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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0-13

电子商务逆向物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规制

摘 要: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网购交易数量出现激增之势,与此同时,退货问题也引起诸多主体的重视,由此所引发的逆向物流问题应运而生。本文通过论证逆向物流存在的正当性为基础,从宏观与微观两方面论证逆向物流现阶段立法存在的问题。针对由此衍生的问题,从立法制定、责任明晰、激励与监督机制三个层面给予完善建议,为逆向物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顶层设计。

关键词:电子商务;逆向物流;法律制度;问题对策

一、逆向物流理论的正当性

逆向物流这一概念最早产生于1992年,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逆向物流理论逐步深化完善并用以指导实践。具体来讲,逆向物流是指商品存在质量等的缘故,最后由顾客的手中流回到生产者或供应商处并进行回收处理的过程, 该过程主要是指所谓的运输与储存等活动。具体来看,导致逆向物流产生的原因虽是多样化,但是始终不变的是商品从原消费点向物源地反方向流动的过程。逆向物流相对于正向物流更加具有复杂性,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更具有影响力且需要长期的实践观察,同时,逆向物流问题的研究对于建构新时期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逆向物流与正向物流关系对比分析

1.相似共性问题。逆向物流属于物流运行形态表现之一,相比较于正向物流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共性。主要体现在:其一,两者在流动环节涉及的主体相同,在基本操作流程的实现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其二,两者都隶属于物流管理模式,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物流运作的功能,实现企业利润收益的可持续。

2.逆向物流突出性特征。逆向物流存在的正当性以特殊性为前提,主要表现在:其一,不确定性。当产品送达到顾客后,顾客产生退货原因是多方面存在的,且顾客选择逆向物流方式是自发选择式,因此这对供应商而言是不确定的。其二,缓慢性。顾客选择逆向物流的方式不同导致时效的不确定,产品从消费者到上游企业效率明显放慢。其三,复杂性。逆向物流产生的原因,产生的主体的多样性增加了逆向物流处理的复杂性,这些都有待法律的规制与实施。

(二)逆向物流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1.逆向物流实现市场主体利润的最大化。现如今消费者已经成为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能够得到良好的售前服务、售后保障以减少购买的后顾之忧,必然会增加对企业的信任。反之,面对逆向物流频发状态下,企业自身一般会对产品质量进行进一步检测,对于服务人员的素质也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进一步增加初次售卖后带来的额外价值,有力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

2.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与环境保护的要求。机械化生产背景下,产品产出与销售总体表现出供过于求的现状。如果每个生产主体仅从环境资源中获取利润而将不利后果交由其他主体承担,不仅导致了实质的不平等,而且必然出现环境资源的极大浪费以至枯竭。应当提倡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对于产品流转生命周期负全部责任,尤其强调对于产品的售后状况,而逆向物流作为检测标准与调控手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逆向物流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宏观层面立法现状表现

西方发达国家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已经就逆向物流问题展开立法实践,已经有较为完备的立法基础。但是相比之下,我国逆向物流行业仍然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并未形成一个成熟的体系。目前尚不存在有关于逆向物流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分散于《民法典》(过去民法通则)《经济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立法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此可见,逆向物流立法呈现出明显的分散性与低位阶的特征。

(二)微观层面立法现状表现

以我国于1989年颁布的 《旧水泥纸袋回收法》为例,其对回收的流程、标准、责任等做出较为详细规定,但是该法规并未随时代发展而变化,具有明显的落后性。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对于特定物采用专门的法规去规范,使得逆向物流立法的种类物极为庞大,对于尚未规定的种类物则处于立法空白的尴尬之地。由此可见,我国逆向物流具体有关立法存在滞后性与空白化的特点。

(三)现有主体权责负担不明晰

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条规定为例:为了对固体废物进行更为有效的回收利用,国家采取相应促进固定废物利用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其他措施。但是存在的问题就是制定的主体、监督机制与主体等尚处空白状态。即使确已追责,追责主体仍然处于混乱状态。主体的不明晰必然导致责任的推诿现象层出不穷,而且我国立法保护上明显过于加重对生产者义务的承担,忽视了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责任的公平划分。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逆向物流立法完善

逆向物流的出现与发展符合现实的需求,如果想要实现其良性持续发展,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结合现存的主要问题给予以下立法完善建议:

(一)弥补立法空白,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法律是否具有操作性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现实的实践需求,立法者在电子商务逆向物流发展中应当重视法律法规的引导作用,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 也要使得逆向物流在运作过程中有法可依。对于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立法问题尚存保留意见,因为逆向物流属于物流管理行业的一个分支,对于逆向物流的总则性立法可以作为有关物流法律法规的分支,针对重要的特殊之物可以采取专门立法规章,或者以分则性条款予以表述,对于域外成熟的立法经验有选择的试行适用,注重国内立法与国外有关立法的对比研究,为我国逆向物流研究提供立法依据。在充分开展调研实施的基础上兼顾各方利益,对物流行业的立法逐步健全。

(二)探索逆向物流的激励与监管体系

以税收、补贴方式对于市场主体行为加以规制具有极大的激励作用,以2009年所颁布的《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与《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为例,以市场主体的逐利性为手段对其行为加以调整是成本较低且最为有效的方式,两者在实施效果上对于市场主体行为调动产生积极作用,以此为基础借鉴我国其他法律的激励机制,实现逆向物流的良性运作。在监管体制建设上,重点需要完善政府部门以及上下级之间的监管责任,划分责任主体与追责机制,强化社会倡导效应,呼吁市场主体与社会群众参与监督管理,实现逆向物流监管体制主体的多元化建构。

(三)明确逆向物流的责任主体

抽象的物流模式主体简化分为:政府作为监督者,物流企业与服务者作为参与者。首先,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辅助监督者,提倡法治政府要简政放权,但是权力在管理上并非以少为优,而应当要求权利行使的精准而有力,这要求我们必须对于政府职权内容予以明确,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其次,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力军应当具有企业自身的道德意识,以法律为底线基准,有序参与市场经营与竞争,对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尽到合理的责任负担。最后,物流服务者作为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其自身条件决定其往往成为法律需要倾斜保护的对象,但是不可忽视其也是有关废物的制造者,由于消费者自身的行为导致资源的浪费也是逆向物流研究需要予以规避的现象,因此,针对消费者的不合法的浪费行为予以倡导性禁止,必要时予以惩戒,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与环境的保护。

四、结束语

对逆向物流存在的问题进行维度的分析仍然仅是理论上的探讨,先行有关立法缺位的状态为以后制度设计预留更大的空间。我们应当在物流行业成熟的同时对上层建筑进行完善与建构,实现经济的发展与环境保护两者的兼顾与协调。

【作者简介:耿文娟,硕士研究生,河北经贸大学;法律(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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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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