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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8-13

互联网保险新模式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被广泛应用于金融行业; 第三方支付、P2P平台、众筹、虚拟货币等新概念层出不穷,特别是随着政府“互联网+”计划的推出,这些技术在金融行业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目前互联网金融处于黄金发展期,而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部分——互联网保险,也呈现爆发式的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新模式

一、互联网保险的概念

目前,业界对互联网保险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保险行业一般将互联网保险定义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相关客户提供产品以及服务,进而实现从投保、承保、核保到理赔等业务的网络化;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客户定制个性化的产品,并基于互联网平台完成产品的在线销售。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互联网保险的概念并没有摆脱传统保险的束缚,它是基于传统保险的概念将业务外延化。随着互联网保险在生活中的不断应用,其概念也在不断演变,中国保险会副主席提出:真正的互联网保险不仅仅是销售渠道的线上化,更重要的是运用互联网思维(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对现有的产品、运营以及服务模式进行重构,这一概念更加强调了互联网技术在保险创新中的应用。

二、互联网保险的创新逻辑

(一)保险行业所面临的问题

作为一种古老的风险管理方式,它是通过建立的一种互助制度实现对风险的分摊,其本质是被保险人首先让渡部分财产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保险机构的职能与规模也在不断扩大、集中,这样导致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地位不平等,众多保险公司不在以风险分散为目的,而是过分的追求盈利。

我国保险行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是信息不对称,由于用户与保险机构所掌握的信息存在严重差别,保险机构几乎完全知晓产品的设计,而作为交易的另一方,用户所知晓的信息有限,当保险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导致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这显然违背了互助互济原则;第二,保险机构信息不透明,在最开始的保险交易中,由于群体规模小、比较集中,因此用户能够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随着现代保险制度的建立,保险公司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机构,其自身成为了风险中介,但是它将用户的信息渠道也截断了,用户仅仅知道自己的保单情况,而对保险基金的运作无从所知,这种信息不透明也导致了彼此之间的不信任;第三,机构设置的不合理,存在臃肿现象,在公司规模的扩大同时,如果没有一种有效的管理机制,必定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第四,保险资金的不合理使用带来的风险,保险金的原本用途是用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但是保险机构如果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往往将这部分资金进行投资,这与保险公司成立的初衷相违背,也加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第五,监管成本的提高,金融的不断发展创新,意味着监管的不断完善,为了避免保险公司面临巨大风险,监管机构往往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这些监管措施的实施往往带来巨大的监管成本。

(二)互联网对保险行业的重塑

首先,互联网技术能够有效解决用户需求不足的问题,保险机构作为用户的中心,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低成本地海量集合用户的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以达到精准营销,该技术的应用也将提高用户的黏性,最终降低公司的成本;其次,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网能够利用低成本的信息展现和传播能力降低信息不对称现象,提高产品的透明度。通过信息的披露以及统一的监管将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新型的营销渠道和方式能够有效降低成本;通过线上的各种服务将提高运行效率;大数据技术的兴起对互联网保险行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代社会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互联网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在与客户高频次的接触中,获取大量的用户数据;另一方面,由互联网引发的大数据积累在各行各业都发生,保险公司可以对各行业的数据进行有效连接,进而获取更加全面的数据。大数据对保险机构的风险预测、客户用户特征分析、用户偏好预测、产品运行功能的完善至关重要。

三、互联网保险的创新路径

(一)对传统保险运营模式的继承性创新

这是一种在继承传统保险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发展的新模式,在传统运营模式的基础上挖掘一些新的创新点,但是它并没有否定传统路径下的模式(需求分析、产品定价、产品销售、后续服务),只是进行了完善。总体来看,保险产品的服务流程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

(二)跨界式创新
跨界式创新是在继承性创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该模式更加具有前景,它往往是由于新型的服务机构对原来的模式进行创新而出现的,其表面上是以用户的体验为驱动,但其本质是由技术的变革所驱动的。新型的服务机构试图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的空白领域进行完善、升级、甚至是改变原有的机制。

