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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6-12

大数据时代老年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摘 要:大数据时代下,老年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基于老年人信息缺乏针对性保护、信息处理者缺乏有效监管、老年人防范意识不足等原因,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极易受到不法侵害。应选择健全老年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机制、加大对信息处理者的监管力度、提升老年人信息保护意识的路径,以有效保护老年人信息。

关键词:老年人信息;保护;人身权;财产权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进入大数据时代,每个人与网络数据的联系也愈发紧密。网络的发展无疑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人们在享受网络发展所带来的便利时,也会因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使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因此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亟待解决。

虽然我国法律已经关注到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但却忽视了对老年人信息的特殊保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老年群体网民规模增速最快。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在我国网民群体中的数量将会持续增加。而老年人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在大数据时代下有效保护其个人信息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数据时代老年人信息受到侵害的现状

个人信息作为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信息,不仅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利益,还涉及公民的财产利益。老年人在参加社会活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泄露一些个人信息,如果对这些信息保护不力,老年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就极易受到不法侵害。

(一)老年人人身权受到侵害

1.老年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但在大数据时代,老年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仍然存在。

2.老年人名誉权受到侵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犯,如果名誉受损,其身心健康亦会受到重大影响。在大数据时代,侵害老年人名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有些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途径非法收集老年人信息,而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网赌网贷,抑或是直接诱导老年人出卖个人信息,致使老年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老年人信息一旦受到侵害,不仅会侵犯到其名誉权,还会严重影响到家庭生活、社会交往等方方面面,从而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二)老年人财产权受到侵害

如果对老年人信息保护不力,还会使老年人财产权受到侵害,甚至使老人一生的积蓄付之东流。

大数据时代,老年人信息保护更加困难。各种网络诈骗、信息陷阱使老人防不胜防,更有专门针对老年人的财产犯罪。例如以其亲属的名义向老人发送诈骗信息,以被绑架或借钱为由欺骗老人打款。诱导老人关注非法公众号、安装非法APP等,非法获取老人信息,进而实施其他犯罪活动。

三、大数据时代老年人信息易受侵害的原因

(一)老年人信息缺乏针对性保护

1.缺乏专门性立法。我国《民法典》明确保护公民个人信息,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开启了新征程。这些规定适用于老年人信息保护,但是却缺乏针对老年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立法。

2.司法救济不足。大数据时代老年人信息更容易被泄露和窃取,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更容易缺乏有效保护。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在老年人信息受到侵害时予以救济。老年人因其年龄、身体等原因,在寻求司法救济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更多的障碍,所以应当给予老年人特殊的司法救济。然而在实践中,我国针对老年人信息受到侵害仅给予了一般性的救济。一方面,根据最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对于侵犯个人信息坚持“过错推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这虽然减轻了受害人的证明责任,但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这样的证明责任对于老年人维权来说依然过重;另一方面,老年人对大数据时代下法律适用、司法程序等理解适应较慢,诉讼程序烦琐、法律条文冗杂等司法现实也不利于老年人寻求司法救济。

(二)信息处理者缺乏有效监管

1.缺乏专门的监管机关。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经济主体都以逐利为目的。一旦老年人信息可以带来现实或未来的利益,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就会为了利益而侵害老年人信息,进而使老年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因此需要专门的监管机关对老年人的信息进行监督。

2.缺乏行业自律。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种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客户端都以不同的形式采集人们的信息。比如淘宝、快递公司、美团等APP在用户使用时即收集用户信息。从我国实践来看,大型网络平台作为大量信息的获取者,尚未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因此极易出现对老年人信息保护不到位的情况。

