站在单边市场的角度来分析相关的案例,势必会导致相关市场的界定结论范围过窄。但是如果完全从双边市场的角度进行分析,则有可能出现过分扩张,甚至累赘的不合理的界定结果。譬如在“百度案”中,作者基于双边市场归纳出百度搜索引擎服务面临四个方面的竞争,其中一个方面为“在进行信息查询上,面临‘114’等电话咨询公司的竞争”,笔者认为这属于“双边市场相关市场的过度界定”。笔者进行了一定范围的问卷调查后发现,如果正在使用互联网进行搜索且得不到较为满意的信息查询结果时,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往往人们可能选择的替代将会是其他搜索引擎,而不会是“电话咨询公司”。所以在进行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时也需要有范围的限缩。

“单纯的演绎推理不足以摆脱法律的缺陷,无法获得案件的可接受答案,而利益衡量依托的实质性判断则可有效弥补法律漏洞。”在界定相关市场时,不仅需要顾及双边乃至多边的市场要素,更需要顾及上下游市场之间的依赖关系以及封禁行为与封禁结果之间的互相作用。在封禁案件中,往往是上游市场发生封禁行为,下游市场发生封禁结果,但不排除会有中间传导市场(第三个市场)的介入。笔者认为应当将双边市场与单边市场结合分析,不是简单地选择一边或者粗略地将两边糅合,需要通过全面思考、社会调查、合理排除等综合手段才能够得出“不宽不窄”的界定结果。

二、替代性分析的困境

(一)传统替代性分析的不可行性

传统产业中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主要适用需求替代法和供给替代法,但是这两种方法不能体现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双边市场这一特征,因此有必要从双边市场特性出发,考虑完善其界定的方法。

替代性分析中的三个关键词是“替代程度高”“竞争关系强”“相关市场”,而互联网平台(双边市场)具有多边性、受众广泛性、情景多样性、功能复杂性、发展迅速性等特征。平台本身的多边性、情景多样性、功能复杂性就是对可替代性的极大的挑战,俗话说“越全能越不容易被替代”,人如此,互联网也不例外。而封禁行为中,更是涉及封禁方与被封禁方双方市场(甚至第三方市场),其难以替代给商品市场替代性分析带来了阻碍。发展迅速性则体现出互联网世界的日新月异——发展,从某种程度上代表着“不可替代”的不断产出。

互联网本身的无体性、即时性、通用性给地域市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虽然说网络无国界,共建地球村。但不可否认的是,各个国家的语言、习惯、文化、制度等各有不同,所以一般会在不超过特定国家地理范围的限度内确定一个适宜的相关地理市场。

(二)假定垄断者测试的使用困境

在传统的市场中,如果需求弹性较大,企业可能会采取较低的价格;而如果需求弹性较小,企业可能会采取较高的价格。因此,假定垄断者的测试基础在于消费者对于整体产品的价格敏感度。而互联网封禁领域不仅存在双边市场,还存在用户锁定效应,用户锁定效应与价格敏感度存在质的差异。换言之,在互联网领域,其显著特征是技术竞争而非价格竞争。概言之,消费者在互联网中缺失的价格灵敏度和用户锁定效应二者构成了假定垄断者测试在互联网领域适用的困境。如果仅仅从一边市场处罚,进行价格提高测试,不仅会导致一边市场消费者的流失,而且还会引发另一边市场的消费者流失,这种变化不是一个二元函数的关系。因此我们应当检查市场两边的分别与结合的反馈效应,才能得出较为正确的综合验证。

在双边市场中,传统的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存在局限性,需要改进以适用新情况。如果仅仅依靠传统的测试手段,很难准确界定出相关市场。

三、互联网封禁视域下相关市场界定的创新思考

“纵观美国的反垄断诉讼历史,多数案例的解决最终要寻求于市场界定而不是其他重要的反垄断问题。市场界定在评估市场势力和判断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效果方面,经常是极为关键的一步。”由此可见相关市场界定之重要性。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作为一种特殊情形,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且对其触发的问题进行创新性解决。笔者基于阅读与思考,总结了部分学者的观点并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以供参考。

