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专利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在知识领域的延伸,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是一种创新融资模式。然而,由于专利本身特性,专利证券化难度较大,涉及法律问题诸多,各国少有实践。但专利市场的不断壮大以及各类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需要都呼唤着专利证券化实践与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及其有关研究,探讨对专利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借鉴国外经验,运用比较法的分析方法,简析我国首次专利证券化实践成果,并结合其实际运作情况提出几点建议与未来展望,以期为我国专利证券化实践相关的法律制度构建作出一点贡献。
关键词:专利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
一、专利证券化基础理论
专利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领域的一种金融创新,主要是依靠专利所能产生的未来可预期的现金收益作为基础资产,并以此支撑发行证券融资的过程。然而,由于专利不同于传统的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比如不动产等),在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中人们的关注点在于现金流,而在专利证券化中,人们更关注基础资产本身(比如专利许可收益、许可使用等),专利证券化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学者Jeff leung对其整个过程的比喻很是生动,将整个专利证券化对过程概念化为一个工厂,这个工厂将能够产生现金流对资产转换为证券。专利便是其中一项资产,专利进入工厂,被证券化,然后出厂后便是一个有专利支持的证券。因此,专利证券化的可行性主要取决于工厂内部发生了什么,也就是说该独立的实体机构即特殊目的机构/公司(SPV)做了什么。
首先,由于专利固有的时间性、无形性等特点,不可预知的技术进步或者对权利本身的侵害等都有可能导致其价值评估难度增加,难以形成一股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其次,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上的权利人及其法律关系与传统资产权属关系相比更为复杂。最后,由于专利本身的依附性,其自身一般无法独立带来现金收益,只有当它与其他有形资产甚至无形资产相结合时,才能实现商业运营从而产生收益,这也导致其融资程序更为复杂,融资成本更高。此外,除了机构私募交易外的大多数投资者,既没有实践也没有资源来充分调查他们所投资的产品的未来发展状况、预期价值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因此,信用增级的环节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的运行就显得格外重要。
二、国际专利证券化带来的制度启示
(一)实践发展启示
1.对拟证券化专利产品的严格筛选。美国从最初以医药品为专利证券化开展的重点领域到后来IPXI公司甄选专利组合。我们通过对比发现,他们对拟证券化对象的专利的实质审查一次比一次严格。对专利本身的技术含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多以医药等高新技术领域为发展对象。其中缘由也由对比可知,耶鲁大学zerit案例的失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后期该药品的替代品出现,因此在第二次13种药品实践到IPXI公司的专利证券化实践中,美国很明显采用了更严格的筛选手段与程序,成为拟证券化的专利产品设置的门槛也越来越高。以此来减少由于专利本身未来可预估价值的不确定性,减少市场需求变化以及无法预见的技术进步对投资带来的影响。
2.专利证券化对象由单一专利产品转向专利组合。有效的专利投资组合定价是降低交易成本和形成市场的重要要求。耶鲁大学zerit案失败的另一个潜在原因便是其证券化对象仅仅是单一的zerit抗艾滋病药品,单一专利证券化极不稳定,且提供现金流有限。因此,在后续的13种医药品专利组合以及IPXI公司的专利证券化和日本的证券化实践中都采取了构建专利组合以形成资产池的方式,以多样化来分担或减少风险。
3.强化信用增级,完善信用评级。从耶鲁大学zerit案选用信用内部增级方式到13种医药专利组合证券化案例选用外部增级方式,从选用一家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到选用多家评级机构同时评级并预估风险,再看评级机构对于整个评级流程的细化、评级考虑范围的不断扩大,考量方式的不断科学化,可见专利证券化的成功不是一蹴而就的,很大一部分也得益于其信用评级、增级环节的不断强化和完善。
(二)法律制度启示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对专利基础资产进行更多的审查和更彻底的报告,比如提供更多有关投资组合组成的信息、提供关于过去或类似产品的定价等,尽可能地减少由于专利本身价值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提高交易透明度,与投资者达成良好的信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推动专利证券化发展,推动专利证券交易有序进行。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Dodd-Frank法案下,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得资产证券化转向持续报告的公开式披露。日本更是在参考美国、英国以及德国法律的基础上于2006年开始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等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统一规定。但我国金融机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披露指标、测量方法都有待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缺乏人才、技术支持,法律体系更有待完善。