(三)价值链的整体式创新

这一阶段的创新是在上述两个创新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的,它是以传统流程的全面改造为标志。在这一阶段,保险能够真正发挥高效、平等、普惠的功能,保险也重归到互助共赢的本质,此时的保险公司将不再作为风险中介机构、而是根据职能的不同发生了相应的分化。一部分具备高频用户接触能力的机构,能够准确地分析出用户的需求,另一部分则利用技术提供服务支撑。如此,互联网保险将与互联网金融的其他业态殊途同归,共同走向去中介化、去结构化的道路。

四、互联网保险的创新阶段

从理论上来讲,互联网能够重塑保险行业,但是需要经历以下几个不同的阶段:渠道与需求创新阶段、技术与机制创新阶段、组织与结构创新结构,这三个阶段不断递进,互相影响。但是,在同一个时点上,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处于不同的阶段;同一家保险公司也可能处在不同的阶段。

(一)渠道与需求创新阶段

保险产品的销售由原来的线下的实体性渠道转变为线上的虚拟性、自助性渠道,这是互联网保险的最原始的创新模式,其主要用于改善传统销售渠道的低覆盖面、销售人员冗杂、销售量低的现象,其根本目的在于降低销售成本。渠道与需求的创新非常简单,它是保险公司创新的第一步,对于整个保险行业影响不大,但是在渠道创新过程中,保险机构能够通过互联网与大量的用户进行接触,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客户的需求,进而为其提供个性化的产品。从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渠道创新主要集中在销售层面,互联网的属性并不强,大量的保险需求有待挖掘,因此这一阶段的创新还有很长的路。

(二)技术与机制创新阶段

渠道与机制的创新阶段并没有涉及到技术的创新,其实现还必须依托于技术的发展;技术与机制创新阶段是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它旨在对上一阶段所产生的问题进行完善,进而提高业务的效率,它是大多数的保险机构所需要进入的阶段。目前,我国只有少数的保险机构处于这一阶段,这一阶段的实现需要核心技术的提升,这也是互联网保险创新的一个关键阶段。

(三)组织与架构创新阶段

当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后,互联网保险将迎来组织与架构的创新阶段,它的核心是减少保险中介机构的成本支出,让保险回归其本质——互助,组织与架构的创新阶段首先表现为产品形态的变化。当技术条件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各种用户就可以建立保险基金互相保护,他们可以建立自己的规则,这样一方面提高了对各自需求的响应,另一方面消除了保险中介机构的垄断作用,使保险真正实现来自用户,惠及用户的功能。

互联网在不断的发展,其发展过程是一个逐渐回归本质的过程,而平等、互助、互惠的理念是互联网金融以及互联网保险演化的终极目标。

五、互联网保险的新风险

技术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对其寄予厚望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客观存在的风险,特别是目前出现的新型风险,只有对风险有全面而客观的认识,才能在风险发生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促进整个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由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保险欺诈风险;由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所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由数据的集中统一所带来的数据被窃取的风险;还有一些新型模式的风险(监管缺失风险、中间账号风险、决策风险、可持续风险),这些风险都是伴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

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互联网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这些风险的扩散与传播。通过互联网,许多风险可以跨行业、跨地域进行传播,进而产生更大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我们可以采取的一种有效措施是——监管,互联网保险的不断发展,政府的监管措施也在不断完善,尽管目前的监管措施仍处于一个初级阶段,仍有不足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过程中,这些监管措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文 / 刘家宝)

(作者简介:刘家宝,汉族,江西财经大学本科在读,金融工程方向。)

参考文献:

[1]徐嘉骏,李嘉华.浅析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发展策略[J].商讯,2020(15):1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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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世钰.浅析区块链技术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J].南方农机,2020,51(0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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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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