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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7-15

智慧检务实施现状的创新型思考

摘 要:本文综合部分沿海省市智慧检务实施措施的总结,着重说明智慧检务发展的优势,以及其在发展过程中逐步显现的弊端。同时针对资源浪费显现、“算法设计”的制约两方面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问题解决机制。准确定位智慧检务的发展重心、巩固智慧监督和智慧辅助在智慧检务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同时应该落实“算法责任制度”,两种方式相得益彰,为智慧检务的发展工作添砖加瓦。

关键词:算法制约;算法责任;智慧监督;智慧辅助

一、智慧检务在实践中展现的优势

(一)智慧检务提升办案效率

为实现部门办案衔接,宁波市检察院打造了“两法衔接”的信息共享系统开发项目。该项目实现了执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序上将移送、受理、立案、监督实现了网上的无缝对接,确保了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该措施不仅保障了程序利益,缩短了审理期限,使办案效率得到了显著的提升。“民生热线+执法数据+检察监督”三位一体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机制,将海量碎片化的信息变成“有理、有序”的数据,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和水平。

(二)智慧检务保障程序利益

常熟市实施的“司法救助平台”不仅实现了互动信息的高效传递外,还实现了在申请人在网络上即可全程查看案件的办理过程和进度。使得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从哪里开始,到哪个程序出现问题缺少什么资料、是否审核通过都可以在第一时间被申请人知晓,透明公开的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程序价值。

(三)智慧检务提供有效的监督机制

公正是司法的目标,司法的主要智能之一就是定纷止争,不论是智慧司法还是其他司法手段,要实现这一目标,则必须以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作为保障。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的新型监督方式的出现,将弥补这一不足。

江苏省实施的“领导决策智能分析”“大案要案智能分析决策支持”“全院数据智能分析”“案件智能评查”这些分析措施在实践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通过数据分析,分析决策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从而监督领导决策合理性的机制。

二、智慧检务在实践中凸显的问题

(一)智慧检务盲目发展,资源浪费现象突出

智慧检务的措施应该符合智慧检务工作的切实发展需求。门禁系统、车辆识别系统、摄像头措施,甚至是电子围栏,不相关的措施是否会造成相当程度的不应出现的资源浪费现象。这些措施不能给智慧检务工作带来实质性的进展,不能满足人民对智慧检务的要求。所以,这些举措和智慧检务在本质上没有相连之处。此种强制性的监督方式并不能在本质上改变一个人的内心想法,所以通过外力想要将一个消极怠工的人加以改变,是很难做到的。表面的敷衍工作做得完美也达不到“智慧检务”的要求——便民利民,为每一个案件带来公平正义。

(二)智慧检务受到的算法制约及“算法责任”承担的空缺

1.算法设置的误差与案件办理“零误差”的冲突。误差对于设计的程序而言是可允许的,但是对于案件中的参与人来说其所造成的影响是不可逆转的。不论是智慧检务还是智慧司法,目的都是为了减少错案的发生,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所以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有着更高的要求,也为算法的设置和编写提出了一个很大的难题。

2.算法设计人的主观因素对案件办理人的制约。随着智慧检务的发展,算法的产生是离不开编写人的。在司法实践中“智慧”的来源到底是机器还是人?算法编写人的思想和主观意志很容易渗入到最后的结果中,这一点在审判阶段体现的甚为明显,审判结果如果完全听从“人工智能”或是“算法”的处断结果,到底是法官审判还是算法编写人在审判呢?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应该研究的。应用智能化的审判所产生的审判结果其所依赖的是其程序的“预先设定”,而这种“预先设定”更是离不开算法设计人。该人将其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转化为计算机语言,从而进行司法裁判。所以,算法设计人的主观因素对案件的结果有着深层次的影响。

3.算法设置的机械化与灵活多样的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案件事实与案件所涉及证据的价值取向是算法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预先拟定,其所得出的结论大多是站在算法设计人的角度所得出的结论。这种结论或许具有其法律上的合理性,但是对于社会的价值取向有可能是一种误导。同一案件在同样的合理区间内,加入了自己的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的判断,由此产生的同案不同判的效果。社会上整体的司法趋向都会因为这一个小小的举动而改变,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其影响是潜移默化的。

三、实践中凸显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准确定位智慧检务发展方向,集中发展“智慧监督”与“智慧辅助”

“智慧检务”的追根溯源是一种配合司法工作人员更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手段。检察官在办案时考虑到国法与人情的结合,使案件的结果得到更多人的信服。但是,智慧检务带来便捷化的处理模式可能会固化检察官的思维,干预检察权的行使。所以,更好的落实智慧检务的发展规划,应将重心放在如何使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的科学技术与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相结合。温州市的“民事诉讼监督智能辅助系统”和“虚假诉讼智能提取系统”就是最大程度的发挥了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辅助作用和监督作用。所以,智慧检务的介入,应当在结论做出后,辅助检察官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发挥检察机关在算法设置中的主导地位,切实落实“算法责任制度”

1.检察机关在算法设置中的主导地位,落实人才培养机制。智慧检务所应用的人工智能系统,是依靠算法所支撑的。加强人才培养,落实独立的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做到程序设计不外包、自给设计、自己维护,形成完备且合理的“自给自足”智慧检务的应用体系。

算法的设计会受到设计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根据不同设计人设计的算法程序以及所带来的结果不同,应该设计相应的追责机制。想要使“算法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就要使算法的设计更加公正合理,同时符合客观标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解决这一问题既要抓好人才培养,又要在智慧检务领域落实算法责任制度。同检察官的终身责任制度相比较,落实“算法责任制度”是有确实必要的,能切实减少主观因素的制约。所谓算法责任制度,设计算法的人要对其设计的算法、程序或其他应用于智慧检务其他方面的科学技术负责到底,终身可追责。

2.算法误差产生的“算法责任制度”。随着智慧检务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机器人独立检察、独立适用法律已经指日可待,由此对其责任承担问题的讨论也应该提上日程。智能检务系统、智能审判系统产生错案时,究竟谁来负责?办案人员办理时,出现错案都有相应的惩办机制,难道人工智能时代对待机器就没有吗?所以,对于在设计程序时恶意设置算法,对社会有某种不当的报复心理由此设计出的“智慧程序”,更应该承担相应的“算法责任”。(文 / 王巧元)

四、结束语

智慧检务的发展趋势总体来看依然是利大于弊,把握好发展方向,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添砖加瓦是每一个法律人的责任。智慧检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在实践中逐步显现,遇到问题解决问题,落实算法责任制,为实现真正的智慧司法保驾护航。

【作者简介:王巧元,河北经贸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参考文献

[1]汪刁根.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力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 [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刘德良. 以全局观念推进智慧检务[N]. 检察日报,2019-10-1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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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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