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市场竞争渐趋激烈且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所展现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正朝着多样化以及复杂化的方向演变,这种态势对市场秩序造成冲击,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形成严重威胁。文章以法律视角系统研究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阐述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其次结合传统市场与互联网领域,分类剖析商业混淆、数据滥用、技术干扰等典型行为的表现形式与危害,最后针对现有法律规制的不足,提出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健全监管、推动企业自律等多元路径,以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商业混淆;互联网竞争;市场秩序
伴随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企业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展现出愈发复杂且趋向技术化的显著特征,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以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正逐渐加剧。在传统领域,诸如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旧存在,至于互联网领域,技术干扰、数据滥用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涌现,致使法律层面的有效回应显得尤为必要。我国自1993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历经多次修订过程,持续对规制体系予以完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不够清晰、执法工作面临较大困难、企业合规经营意识较为薄弱等诸多挑战。深入研究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层面的准确界定以及有效的规制路径,不仅是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基于此,文章的目的在于系统地梳理与之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深入分析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制建议,从而为完善竞争法治体系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一、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
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依据,其本质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借助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框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要素:主体须为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行为需以市场竞争为目的,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商业道德;侵害客体涵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及市场经济秩序;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七类典型情形,如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标识构成商业混淆,通过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构成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或组织虚假交易误导消费者,以及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强制跳转或恶意不兼容。
二、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传统市场领域行为
1.商业混淆行为。商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运用假冒或者模仿等方式,让自身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形成混淆状态,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在现实市场环境里,该现象较为常见,像部分规模较小的厂商会对知名品牌的包装以及装潢进行刻意模仿,甚至直接使用极为相似的商标,目的在于混淆消费者视听,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此行为不仅对知名品牌拥有的商业信誉造成侵害,而且极易造成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产生认知偏差,最终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的具体相关规定,商业混淆行为被明确予以禁止,一旦经过调查核实存在此类行为,涉事经营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出于谋取交易机会或者获取竞争优势的目的,借助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对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受托人,抑或是凭借职权或影响力协助该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相关人员进行贿赂的行为。在实际商业活动场景下,此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致使凭借正当经营手段运营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之中处于不利地位。商业贿赂除了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外,还易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进而对社会风气造成破坏。鉴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我国法律制定了严格的规范条例,倘若经营者涉及此类行为,不但要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而且会因此丧失市场信誉。
3.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具体指经营者针对自身商品所具备的性能、实际功能、产品质量、销售实际状况、用户给出的评价以及曾经获得的荣誉等诸多方面,开展虚假不实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活动,从而达到欺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目的。与之相对,商业诋毁意味着经营者通过编造并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以及商品声誉造成损害。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上述两种行为均会严重扭曲市场信息,造成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难以依据真实有效的信息做出准确的购买决策。按照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虚假宣传行为还是商业诋毁行为,都被明确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这些行为的主体必然会遭受法律的严厉惩处。
(二)互联网领域行为
1.技术干扰类行为。在当下复杂多变的互联网领域,技术干扰行为出现的频率正呈现逐步上升的态势。部分网络经营者会运用恶意软件植入、发起网络攻击等技术手段,对其他企业经营者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及其正常运行状态进行干扰与破坏,旨在为自身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此类技术干扰行为,对其他经营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还对网络安全以及用户数据安全构成了威胁。
2.数据与流量的不合理运用行为。数据与流量作为互联网时代极为重要且珍贵的资源,本应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使用。但部分企业经营者却违背正常的市场规则,对这些数据与流量进行不合理运用,如在未获取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收集并使用用户数据,借助一些不正当方式去获取、运用他人的流量资源等。这些数据与流量的不合理运用行为,不仅严重侵犯用户所享有的隐私权以及数据安全相关权益,而且对市场原本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产生破坏作用。
三、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标准
在规制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占据核心地位,该法明确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与特征,为市场交易活动提供基本准则。例如,其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防止市场混淆行为的发生。同时,对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行为也进行了详细阐释,为执法与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市场环境的日益复杂,新的不正当竞争形态不断涌现,现行法律在部分领域的规定略显模糊与不足。因此,需要持续修订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标准,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有效遏制各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执法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是抑制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要点。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部门应当秉持严肃认真的态度,加大查处力度,一旦察觉企业存在此类违法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施以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责令停业整顿等在内的行政处罚措施,旨在让违法企业为自身行为承担代价,进而对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威慑作用。以商业贿赂案件为例,执法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对涉案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借此威胁那些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在整个执法进程中,执法部门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证据标准以及程序规范,切实保证证据收集工作符合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要求,如此才能确保执法结果具备公正性与权威性,从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的稳定秩序。
(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实施有效监督
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对于及时发现与预防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政府各监管部门应着力强化协同合作,破除部门间的信息交流障碍,从而凝聚监管力量。具体而言,市场监管部门应与税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实现企业信息的互通共享,借助数据的比对分析,敏锐捕捉异常交易以及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蛛丝马迹,以实现精准有效的监管目的。其次,要充分释放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自律监管方面的效能,引导行业协会制定贴合实际且具有广泛适用性的行业规范与自律准则,并积极推广施行,促使企业主动自觉遵循市场竞争规则。例如,《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为行业协会规范自身行动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给出清晰明确的方向指引,有力推动行业协会在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中贡献积极力量。
(四)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与能力
消费者作为市场竞争中的关键参与主体,其权益保护的实际状况能够切实映射出市场竞争环境的健康水平。在针对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法律规制工作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意识及能力显得极为重要。可以借助大范围开展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消费者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让其清晰知晓自身在市场交易环节所具备的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义务,提升消费者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能力以及防范意识。例如,充分运用媒体资源、社区宣传等多种渠道,向消费者详细讲解怎样准确辨别假冒伪劣商品、如何有效防范虚假宣传等内容,引导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做到理性抉择,依据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构建完善且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对消费者维权程序进行简化处理,尽可能降低维权成本,进而提升维权效率。
四、结论
在市场竞争不断变化的形势下,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与表现形式,完善法律法规以细化界定标准,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健全监管机制,实现有效监督,推动企业自律与行业规范建设,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与能力,从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未来,随着市场环境的持续变化,应持续关注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优化法律规制体系,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
(文 / 张家硕 王红尧 黄莹莹)
(作者简介:张家硕,河北金融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王红尧,河北金融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黄莹莹,河北金融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参考文献
[1]白宇棚.论平台企业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J].萍乡学院学报,2022,39(2):48-52.
[2]郭建钊.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的法律风险[J].光彩,2021(11):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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