(一)关于“守门人”制度中国化的建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并广泛征求意见,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平台企业分级标准,并且对超大型平台的市场主体责任给出了具体规定,为“守门人”制度中国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这套政策工具的使用比反垄断工具更为简单,省去了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竞争损害分析等烦琐步骤,使政府部门能够更早介入反垄断行为的监管,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美国法院曾经跳过相关市场界定环节,直接根据竞争损害认定垄断行为是否违法,获得了一致认可。固然政府部门更早地介入可能会有利于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但是笔者认为免去了反垄断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是不完善的,且政府过早介入可能产生过度干预之嫌。我国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是趋于缓和的,对于程序环节的直接省略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司法的动乱。笔者认为在简化程序和借鉴拿来别国经验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缓和过渡的原则——譬如可以通过简化与确定“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机制”的方式来调整。过渡的过程是对改变的一种试点,温和的过渡有利于试点过程的继续推进或者及时纠错,跨度过大的过渡可能会导致来不及应对试点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状况。

(二)封闭式列举确定主要相关市场的合理性

依据互联网企业提供具体的产品(服务)功用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四类:信息获取类、交流沟通类、网络娱乐类和商务交易类,通过该分类对各类互联网企业的利润来源进行分析,并确定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

此种列举让笔者联想到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封闭式立法模式。采取这样的模式可以带来规定详细、操作性强、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相对有限等优势,但列举也存在有限性、僵化性等缺陷。笔者认为这样的解决方式有利于法官在大部分案件中较为快速地界定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市场,但是弊端在其易于滞后——毕竟互联网发展飞速迅猛,互联网企业提供具体的产品(服务)的种类只会不断增多或者更新,所以在实践中法官仍留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此时就需要法官在熟悉列举项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分析,从而作出妥帖的界定。

笔者认为该封闭式列举的方法是对确定“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机制”的初步尝试,符合缓和过渡的方式,即在简化相关市场界定方式的同时仍然保留了相关市场界定的环节。该列举是对传统替代性分析两种方法的突破,属于一种“另辟蹊径”。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另辟蹊径”其实是对传统方法的总结归纳后的提取精炼,具而言之,就是立法者基于双边市场特性的考虑率先结合替代性分析以及笔者在上文提到的其他调查方法作出界定,同时总结归纳了时下互联网平台中的相关市场,这是对法官断案的重大帮助——简化了该类案件中最核心的难点。笔者也不否认该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部分法官可能会盲目使用单边市场的界定方法来认定不被列举情形的相关市场等。毕竟这只是笔者的创新性思考,其中还有很多漏洞需要补足,但笔者认为此种方式值得一试。

四、结束语

“相关市场”概念在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界定中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需要改变的是界定方法和思维惯性。虽然本文基于相关市场的认定展开写作,但是笔者仍然想从价值层面进行总结。经济法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互联网封禁现象显然是不利于整体的利益的,所以需要通过规制来有效限制互联网封禁现象的发生,以防“互联网”彻底沦为“互屏网”。互联互通是互联网行业的核心精神和内在基因,是平台经济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目标之一。同时,笔者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也认识到了经济法与经济学联系紧密,在探究经济法问题时往往不能够脱离经济学的思维与学说。也只有相互结合,才能够对于问题作出更深刻的理解。
(文 / 张意)

(作者简介:张意,厦门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参考文献

[1] 殷继国.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J].现代法学,2021,43(04):143-155.

[2]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J].法商研究,2010,27(05):38-45.

[3] 张伟强.利益衡量及其理论的反思——一个经济分析的视角[J].法学论坛,2012,27(04):71-76.

[4] 蒋岩波.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与出路——基于双边市场条件[J].法学家,2012(06):58-74,175-176.

[5]袁波.走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分析的七个误区——以“微信封禁飞书”事件为中心[J].竞争政策研究,2020(01):46-58.

[6]王洪友.论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重构——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的两份修改草案[J].理论与改革,2013(04):187-189.

最后编辑:
作者:《大陆桥视野》
我们依托《大陆桥视野》杂志的优质、独家资源,传递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各方信息,展示专家、学者、从业者针对大陆桥和丝路经济带建设的观点和言论,希望能够为推动丝路经济带的建设贡献应有的力量。

留下一个回复

你的email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