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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5-20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研究

摘 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客体,其经济属性与市场交易特征日益凸显。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涵盖网络货币、网络虚拟物品、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等依法应受法律依法保护。当前我国经济法体系对虚拟财产的规范仍存在诸多空白,导致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问题频发。经济法作为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制度功能,为虚拟财产保护提供了独特视角。如何在经济法框架下构建科学的保护体系,成为数字经济法治建设的关键课题。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化特征;法律保护

我国目前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尚未有明确规定,既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也不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数字支付中的财产性利益表征的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其同时呈现出物权化特征,应当按照物权法逻辑予以判断。一方面是法律保护不健全,另一方面,这些虚拟财产因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够按照不同比例转换为现实中的货币等财产,常常被公开或私下买卖,并引来“网络窃贼”的觊觎。有关网络虚拟财产失窃与网络财产诈骗的案件接连发生,自2003年起,我国司法部门也开始受理此类网络虚拟财产案件。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研究,首先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有基本的了解。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从诞生起就是数字化的,与传统的物理财产有着本质区别。网络虚拟财产是以数字化记录的个人网络信息为主,是网络使用者在网络中所拥有的、能够独立使用、产生收益或自主处置,并且在网络中体现出财产价值属性的数字信息载体。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无形性。无实体形态,存在于计算机网络空间,如网络账户、虚拟货币、游戏内物品等,均以数据形式存在。

2.可复制性。与传统物理财产不同,数字藏品可通过数字化手段轻松复制传播,且复制几乎无成本,过度复制可能降低其价值。

3.易变性。形态、属性和价值可通过编程及用户操作快速变化,易受市场供求、技术更新、用户偏好等因素影响,易变性强。

4.依赖性。存在和价值高度依赖特定网络平台或服务,一旦平台出现问题、服务关闭或规则变更,相关虚拟财产可能受影响甚至消失。

5.交易性。虽无形,但可在特定情况下转化为现实货币,如通过电子竞技获奖金、在二手市场出售游戏内物品等。

6.法律认可性。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其法律地位并给予一定保护,使其具备法律权利属性。

7.监管复杂性。交易涉及多重经济法规制领域,部分平台通过“霸王条款”限制用户交易,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的国内现状

截至目前,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方面已取得一定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其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二者受法律保护,标志着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获得正式法律地位。司法实践中,各国对虚拟货币立法存在差异,我国前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推导出其不具有货币性质,相关研究否定其货币属性,民法领域则认为使用虚拟货币最多构成违反公序良俗。我国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案件时,已形成部分基本原则和案例,法院会综合虚拟财产的价值、获取及使用情况,界定其法律属性与保护范围。我国虽有进展,但仍存在法律适用不具体、权利界定模糊、跨境法律冲突难解决等问题,需进一步完善法规、强化保护。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的国外现状

1.美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美国暂无专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联邦法律,但在州一级层面,加利福尼亚州通过《第三方网络财产法》,保护用户网络账户及内容权利。美国虚拟世界法律专家本杰明·杜兰斯克和格里·拉斯托卡指出,尽管存在诸多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但在实践中美国未对虚拟世界里非法入侵玩家账号、出售他人账号内虚拟物品的行为进行刑事起诉,相关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2.欧盟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欧洲国家普遍重视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并在各自法律体系中作出明确规定。欧盟层面通过多项指令和决定协调成员国网络犯罪立法,如《欧洲网络犯罪公约》,为成员国打击网络犯罪提供框架且被许多非欧盟国家采纳。多数欧洲国家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将针对此类财产的犯罪定性为刑事犯罪,同时提供民事救济途径,助力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损失。

3.韩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韩国游戏与互联网产业发达,是最早进入网络虚拟财产交易领域的国家之一。随着虚拟财产交易发展,韩国日益重视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不仅基本明确虚拟财产的概念与内涵,还从民法、刑法保护到国家行政监管领域,构建了相应保护制度,且在国会议员的努力下持续完善。

总体来看,尽管各国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上采取不同措施,但共同趋势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和数字经济兴起,网络虚拟财产价值日益凸显,其法律保护也越来越受重视。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的滞后性无法及时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新的网络虚拟财产形态不断涌现,而现有的法律体系往往难以跟上这种快速变化的步伐。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界定不清也是关键问题,其本质、权属、交易规则等方面缺乏清晰的法律规定。这不仅使得受害者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也给执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带来了困难。