2.明确“资产”定义。从美国、日本的有关专利证券化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专利证券化实践前后都在法律中对“资产”一词的定义有所改变,使得其涵盖知识产权于其中,从而使得专利证券化正当合法、有理有据。明确“资产”证券化中“资产”的定义,规范专利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有关专利资产认定、转移等诸多细节,有利于专利资产化的有序发展,避免不必要的后期投资风险与权属纠纷。
3.完善对SPV以及第三方机构的规范。鉴于专利资产本身价值的难以预估和不确定性,信用增级、信用评级成了专利证券化的关键环节。从国际专利证券化的各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的专利证券化发展都伴随着信用增级程度的不断增强、信用评级标准的规范化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的不断完善。要推动信用增级、信用评级环节的发展,就必须要做好对第三方机构的规范。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评级流程,明确评级标准,规范机构行为,以减少由机构不恰当作为带来的风险。
4.营造良好法律环境。结合美国、日本相关制度保障情况,反观我国专利证券化制度现况。我国尚未制定体系化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法律规范,也没有相关方面的专门性立法,各个领域的相关性制度的总纲建设也是空白,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理论与实践体系,相关政策主要来自政府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具体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对其相对细碎的规定。就法律而言,目前,我国关于专利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等一系列与金融市场相关的法律以及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法》等,其余相关规定多存于行政法规中。唯有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做到法律制度与实践共同发展,才有利于构建良好的专利证券市场生态。
三、我国首次专利许可知识产权ABS实践与未来展望
(一)大致流程
本次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兴业证券作为管理人及牵头销售机构,联讯证券股权有限公司为联席销售机构,以广州凯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原始权益人以及资产服务机构,以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差额支付承诺人/流动性支付承诺人,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担任托管银行以及监管银行,以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为评级机构。此次项目计划以专利资产池为证券化对象,凯德租赁与11个专利客户签订的11份专利独占许可合同,以此独占许可合同为基础再签订第二次专利许可合同,将特定专利许可给专利客户以获得专利许可使用费,以此构建专利资产池为本次项目提供现金流。最后通过根据不同的风险、收益、期限特征,发行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两类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总规模为30 100万元。
(二)制度保障
在风险隔离方面,由凯德租赁与兴证资管签订《资产买卖协议》转移破产风险,同时建立起提前终止制度和权利完善通知机制来尽可能避免基础资产与凯德租赁原始资金混同的风险。此外,在信用评级方面。计划之初只对优先级证券进行了信用评级,结果为AAA。在信用增级方面,采用了优先级/次级结构、风险金、超额现金流覆盖、开发区金控差额支付承诺、开发区金控流动性支持以及权利完善事件、违约事件和提前终止事件等内部信用触发机制,以此来更好、更及时地保护证券能及时、足额地偿付本息。此外,此次计划在前期也对专利证券化原始权益人凯德租赁进行了相当详细审慎的调查分析并形成了具体的报告。在兴证资管、深交所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也进行了定期的信息披露。
(三)未来展望
从各方面来看,我国首次专利许可知识产权ABS实践充分吸取了国内外实践的经验教训,并在各项成功案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专利许可知识产权ABS实践,此项目至今运行良好。但是,我们仍不可放松警惕,各项风险依旧存在。我们应在此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为我国专利证券化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相信在各方的努力下,我国能够在此领域获得更多突破。
(文 / 王楠茜)
(作者简介:王楠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专利证券化、证券法、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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