(三)老年人防范意识不足

1.对老年人信息被侵害的行为方式认识不足。大数据时代下,老年人信息被侵害的方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愈发新颖。不仅存在登记信息免费领礼品、免费体检、免费旅游等方式,还存在网址页面跳出弹窗登记信息得现金奖励等方式。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对个人信息认识不足、敏感性较低、贪图小利等特点,非法获取老年人的个人信息,进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对老年人信息被侵害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大数据时代下,老年人信息一旦被泄露、被非法利用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利用老年人信息注册账号进行网络犯罪、利用老年人身份证件注册银行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十分常见。而老年人往往觉得这些犯罪距离自己很遥远,个人信息泄露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正是因为老年人对信息被侵害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才使得犯罪分子轻易就获得了老年人信息,从而使得老年人被动地卷入了一场场不必要的纷争,人身和财产都造成了损害。

四、大数据时代保护老年人信息的路径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趋势下,更多的老年人参与到大数据时代中来,逐渐成为个人信息市场的主力军,而老年人信息也被越来越多地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大数据时代老年人信息被侵害的情况,为了有效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探索保护老年人信息的路径。

(一)健全老年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机制

1.进行专门性立法。虽然我国已经通过民法及其相关法的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加以保护,但是并未针对老年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门性立法。可以针对老年人信息的特殊性,对老年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内容、救济等进行立法上的完善。通过专门性立法可以更好地跟进我国社会发展的老龄化趋势,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完善司法救济方式。一方面,老年人利用现有法律进行司法救济的关键在于其能否顺利行使诉权。而根据“过错推定”的证明原则,老年人由于对侵害其信息的方式和后果认识不足,很容易在不知情、被诱导的情况下处理个人信息,而信息处理者就会以老年人自愿作为抗辩理由,这对老年人信息保护是不利的。因此,对于这一问题,可以尝试针对老年人施行“无过错”的证明责任原则,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

另一方面,老年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困难还在于诉讼程序相对复杂、对相关法律了解不足。这些困难也进一步强化了老年人的抵触情绪,使老年人更加“厌讼”。一些老人也因此不相信法律,苦闷地认为自己只能蒙受“不白之冤”。最终,不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损伤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尝试施行法律援助制度,将老年人信息被侵害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内,以减轻老年人的后顾之忧,帮助老年人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加大对信息处理者的监管力度

1.设立老年人信息监管机关。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机关,即国家网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是与个人信息保护标准更为严格的欧盟相比,我国并未确立完全独立的个人信息监管机关。老年人信息保护任务更加艰巨,只有设立专门的监管机关才能对信息处理者进行有力的监管,才能更加有力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发挥行业协会监督作用。大数据时代下加强对老年人信息的保护,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形成信息处理者的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一系列关于老年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对保护老年人信息的企业予以奖励,对侵害老年人信息的企业予以惩处甚至排斥,从而鼓励、支持、引导企业更好地保护老年人信息。

(三)提升老年人信息保护意识

1.媒体进行线上宣传。媒体作为老年人了解社会信息的重要窗口,在大数据时代下更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媒体可以对侵害老年人信息的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进行宣传教育,选择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方式提升老年人的信息保护意识,引导老年人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学会在信息受到侵害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线下引导。农村的村委会和城镇的居委会是与老年人联系最密切、最直接的基层组织。他们对本辖区内的事务最为了解,也是最适合对老年人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教育的组织。可以根据本地区老年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老年人进行宣传教育,从而切实有效地提升老年人的信息保护意识。

五、结束语

对于老年人信息受到侵害现象的出现,我们往往认为是因为老年人贪图小利、不够聪明。事实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犯罪分子的贪婪狡猾才是主要原因。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我们越来越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却忽视了对老年人信息的有效保护。老年人曾经作为社会经济的贡献者,不应被社会发展所“遗忘”。我们在关注个人信息安全的时候,更应该考虑到对老年人信息的特殊保护。这就需要发挥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充分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合力来打击侵害老年人信息的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文 / 隋京华)

(作者简介:隋京华,河北地质大学法政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21-08)[2022-01-19].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109/t20210915_71543.htm.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21-02)[2022-01-19].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102/t20210203_71361.htm.

[3]司丹.“互联网+养老”模式中老年人信息的民法保护[J].商业经济,2021(2):139-140.

[4]王利明,丁晓东.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亮点、特色与适用[J].法学家,2021(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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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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