(二)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监管体系不健全,是造成其刑法保护不足的原因之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基础性法律支持,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足。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较为模糊,不同虚拟物品的特性和价值各异,给监管工作带来难度;其跨境性质进一步加剧了监管的复杂性,虚拟物品买卖往往不受地理位置限制,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这就需要各个国家的协调与合作,而目前在这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机制;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平台形式多样,从大型电商平台到小型论坛层出不穷,这些平台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平台甚至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作案温床。

(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执法难度较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跨地域、匿名性强等特点,犯罪嫌疑人往往隐藏在网络深处,难以追踪;其往往不受单一司法管辖区限制,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而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执法机构和司法程序各不相同,这给追踪犯罪分子和执行法律判决带来了复杂性。网络环境中用户的匿名性较高,犯罪分子可隐藏真实身份,使得追踪和识别工作难度加大,且许多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保护用户隐私,不会轻易透露用户信息。此外,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记录和数据往往存储在服务器上,需要专业技术手段才能获取,这也给执法机关带来了极大挑战。

(四)社会大众对网络虚拟财产重视程度不足

社会大众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视程度不足,影响了其刑法保护效果。在一些人看来,网络虚拟财产只是一种虚拟存在,这些财产只是游戏中的道具或社交媒体上的点赞数,不具备实际经济价值,因此对保护自身网络虚拟财产安全不够重视。同时,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相关法律保护措施不健全,可能导致公众担忧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且网络虚拟财产相较于传统财产,更易遭受技术故障、网络平台政策变动或黑客攻击的风险,这种不稳定性可能让人们觉得投入时间和金钱维护这些财产得不偿失。这种观念的存在,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都受到了一定限制。

(五)国际合作不够紧密

各个国家在网络违法行为执法方面的合作尚不充分,缺乏统一的法律标准和执法机制,这使得跨国追捕和起诉犯罪分子变得更加困难。网络虚拟财产的跨国性质,决定了执法行动需要跨越不同的司法管辖区,而各国的法律体系和执法能力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法律标准和协作机制,这给跨境追诉和司法协助带来了严峻挑战。

四、对于加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建议加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宣传

要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宣传,提高社会大众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视程度,需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可通过媒体、互联网、社交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认识与重视程度,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升公众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知,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宣传,通过公开审判、发布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让公众了解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从而产生震慑效果。

(二)建议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制度

由于我国法律存在滞后性,需及时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制度,防范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完善该制度可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在现有刑法框架下,结合网络信息时代发展,及时完善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对虚拟财产非法获取、非法交易等行为的法律规制。二是加强司法实践指导,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明确虚拟财产犯罪的认定标准与量刑原则,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依据;通过司法实践解释裁决相关法律问题,形成指导性案例,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三是推动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网络犯罪,虚拟财产保护涉及跨国犯罪问题,需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合作交流、借鉴先进经验,建立国际情报交流平台共享犯罪信息,加强网络安全人才培养交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网络安全保护,共同研发先进技术,提升打击网络犯罪的整体能力。

(三)建议构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监管制度

构建一个全面、高效、协调的网络虚拟财产监管制度,对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安全、促进网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成立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监管机构,负责网络虚拟财产的登记、交易监控、风险评估和违规处理;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交易方式、价值评估等内容;对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设立相应的处罚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惩处。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监管制度,可确保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救济和经济补偿,这不仅能帮助受害者及时挽回损失,也能起到震慑潜在犯罪分子的作用。

(四)建议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网络化和全球化的特点,其安全和保护问题也涉及跨国合作。各国应加强沟通交流,共同制定并推动虚拟财产国际标准和规则的建立;加强各个国家的技术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安全,完善网络虚拟财产防护措施,提升虚拟财产的安全性和保护水平。此外,加强跨国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可提高对跨国网络虚拟财产的监管和追踪能力,降低跨国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发生率。

五、结束语

笔者认为,加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首先应明确其法律界定,确立其财产权利的法律地位。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法保护已成为国家经济治理的重要课题。唯有从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国际协作等多维度构建科学法律体系,才能规范交易秩序、保障经济安全、促进产业创新。未来,应深化经济法理论研究,结合技术与市场实践完善制度设计,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共享情报、协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完善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制度;提升公众保护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其对虚拟财产价值及法律保护的认知,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健全监管制度,确保公众虚拟财产受侵害时能及时获得法律救济。
( 文 / 施文欣 董晓宇 )

(作者简介:施文欣,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董晓宇,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参考文献

[1]赵桐.数字支付中财产性利益的物法逻辑与财产犯罪认定[J].法学论坛,2025,40(02):128-138.

[2]黄震宇.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及对策[D].上海:复旦大学:2010.

[3]江波.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8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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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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