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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0-13

双层股权结构下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

摘 要:双层股权制度经过诸多因素的考量被允许之后,其所带来的争议也并未消弭。双层股权结构所存在的主要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为了缓解法律规范与社会治理的紧张,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因为其特殊优势而具有了先行建立的可能性,这即是对当下双层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体系化的探索,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回应。

关键词:双层股权;控制股东;信义义务

一、双层股权结构概述及其风险

双层股权结构在2020年12月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表述为表决权差异安排,该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企业家不必持有过多的股份就能够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并实现其特殊价值,这种特殊价值表现为一个经营理念,可能涉及产品、市场、管理或财务的各个方面。最明显的体现于互联网企业,这类企业因为前期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以发展用户粘性和拓宽市场,因此需要大量资金。公司创始人为了不使融资之后自己丢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就利用双层股权结构,向投资人发行“一股一权”的股票。而自己所掌握的每股表决权是其十倍甚至更高。因此,双层股权结构有助于企业家或创始人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同时,又不会妨碍到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

但双层股权结构的风险也同样是不容忽视的。首先,管理层权利的滥用问题。因为突破了一股一权体系下权利与利益相适应的逻辑,作为控制股东的管理层对公司的多数事务有绝对的话语权,并且其所享有的权利与享受的利益的不对等,这无疑加大了其权利滥用的可能性;其次,对公司监督机制的削弱。随着双层股权结构的采用,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实际已经达到了董事和高管的层面,这就意味着监事很可能更加难以发挥作用,其余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措施更加难以实现;最后,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控制股东控制权强化与投票权与经济权利的分离所引致的代理成本对中小股东利益产生了显著的威胁。

因此,双层股权结构在为公司能够更好地在资本市场生存的同时毫无疑问地加大了公司治理的风险,面对这种风险,在体系化的治理规则未建立之前,信义义务的先行构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信义义务对控制股东适用的必要性

信义义务起源于信托领域,在法律方面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信义义务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被引入到商事领域,构成了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活动的约束。目前的信义义务主要体现为对公司董事的约束,因为董事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公司的利益,是公司天然的受信人。而股东在公司法上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股东所具有的权利则是为这一目的服务的。因而,传统理论上股东并非承担信义义务的主要主体。

但是在双层股权结构下的公司可以明显看到,控制股东对公司几乎具有了绝对的控制权,上到股东大会的表决,下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几乎最终的决策结果都体现了控制股东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公司的内部监督很可能会形成真空地带。此时公司极易成为控制股东的一言堂,变为一个“人治”的公司,这无疑会加大投资者投资的风险。并且,原本作为公司监察机构的监事几乎是丧失了其具有的监事地位,在没有其他有效的制度的前提下其他股东难以对公司形成有效监管。其次,外部救济机制的不合理也削弱了股东行使权利的意愿。双层股权结构下公司内部的平衡机制被破坏殆尽,董事监事几乎都被掌握有控制权的控股股东所掌控。

因此,双层股权结构下控制股东与公司形成的密切联系更胜于董事,公司的直接受信主体已然成为了控制股东,而信义义务对控制股东的扩张也是一个理所当然的过程。并且,由于现有公司制度对控制股东的有效监管措施无论在内部还是外部的表现都极为乏力。而信义义务鉴于其特殊性,且实现的成本低于其他制度的构建,这些为信义义务的先行确立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三、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

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信息披露的义务。即在控制股东对公司实务享有决策权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这种决策权不规范的行使侵害到其他股东的权益,应当以信息披露的方式规范控制股东的行为,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必须披露,比如公司的分立,减资增资以及经营范围的变更等。二是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公司财产是公司在市场立足的根本,对于公司财产的保护也是一个公司决策者最根本的义务。而对于双层股权结构风险的讨论,离不开控制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恶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三是治理公司规范公司运行的义务。信义义务相比于其他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在主体之间形成的信任关系,其他股东或者投资者进入具有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对控制股东信任的因素已经包含其中,因为信任控制股东的个人能力能够使公司欣欣向荣的发展,进而给自己带来利益。故而基于这种最基本的信任关系,控制股东有治理公司、规范公司运行的义务。

对于控制股东是否需要承担注意义务,学者们的观点是不同的。本文认为,在普通公司正常的治理体系中,董事尚且需要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前提下,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控制股东因为其与公司形成的强控制关系,所以,其注意义务也是必不可少的。根据我国学者对于信义义务的研究,注意义务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衡量,一是尺度方面。即控制股东应当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和控制股东所处行业的最低注意义务。而对于控制股东是否尽到最优注意人的水平,不应当在法律规范层面有所苛求。二是要素方面。对于控制股东是否尽到其所处行业的最低注意义务应当从以下要素进行衡量。首先是主观要素,这包括控制股东的行业素养、经验和从业时间等。其次,是客观因要素,即对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政府监管政策、信息披露要求和治理手段等。因此,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来共同判断控制股东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控制股东违反信义义务应当如何进行规范调整,我们也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违反信义义务的轻重采取多元化的规范措施。首先,在一般违信的情形下,可以建立违信的获益返还制度,以及根据一般违信的次数,建立在一定次数以上的赔偿其他股东的制度。之所以对赔偿其他股东进行条件限制是基于双层股权结构的特殊性而言,控制股东一定程度的犯错成本这种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过于严苛,就会挫伤控制股东管理公司的积极性,进而更大程度上损害其余股东的利益。其次,在严重违信的情形下,除了一般违信的规制措施以外,可以剥夺控制股东所持股份的特别表决权,使其归于普通股一股一权的状态,以及根据情况的严重性程度,对控制股东个人使用行政处罚中的罚金以及禁止进入等措施。但是,对于严重违信下的措施我们应当谨慎使用,因为它不仅关系到控制股东个人和其余股东投资者,还关系到一个公司的未来,甚至对市场产生的影响。

四、结束语

当下双层股权虽然被允许,但仍然欠缺防范风险的系统化构建,因此,信义义务的先行构建就具有了一定的实践意义。信义义务对控制股东的适用不仅需要的成本少于其他措施,也能够为其他强力措施的尽快出台提供助力。更重要的是,信义义务与当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极为契合,是对现代社会综合治理理念的回应。

(作者简介:李凯,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蒋小敏,美国双层股权结构:发展与争论[J],证券市场导报,2015年9月,第76页.

[2]冯果,股东异质化下的双层股权结构[J],政法论坛,2016年第4期,第135页.

[3]徐化耿,信义义务的一般理论及其在中国法上的展开[J],中外法学,2020年第6期,第1 573页.

[4]徐化耿,信义义务的一般理论及其在中国法上的展开[J],中外法学,2020年第6期,第1 5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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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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