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第三方资助作为一种备受关注的投资方式,在帮助当事人解决费用负担、分散风险、促进正义等方面具有巨大优势,从而使得第三方资助在仲裁领域兴起并迅速发展。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承认其合法性并开始引导和支持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的发展,其在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地已经有较多的实践。但第三方资助在介入仲裁程序时也对许多方面造成消极影响,如第三方资助人与仲裁员的利益冲突问题、信息披露与保密义务问题以及仲裁费用分配问题等,所以对其规制极为必要。在我国,第三方资助仲裁尚属新生事物,处在初始发展阶段,构建我国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加强法律规制及完善仲裁规则是今后发展的必然方向。
关键词:仲裁;第三方资助;利益冲突;规制
一、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第三方资助的界定
凭借其效率高、保护商业声誉等优势,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但随着国际商事纠纷的日益增多和复杂,国际仲裁的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费用支出也随之增加,进而使得许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对是否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犹豫不决。而第三方资助模式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的资金压力,促进仲裁领域的发展,是顺势而为。
第三方资助并没有一个确切定义,但许多仲裁机构在实践中已经给出相应的阐释,许多学者也对第三方资助进行了界定。如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与伦敦玛丽女王大学联合研究起草了《国际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问题的公开讨论报告草案》,其中第三章对其做出了广义的定义,即第三方资助者是指不属于争议当事人,但与某一方当事人或其附属机构或代表该方的律师事务所为以下目的签订协议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这里的目的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对案件所产生的仲裁费用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支持或资助;二是资助的方式既可以是捐赠、给予,也可以是根据最终解决结果获得报酬或补偿。国际律师协会在其通过的《关于国际仲裁利益冲突的指南》中将第三方资助定义为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对仲裁裁决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资金支持,并对其有直接经济利益或负有赔偿责任。Merlone Ugo和Lupano Matteo则提出,第三方资助是索赔人与出资者的协议,出资人负责提供资金来使得当事人可以正常进行仲裁,从而换取经济奖励。可以看出,虽然国际上没有统一界定,但一般认为第三方资助仲裁就是在仲裁程序中,由和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对当事人进行资金支持,使得当事人能够正常参与仲裁,若裁决结果有利于被资助方,则第三人可以获得约定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
(二)第三方仲裁制度的发展现状
第三方资助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但由于普通法系国家的禁止“助讼”原则使得第三方资助最初是被普通法系国家禁止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其态度逐渐缓和。澳大利亚是对第三方资助态度最宽容的国家之一,率先废除禁止“助讼”原则,并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体现出认可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行为。英国、美国的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正处于发展阶段,逐渐将该模式合法化。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第三方仲裁制度发展则十分迅速。新加坡通过国会颁布的《民事法修订案》规定了第三方资助适用于仲裁程序,但要在不违反公共政策以及不影响基于本法其他条款认定其违法的情况下进行。我国香港地区则是2017年修订了《仲裁条例》,废除了在仲裁领域中对于助诉分利违法的认定,允许第三方资助在仲裁领域进行。而大陆法系国家没有禁止“助讼”原则,仲裁费用的负担也小,对第三方资助的争议较少。德国、奥地利等国家的第三方资助“市场”也在不断扩大,但总体来说发展速度相较于普通法系国家来说较慢。
二、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带来的问题
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在帮助仲裁当事人“接近正义”、分担风险进而促进仲裁领域发展的同时,也在介入的过程中带来了问题和挑战。
(一)利益冲突问题
与诉讼中的法官不同,仲裁员并不是一种专门职业,律师、经济专家、教授等都可能成为案件的仲裁员,且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这些因素可能会使得第三方与仲裁员产生利益关联,影响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引发利益冲突问题。虽然资助方本身与纠纷案件没有任何关系,其并不是当事人。但由于资助协议的存在,使得仲裁裁决的结果直接影响到资助方所能获得的报酬,所以仲裁结果对于资助方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此时,如果资助方和仲裁员有关系,那么仲裁员的私利会与公正裁决产生冲突。国际律师协会在2014年发布的《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第二部分中,通过清单模式列举了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其中不可放弃的红色清单中提到若仲裁员对与仲裁裁决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具有控制影响力,则不能再担任仲裁员。也就是说,假如仲裁员在资助方公司担任董事、经理等角色,则两者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可能引发利益冲突。
(二)披露义务问题
