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蓬勃发展与广泛运用,在推动科技不断向前迈进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具有隐蔽性、高技术含量的侵权问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基于此,如何有效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效率,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重点话题。
关键词: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着重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进而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要点,更彰显了其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数字经济作为崭新的经济模式,增长速度逐渐加快,GDP占比重也在稳步提升。数字经济的发展,既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也伴随着一系列新的挑战。
一、数字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关联性
(一)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相辅相成
相关产业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涵盖信息通信技术等多个关键领域。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为这些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壮大又进一步促进了数字经济的扩张。以专利密集型产业为例,在数字经济的推动下,其在GDP中的占比和增加值不断攀升。
(二)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数字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创新是数字经济的灵魂,知识产权保护则是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资产的关键。通过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激发产业主体的创新热情,充分释放数字经济的潜能。同时,知识产权保护还在平衡各方利益、减少垄断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数字经济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二、数字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偏低
在信息技术深度融入各行各业的大背景下,多元化的信息技术平台已然成为信息传播的主流渠道,不仅提高了信息传递的便捷性,消除了地域隔阂,拓宽了信息受众范围,同时也让信息媒介流通得到了加快。然而,也为数字化形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了几乎零成本的便利。具体而言,得益于信息技术时代的推动,各类数据和创意内容均可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轻松存储,数字信息的复制粘贴变得轻而易举,数据搜集的成本也随之降低。另外,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产业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信息传播的实际成本呈现出下降趋势,线上发展的重点转移使得实际投入成本较以往有所降低。
(二)难以保护各类新兴事物
数字经济的迅速崛起,使得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面临巨大的挑战。同时,随着数字经济而生的新鲜事物,也让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愈发复杂。首先,数据的财产性质尚未得到清晰界定。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原本只是信息媒介的数据,如今已演变成为具有同等价值的资产,数据所承载的新型财产权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人格权部分对数据的隐私属性给予了关注,但对其财产属性的探讨仍显不足。在数据日益资产化的今天,若只重视数据的隐私保护而忽视其财产价值,势必会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以及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构成障碍。同时,数字经济还催生了一系列新兴事物,包含传统行业的线上转型,如远程教育、在线医疗等,也涵盖纯线上的服务形态,如网络视频、游戏等。在大数据、虚拟现实等技术的驱动下,新兴事物层出不穷,且难以被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所完全覆盖,增加了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三)保护和共享之间存在矛盾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中,行业数据发挥着重要作用,信息共享时产生的衍生数据及其保护与所有权归属,已成为当前的热点议题。信息共享推动了经济增长,但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挑战。过度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可能会阻碍产业经济,对数字经济的稳定不利;而过于偏向使用者,则可能影响权利人的创新积极性,对产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在数据保护、信息共享以及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数字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策略分析
(一)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首先,提高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法律成本,尤其是故意和重复侵权的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恶意侵权的规定进行处罚,增加侵权行为的成本和法律风险。其次,加强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利用区块链、数字水印等先进技术保护知识产权,提高侵权行为的难度和成本,并结合技术手段确保原创内容的可追溯性和不可篡改性,进而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再次,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监测和维权机制,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网络平台上的内容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行为,并为权利人提供便捷的维权途径,降低维权成本。最后,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凭借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培养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风气。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也应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持续性地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为创新主体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评估、交易等服务,降低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成本,提升其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
(二)合理整理基础数据
在信息传播中,基础数据属于核心要素,其保护范围不应仅限于规律性数据,动态、分散及派生的数据同样重要。为了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夯实技术创新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必须将数据保护与信息技术紧密结合。首先,正视分散数据、流动数据及派生数据的财产价值。目前,关于流动数据的定义及其重要性仍存在争议。因此,明确流动数据的范畴、完善分散数据的整理标准,以及为派生数据制定清晰的财产属性和所有权归属规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能够预防潜在的利益冲突,确保数据资产的合理利用。其次,将特殊类型的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当前,不少侵权行为正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漏洞谋取不义之财,需要对相关数据的分类和运行规则进行全面梳理,并将其正式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进而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最后,针对特殊类型的数据,还需制定合理的保护期限。特别是流动数据,由于其具有时效性和整理上的复杂性,若要求全面、无限制地保护,将带来巨大的工作负担。所以,需要设定合理的保护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数据的整理和申报工作,保障知识产权权益。
(三)加强新事物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新技术的引领下,构建新事物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纽带,已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议题。首先,强化技术研发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联。在技术研发的准备环节,各企业和研究机构就应对技术成果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评估,并制定周密的管理与保护计划,涵盖从技术专利到商业秘密的全方位评估,以及相应的保护策略和管理机制的构建,确保技术研发的每一步都能得到妥善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企业与研究机构还应加强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合作,以便更有效地促进技术的商业化和广泛应用,以及准确洞察市场趋势和竞争格局,为技术的广泛应用创造更多有利条件。其次,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投入,并定期组织专业研讨会,围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策略、技术价值评估以及商业应用等主题展开深入探讨,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使之更好地应对工作中的挑战。最后,构建集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化平台。该平台将为企业和技术人员提供便捷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渠道,促进各方资源的共享与协同创新。凭借与政府、行业协会等机构的紧密合作,可以共同推动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四)建立保护与共享的平衡机制
为了妥善应对数字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挑战,需建立更加平衡的利益调节机制,同时保障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合理权益。首先,增添更多种类的权利限制。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研发等数字创新活动日益频繁。在活动的过程中,涉及对他人作品的复制或使用,但现行法律框架下,若权利人拒绝授权或索取高昂许可费,将增加创新成本,甚至成为创新的绊脚石。因此,可以参考国际上的做法,比如欧盟的实践经验,适度拓宽权利限制的范围,为创新活动提供更多便利。其次,防范大型平台借助知识产权实施市场垄断。部分掌握大量知识产权的大型平台,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形成市场垄断,进而抬高使用者的成本,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创新环境。对此,可采取诸如“独家版权限制令”等措施,遏制大型平台的垄断倾向,引导其更加规范地管理知识产权。同时,还应降低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市场的准入条件,促进市场的多元竞争。
(五)重视服务提供者的管控
在网络环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论其主观意愿如何,都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重要一方。但在追究其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到“避风港原则”,即特定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免除因其用户侵权行为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结合不同服务类型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负的刑事责任。例如,对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商,由于他们对特定网络空间存在管理权,应积极采取控制措施,并主动承担与技术特征相关的侵权风险。若未能遵循监管机构的指导采取必要措施或履行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律监督层面,应强化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因为相关平台不只是知识产权行为的传播渠道,更应转化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实屏障,采取增强预防性宣传,能够从根本上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比如,监管机构可以利用多种手段,如约谈、发出警告、组织座谈会等,加强对各类网络平台的全面监督,确保其认真落实整改和宣传保护工作。此外,互联网平台应积极投身于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行动中,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投诉举报进行严肃处理,及时清除或屏蔽侵权内容,从而使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最小化。同时,平台还可以依托信息优势,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追踪侵权行为的源头,并在内部建立多维度的应对机制。此过程中,“避风港原则”可以为平台提供法律保障,使其在打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时更加果断和有效。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挑战与机遇并存,正是因为问题的存在,促使相关部门及人员不断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与机制。凭借深入研究、积极应对,能够构建更加公平、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为数字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并以创新和智慧引领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迈向新的高度。
(文 / 李星)
(作者简介:李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硕士研究生,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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