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建立健全的企业合规体系是当代企业发展的迫切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启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合规案件与检察听证程序产生连接,并在“合规+听证”的基础模式下形成三种听证模式,有利于保障企业合规制度的建设,增加司法公信力。但实践过程中,存在听证模式单一化、听证员如何选任的规定模糊以及听证意见的效力不明确等问题,为更好适用听证程序,需要推广多元化的听证模式、完善涉案企业合规听证中听证员制度运行规则,完善企业合规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充分发挥其应有价值。
关键词:企业合规;听证程序;合规不起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营商环境变得日益复杂和多元化,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建立健全的企业合规体系已成为当代企业发展的迫切需求。但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缺乏健全的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各种不合规行为的累积,容易使企业走上违法的道路,对其自身发展和社会经济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促使涉案企业能够改过自新,持续健康的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由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制度应运而生。
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试点过程中,检察机关将检察听证引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之中,在促进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同时,也加强了利益相关人员及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的参与和认可,有利于司法威信的提升。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为涉案企业的合规听证提供了规范性法律依据,但企业犯罪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对企业合规检察听证程序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
一、企业合规听证的概述
(一)企业合规听证的概念
企业合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涉案企业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就该企业是否符合企业合规整改适用的条件、企业合规整改的效果如何以及是否需要对该企业提起刑事诉讼等问题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涉案企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领域专家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企业合规制度的价值
企业合规制度的目的是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壮大。企业合规制度有利于站在治理源头,并以此为立足点,于企业犯罪领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给涉案企业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其守法经营,同时对社会上其他企业起到警示作用。
企业合规制度有如下优点:
1.治理企业犯罪,节约司法资源。该制度的首要作用就是治理企业犯罪,通过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制度,使得本该受到刑事诉讼的企业获得不起诉的司法宽恕。这种做法一方面有利于其他企业主动建立合规制度,保护企业的经营环境,起到稳就业保民生的效果,另一方面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2.促进诉源治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建设离不开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通过合规建设,行政机关可以参与到企业的内部治理,发现该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同时,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手段加以引导,从企业出发,推动全行业合规经营,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优势,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3.增强企业信心,提高市场竞争力。涉案企业在合规整改过程中,可以更好地审视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而在合规中进行有效整改,通过合规创造价值,增强企业信心,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4.保护企业商誉,摆脱司法诉累。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后,检察机关根据其整改的情况,可能要求公安机关撤案,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一来就避免了企业因被判处刑罚而形成前科,以此保护企业的商誉,让企业吃下了定心丸,有利于后续的发展经营。
(三)企业合规听证的模式分析
企业合规听证的模式主要有整改前的准入听证、整改后的效果听证以及整改前后的准入+效果双听证三种模式。整改前的准入听证是对涉案企业能否合规建设进行判断,此阶段要重点审查该涉案企业是否有进行合规整改的必要、是否有开展合规体系建设的能力、是否有意向积极地进行合规整改等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审查涉案企业提出的合规整改计划是否合理完善、组织成立企业合规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等。整改后的效果听证是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成效进行听证判断,此阶段要重点审查的是涉案企业对其合规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情况、企业的社会影响调查情况以及第三方组织提出的监督评估结果等。整改前后的准入+效果双听证则是在整改前对涉案企业能否进行合规建设进行听证判断,在整改后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成效进行听证判断,通过准入+效果双听证来实现对企业的合规整改。
二、企业合规听证程序的实践检视
(一)听证模式的单一化
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案例可知,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案件通常是采取以下办案流程:
1.检察机关对符合企业合规整改条件的涉案企业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并要求其提交书面合规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2.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审查相关调查报告、涉案企业书面承诺以及听取相关机关意见等调查方式,作出对该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决定。
3.涉案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向检察机关提交合规整改计划书,检察机关将该计划书委托给专业的机构进行评估,具有可行性的,指派第三方监督涉案企业根据计划书进行合规整改,并对整改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
4.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来听取是否对该涉案企业提起刑事诉讼,并根据听证意见及案件事实作出决定。