被资助方的披露义务是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也是仲裁员履行披露义务的前提。仲裁员履行披露义务则是保证仲裁裁决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基本原则。但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和仲裁保密性的特点又互相冲突。仲裁的保密性要求不得向仲裁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仲裁程序的内容、相关证据、仲裁裁决等仲裁信息。但是资助方的介入使得仲裁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被要求披露,这对仲裁的保密性产生一定冲击。同时,被资助方的披露义务也有可能与资助协议的保密义务相冲突。被资助方的披露义务要求被资助方将资助方的名称等信息告知仲裁庭、对方当事人,但资助方与被资助方签订的资助协议中常常约定了保密条款,即被资助方隐藏第三方的身份,并用此保密条款来抗辩仲裁庭的披露要求。
(三)费用分摊问题
仲裁费用是指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当第三方介入后,则由其承担当事人支出的费用,即仲裁费用的实际支出者是第三方而非当事人。目前,第三方资助费用是否属于仲裁费用的分摊范围还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第三方资助费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支出费用,二是被资助方胜出后给予资助方的经济利益。而是否有败方承担经济收益费用的部分也没有统一的定论。
三、对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的规制
(一)完善披露制度
如果第三方被完全隐藏,其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以及仲裁程序和最后的仲裁裁决的消极影响远大于隐藏所带来的利益。所以,要保证仲裁程序的效率和完整,首先就要完善披露制度。目前,关于披露规则的规定较少。《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一般标准3第(a)项中规定仲裁员在与第三方存在利益关系时负有披露义务;一般标准7第(a)项则规定当事人负有向仲裁员、仲裁庭等各方披露其与资助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律师与仲裁员之间的任何关系。对于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则主要是规定在第二部分通用标准的实际应用的清单内容中。但总体来说,《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对于第三方资助介入的披露规则主要是一般规定,较为笼统。为此,要制定更为细化的披露规则,适度扩大披露义务的主体,不仅是被资助方和仲裁员,第三资助方和代理律师等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披露的时间也要尽早,防止披露过晚影响仲裁裁决结果或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尽管并不要求将资助协议的全部内容都进行披露,但基本内容应及时进行披露,且可以适当扩大披露范围。仲裁机构也要发挥其作用,其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当事人、资助方和仲裁员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以保证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披露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保证仲裁裁决的公平和公正性,也有利于避免当事人、仲裁员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冲突。
(二)合理使用仲裁费用担保
资助方的介入很多情况下是由于被资助方资金较为紧张,不足以支撑庞大的仲裁费用支出。当资助方出现时,对方当事人会认为被资助方如果败诉没有可以执行的资金,很有可能无法承担仲裁费用,所以要求被资助方提供仲裁费用担保。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资助方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将仲裁双方当事人在费用求偿方面处于一个平衡的位置。同时,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费用担保的裁定时,也越来越关注第三方资助这个因素。但是,第三方的出现并不一定代表被资助方的财务出现问题,所以对于仲裁费用担保不能随意使用,只有当举证了被资助方无力承担仲裁费用和依赖资助方的支持的两项责任后,仲裁庭才考虑做出提供费用担保的裁定。若随意使用费用担保,则被资助方可能放弃使用第三方资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对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的规制
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理论和实践都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未对第三方资助有所规制。但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助讼”原则,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在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专门提出了第三方资助的概念、仲裁费用的裁决以及当事人的披露义务。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第三方资助是支持和包容的态度,所以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是必要的。为此,一是要修订我国的仲裁制度。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提出有关第三方资助的内容,在之后的修订过程中,应引入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二是积极借鉴他人第三方资助立法较为完善的经验。内地可以参考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做法,制定相关文件,在为第三方资助行为提供指引和规范的同时,也为立法做好过渡。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通过《投资仲裁规则》对第三方资助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对受助方律师的披露义务的规定是其独创,也值得我国借鉴。
四、结束语
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在国际仲裁中已经屡见不鲜,其优势和仲裁领域的需求使其仍然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第三方资助介入仲裁程序后带来的问题和挑战,因此要通过立法、行业自行监管等模式进行规制。我国的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处于萌芽阶段,理论和实践均有所不足,为此要积累实务经验,完善相关立法,引导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良好发展。
(文 / 谷禾)
(作者简介:谷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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