从以上流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案件时,更多的是在涉案企业整改完成以后,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其整改效果进行验收,并就是否提起刑事诉讼听取多方意见。“整改前准入听证”和“整改前后的准入+效果双听证”在实践中较少适用。从企业合规整改的现实案例来看,企业合规整改后的效果听证固然具有监督案件处理结果的功能,但整改前准入听证程序的缺乏,有可能会导致合规机制的不当适用,最后在效果听证阶段发现该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无效,从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难以充分实现企业合规机制运行的价值。
(二)听证意见的效力不明确
检查听证制度的功能价值在于:首先,经过听证程序听取听证方的意见,从而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事实,使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要求。其次,通过听证,使各方主体参与到检察机关办案的程序中来,打破检察办案环节相对封闭的状态,让诉讼相对人及其他社会公众起到监督的作用,消除诉讼相对人对不利案件处理结果的质疑,增加司法的公信力。从制度设计的目的出发,听证程序的中心环节就在于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第一种功能价值显然更为重要,但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只将听证人员的听证意见作为重要参考,但是具体如何参考、参考到什么程度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在实践中就会根据检察机关的认识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如此发展下去,听证意见慢慢就只能是“意见”,难以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并且,由于合规机制从启动开始到最后的刑事处理都是由检察机关主导,其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企业合规听证的结果又必然涉及一部分企业获得不起诉或其他宽恕处理,这会使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适用听证程序的公允性产生担忧。
企业合规听证程序作为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外部监督,必须实现对检察机关裁量权的制约,这就要求从法律上明确听证意见的效力,保障该机制目的的充分实现。
(三)听证员能否由第三方机制的专业人员担任的规定模糊
由于涉及企业的案件办理具有专业性,邀请第三方组织以外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参加听证会,可以协助第三方组织进行合规材料的评估审查。但2022年的 《听证员库意见》中并未对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会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如果仅邀请通常不具有合规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听证员,没有充分考虑监督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可能会影响合规材料的审查。
三、企业合规听证程序的完善路径
(一)多元化听证模式的推广
合规案件的正确选择以及合规计划的合理构建是企业合规机制充分发挥其作用、价值的前提和基础,“整改前准入听证”模式不仅有利于准确选择适用企业合规的企业犯罪案件,还有利于对合规计划进行合理性审查,对涉案企业的有效合规整改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基于“整改前听证”和“一案双听证”模式的效果价值,对其进行确认并推广应用有利于合规听证机制的完善。
需要明确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在三个听证模式中,“一案双听证”模式的适用范围包括“整改前、整改后听证”的适用范围,可以在不同的阶段选择适用。“整改前听证”适用于:应当为检察机关作出的对涉企案件适用合规机制的决定等;“整改后听证”适用于:应当为检察机关依据合规整改结果对涉案企业、个人不起诉或作出其他宽大处理的决定等。
推进多元化听证模式的目的在于保障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但合规听证召开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投入,影响办案效率。在大数据背景下,“云听证”成为可能,也是未来听证程序的发展方向,其成本低、时间灵活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线下听证带来的负面问题。
(二)构建企业合规听证的反馈机制
有权力就要有制约,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中,合规听证就是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制约。听证意见是否被采纳仍然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听证程序仅在形式上起到民主监督的作用,在听证程序中,听证意见的合理运用才能真正实现听证程序所要达到的听证效果。
从法律的规制作用来看,将“合理运用听证意见”入法,能够对检察机关形成刚性约束,但这种方式必然影响检察机关正常行使检察权,使其被社会公众所裹挟,不利于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可以设立合规听证意见的反馈机制,检察官可以根据听证意见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作出决定;当检察官作出的决定与听证意见相差甚大时,提交检委会进行共同讨论,最后将决议过程及结果形成书面材料附于案卷中。
(三)完善听证员选任制度
前文中提到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对听证程序的重要价值,需将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引入听证员库。根据《合规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程序,筛选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进入听证员库,并修改《听证员库意见》的规定,赋予其合法地位,发挥第三方机制的专业作用,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完善。
四、结束语
企业合规整改是对涉案企业不起诉的前提,而企业合规听证则是企业合规整改的重要环节,也是对检察裁量权的重要制约。因此,企业合规听证具有丰富的程序价值。在刑事诉讼领域,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作为不起诉的宽恕条件与我国鼓励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相一致,将合规听证纳入检察听证的制度框架并使其独立于传统的检察听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充分发挥其应有价值,优化我国的涉案企业发展环境,推动良法善治。
(文 / 张潇尹)
(作者简介:张潇尹,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参考文献
[1]刘超,聂树平.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研究[J].大庆社会科学,2023(05):97-101.
[2]刘苑梓,张旭东.涉案企业合规听证的实践检视与完善路径[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3,37(04):28-37.
[3]柳小惠,杨芳,杨利军.检察听证价值功能分析及实践运用[J].中国检察官,2022,(17):68-72.
[4]周新.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重点问题研究[J].云南社会科学,2022,(02):140-146.
- 本文固定链接: https://www.dlqsyzz.com/9687.html
- 转载请注明: 《大陆桥视野》 于 大陆桥视野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